《民主新论》上卷-导读与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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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在一个民主观混乱的时代,面对的“民主”一词被广泛滥用的问题。为了对民主正本清源,首先我们需要定义何为人民。
民主就其本意而言就是人民的权力。人民是有限多数原则所指的大多数人,而不是无限多数原则下的大多数人,更不是一个宏观整体的抽象概念。权力指控制他人的力量和能力。
从是否参与具体公共事务的决策而言,民主可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二者中都有人民的参与,但是参与程度不一样。直接民主是由人民广泛参与,直接决策具体事项;间接民主需要借助代议制,人民决策谁为决策者。
从逻辑上进行推演,最理想的民主形态应当是扩大参与,实现人民的充分参与从而达到所有的公共事务都由人民公决,即“公决式民主”。但这种民主,在技术层面是可操作的,但是在实践层面仍有一些无法克服的障碍。比如:一、在大规模的国家面前,个人容易产生无力感,缺乏参与公共事务并为其负责的激励;二、它建立起一个纯粹的零和决策机制,从而在多数胜出的同时,忽略并排除了少数人的权利;三、面临着投票悖论问题:个人偏好的简单相加会导致谁都不想要的结果。因而无法满足每个人的本意,不能实现真正的自治。四、人民可以掌握信息,但是缺乏理解信息的能力,需要解决知识问题。
因而,“公决式民主”在实践中仅仅是一种无法实现的乌托邦。如果认识不到其乌托邦性质,以其作为政治神话而信仰,追求至纯至善的民主,可能在人间打造地狱。正如荷尔德林所说:“正是人类要把国家建成天堂的努力,使国家成了人间地狱。”
所以,我们从理想落到现实中来,真正可以操作的民主是代议制民主。代议制民主要解决的是巨型国家的现实下政治的纵向结构问题——即谁是领导者以及领导者是如何产生的问题。
从纵向结构的角度而言,民主的描述性定义是竞争的多头统治。多头之间是开放的、多元的,人民行使实际的裁判权利,当选者对选民负责,双方形成反馈机制。
民主的规范性定义是民主应该是择优的多头统治。判断优秀不优秀的标准是功绩,即能力,但能力不能是自封的,而是人民选择的。为了保障社会中功绩较高的人成功当选,就应该保障让所有拥有功绩的人都平等参与竞争,即实现机会平等,从而让社会中功绩较高者即精英成功当选。同时,精英具有美德,并以这美德为社会提供示范与榜样,引导人民向上看齐,实现价值升华。职是之故,依靠这种机制,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实现向上看齐的平等,而非向下看齐的平等。
民主还可以通过寻找反义词的方式加以定义,在这个意义上,民主是非个人独裁。民主必须有定期的、重复的、自由的、公开的选举。
选举基于民意,而民意反映在舆论中。公共舆论中包含着人民的共识与同意,是统治的基础。总而言之,我们说选举必须是自由选举,但公共舆论还必须是自由、独立的。独立的公共舆论是在一定程度上由公众自己形成的公众舆论,而不是仅仅在公众中传播的公共舆论。使独立的公众舆论得以存在的条件,可以概括为两条:一、一个不属于灌输制度的教育制度;二、一个多元的、不同的信息中心。正是基于自由独立的公共舆论才能形成良性的反馈机制。
归根到底,代议制民主就是人民通过多数rule来选择ruler,进行政治决策。但是决策者应该是多头的,受宪政制约的。
决策者进行政治决策是一个影响到集体的决策。决策者进行决策有一个减少决策成本和外部风险的问题。就公共事务决策而言,一个理性的决策系统需要满足五个条件:一、每个人具有同样影响力;二、对同等的偏好强度给予同等考虑;三、平衡正和与零和结果;四、尽可能降低外部风险;五、尽可能降低决策成本。就现实中存在的对公共事务决策的决策系统而言,则可以分为:委员会、制度化的常设会议和松散的投票集体三类。其中,委员会制是最不坏的选择,因为通过延期补偿原则,能够达到正和结果的概率较大。
总而言之,“民主”一词的含义就是应当是民主所指,无需增加其他具有地域特色与时代特色的定语。我们研究民主问题,既要避免劣等的理想主义,也要避免劣等的现实主义。有益的做法是用理想来为现实施加压力,促进现实的改变,用现实来反思理想,杜绝不切实际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