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性摘录(与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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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性侧重过去发生的路径,好比依适当主体设定的适当程序所立之法、所建之国。证成性意在未来目的,与政治安排所能实现的效率和结果有关。前者所得是政治的合理步骤、名正言顺属性,且是对于所有参与者而言;后者倾向实质。 2、政治义务应是特殊的、自愿的。政治责任是普遍的、非自愿的。区分这组语意使其分别依序与前述概念对应。通常,程序正义才足以形成义务,实质正义形成责任。 3、故,公平游戏(公民的服从是基于其确有受惠)是证成性思路,但若不存在公民自愿接受施惠的条件,则不能证成存在政治义务。 4、认可理论指被统治者自愿和审慎的认可是政治正当性的基础。仍可质疑:挫败条件影响许诺的效力,进而形成虚假的认可;过于宽泛的默示认可(投票行为特别值得讨论)等。哲学无政府主义:任何国家均无百分百的正当性,但这不是反抗其的重要理由。(认可理论存在一定程序的对二者的综合,其受质疑点已经是进一步的延伸) 5、政治社会或国家是人为而非自然产物,故应追问国家的起源问题(正当性)。罗尔斯的理论预设把这个问题与证实性问题有理由地综合(而不是没意识到区别),存在一种跳跃因而被批评。其理由是这种区分注定造成偏重一方,在对立理论里更多偏重程序的正当,使之缺乏实质正义。(这一部分我没有很读懂,理解可能有误) 6、成员资格指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自然获得,如依属地原则获得出生国国籍一样与生俱来;公民资格指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存在主客观条件且可能因此负有政治义务。着重区分主体属性,是作为设计制度的重要考虑要素。(注:我联想到我国法理学的概念认定里,前者称公民,后者称人民) 7、政治正当的民主在理想中应当是“全体一致同意”。为此形成了以对话为中心的审议民主理论,是为更新投票中心的民主理论。本质上是建立沟通式而非工具式(后者只提供最佳手段不追问目的意义)的理性共识。或许应当,但未必能够。 8、有证成性不能反推有正当性,但缺乏证成性可以削弱正当性。二者存在不对称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