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休谟概要
休谟的研究对象是人的本质或人性(human nature),其方式则是经验主义的(如同自然科学一般),从而反对休谟认为的纯粹基于假说的迷信的“伪科学”(比如旧的形而上学)。休谟希望为人类理性划定界限,认为最终的第一原则是在人类理性之外的,并在此否定的基础上试图建立自己的哲学体系。
休谟认为,一切知识的基础便是人性,一切知识体系都是建立在人性之上的,因此必须对于人性进行研究。休谟希望通过牛顿式的经验主义方法研究人类的心灵是如何运行(如思考、信念、感觉和行为),但是休谟又反对洛克式的机械论的人类图景。
休谟首先考察的是人的感知(perceptions),感知被分为两个部分:印象(impression)和观念(idea),后者是心灵思维和推理所依靠的弱影像(faint images)。
印象又分为两种:初级印象(original impressions)和次级印象,前者是我们通过感官获得的印象,后者则是我们对于观念的反应(比如我回忆起去年被太阳晒伤了,这会让我恐惧并希望自己今年不要被晒伤)。复杂的印象则由一系列的简单印象构成,比如“秀色可餐”这个印象就由视觉和味觉两个简单印象构成。印象比观念更加生动,我现在看到的土豆一定比我回忆出的去年的土豆更加生动,这也是观念与印象之间的分别。
之于观念则是我们印象的副本(copy),任何简单观念都是从简单印象之中得到的,并与简单印象一一对应。因为这种对应是如此普遍,因此它不可能是偶然的,换言之,其中必然有着一种因果联系(casual connection),而简单印象一定是先于简单观念的(正如一个盲人不可能有对于颜色的观念一样),因此简单印象是因,简单观念是果。
休谟认为,我们大脑自然地会结合或引发各种观念,但这种结合依据三条原则(至于为什么是这三条原则,休谟认为这是不可解释的,因为其原因是在我们经验之外的,由此休谟自然无法证明这三条原则是完整的):相似原则(resemblance,比如我看到A的照片会自然想到A)、时空相近原则(contiguity in time and place,比如我听到某人说2008年或“鸟巢”会自然想到北京奥运会)、因果原则(比如家长看到自己孩子考不及格会自然想到他没有好好学习),其中因果原则是最“强”的,因为他可以结合过去、现在和未来,也是我们推理的基础,比如我过去吃了一颗止痛药它缓解了我的头痛,那么我会自然推理止痛药是缓解头痛的原因,同时期望日后如果我吃了一颗止痛药,我的头痛会缓解。
接下来我们单独考察休谟的因果原则。休谟对于传统的“知识”(knowledge)和“信念”(believe)进行区分,认为前者是一系列观念之间出于理性的自明的联系(比如1+1=2),后者则是一系列并非自明的事实(比如地球是圆的)。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著名的“休谟之叉”,认为自然因果律只是由我们自身的联系原则构成。以下是休谟的论证:
如果自然因果律是有关于我们的理性或者理解的,那么他要么是知识,要么是信念。首先它不可能是知识,因为它并非自明的,我吃下止痛药头痛缓解并不能排除我吃下它头痛不缓解(甚至可能反而加剧)的可能性。
但是自然因果律也不能是信念,因为我相信吃下止痛药能缓解我头痛这一因果并不是基于止痛药的一系列经验事实(比如止痛药是圆形的,止痛药是苦的,止痛药在杯子边上等等),关于止痛药的经验事实所能告诉我们的只有关于止痛药的一些信息,但是因果联系却会指向非经验的未来。
因此休谟认为必须有第三种模式使得我们将现在投射到未来,从而认为未来会与现在相似(不妨称其为UP原则,uniformity principle)。之前已经论证了UP原则不能是先验的,也无法是经验的,那么UP原则可以自成一原则吗?恐怕也不行,因为让UP原则成为一原则也预设着UP原则能在未来发挥作用,这样就是一个循环论证。
因此决定因果原则的只能是一种心灵习惯(custom),这种习惯才是UP原则的本质。
另一方面,当我反反复复观察到止痛药能缓解头痛时,我会相信止痛药确实能缓解头痛,这本身也构成了一种信念,这与纯粹发觉止痛药会缓解疼痛不同,信念在我们之中产生了某种鲜活的感受或情感,从而又为因果联系提供了“强度”和“坚实性”,从而让我们更相信所谓的因果关系。
由此,休谟证明了并不存在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存在的只是经验层面的心灵的习惯。
休谟的因果理论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否定了人的权能(power),比如我将我的手抬起来,这并不代表着我确实有能力抬起自己的手,而只是习惯性在我抬起手的意愿和我手的抬起之间建立起了因果联系。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因果联系只是心灵习惯,我们如何判断道德价值呢?
由此休谟建立了他的情感主义(sentimentalism)的道德理论。休谟批评了道德理性理论(道德理性着认为凡道德的皆为理性的),认为单单依靠道德理性无法创造道德动力(就像纯粹计算食物卡路里不能推动我们去减肥一样),道德理性必须依靠某种欲求或情感才能推动实践;休谟也批评了道德利己主义,因为这无法解释我们为何会对历史上或小说中的人物(他们与我们的利害无关)的种种行为产生同情或尊敬,为何会对同样出于生存而造就种种暴行的敌人产生憎恶,为何会认可一系列无关生存的道德行为(比如对逝者的哀悼)。休谟认为道德的根源在于情感,最基础的道德情感是同情,同情之所以能成立是基于心灵的联系原则,在同情的基础上一系列的道德情感被衍生出来,同情也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
甚至政府或正义也是建立于同情之上的。因为我们担心亲人或朋友陷入饥寒,但是物质材料又是有限的,由此我们创造了政府和正义。但是休谟的正义理论无法解释一个关键的问题——搭便车问题(the free rider problem)。
至于宗教问题,基于休谟严格的经验主义立场,他认为我们无法经验到宇宙的起源,因此探讨宗教问题是超出我们的经验限制的。假设上帝确实存在,我们也无法用有限的语词来描述无限的上帝。人们心目中的上帝只是人们在面对苦难时想象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