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广告引发的官司——《纽约时报》的“痛苦与荣耀”
本文首发于《世界博览》2022年第7期
我们知道,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着国家根本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国家机构设置等重大宪制事项,当然不会动用宝贵的“宪法资源”去保护具体某个行业。但在美国宪法中,新闻业被认为是“三百六十行”中唯一被列为保护对象的行业,依据就在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陈情请愿伸冤的权利。”
在美国,新闻业被称为独立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外的“第四权力”。之所以新闻业能够拥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就在于其在监督政府权力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新闻业地位的形成和确立与美国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判例是分不开的,其中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就是本文要介绍的“《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以下简称纽约时报案)。
一、风云乍起
在进入这件历史性案例之前,有必要交代下该案发生的时代背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轰轰烈烈的美国民权运动,作为黑人民权运动、现代妇女运动、反战运动、新左派运动等一系列社会运动的集成,在种族、性别、战争、意识形态等所引发的社会激流中,各种社会思潮激烈交锋,南方黑人与白人“剑拔弩张”,自由派与保守派“唇枪舌剑”,典型事件如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自由乘车运动、“我有一个梦想”、“芝加哥七君子”案等。同样发生于这一时期的纽约时报案,既是如火如荼的民权运动的缩影,又是波澜壮阔的社会革命的司法投射。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广告,标题为“关注他们的呐喊”。这则广告由“声援马丁·路德·金和在南方争取自由委员会”投放,意在呼吁大众捐款,支持南方黑人学生发起的和平示威游行和马丁·路德·金领导的和平抗争运动,并批评“南方违宪者”对当地黑人的种族歧视和种族压迫行为。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正是这一则广告,把报社拖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但“祸兮福之所倚”,也正是因为这场官司,《纽约时报》不仅声名大振,还确立了言论自由的新规则,催动了社会变革进程。
广告刊登之后,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主管该市警务、消防与墓葬等事务的市政专员L.B.沙利文读到了这则广告,并寄信给《纽约时报》,要求报社“发布声明,撤回之前那些荒谬不堪的诽谤言论”。
原来,这则广告中有些文字描述失真,让沙利文认为是在影射自己,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比如“在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州议会厅前,当学生唱完‘我的国家,也是你的’这首歌后,学生领袖随即被校方开除。而且,一大批荷枪实弹,携带催泪弹的武装警察严阵以待,并包围了阿拉巴马州立学院。当所有学生以罢课方式,抗议州政府滥用公权时,警察封锁了学校食堂,试图用饥饿迫使其就范。” 事实上,学生们被开除的真正原因在于领导静坐抗议活动,而且学校食堂也从未封锁过,以饥饿胁迫学生的说法纯属无中生有。再比如广告中说“南方违宪者”以“超速”、“侮辱”、“游荡”等罪名前后七次逮捕马丁·路德·金也不真实,实际上只有四次。
《纽约时报》回复沙利文说虽然会调查此事,但无法根据广告内容推断出是在诽谤他。沙利文并没有与《纽约时报》继续交涉,而是于4月19日向蒙哥马利市巡回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纽约时报》及在这则广告上署名的四名黑人牧师诽谤(四名黑人牧师均居住在阿拉巴马州,但他们作证说并不知道这则广告,显然是有人冒用了他们的签名)。随后阿拉巴马州州长约翰·帕特森、蒙哥马利市市长厄尔·詹姆斯、市政专员弗兰克·帕克斯、前市政专员克莱德·塞勒斯也以同样的理由加入了诉讼,并增加了被告马丁·路德·金,要求总计3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当时这个天文数字般的索赔,足以让《纽约时报》陷入破产境地。
二、初战失利
毫无疑问,《纽约时报》的这则广告之所以能在南方州能够激起如此强烈的敌对情绪,甚至闹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根源还是在于种族矛盾。许多南方白人对黑人根深蒂固的种族歧视,使得他们无法容忍《纽约时报》为民权运动“摇旗呐喊”。沙利文的起诉也是通过“枪打出头鸟”的方式杀一儆百,阻断新闻业对种族歧视问题的介入。此外,案件在阿拉巴马州审理,显然对《纽约时报》十分不利,因为在当时的政治气候下,南方州尤其佐治亚州、阿拉巴马州、田纳西州等种族歧视是系统性的,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多数会“立场先行”,做出对白人有利的判决。
《纽约时报》也意识到案件的棘手,在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之后,只得硬着头皮应诉。在案件审理前后,《纽约时报》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无物之阵的“种族战争”状态:绝大部分律所都不愿意代理被告出庭辩护;十二名陪审团成员皆为白人,被告提出异议被驳回;原告的白人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被敬称为“先生”,被告的黑人代理律师只是被称为“律师”;原告律师故意把“黑人(Nergo)”混读成“黑鬼(Nigger)”。结果不出所料,《纽约时报》与四位牧师败诉,并须赔偿被告50万美元。50万美元是阿拉巴马州有史以来最大一笔诽谤赔偿金,而且这还不包括后续四位原告的索赔。根据“尊重先例”原则以及种族歧视倾向,《纽约时报》在之后的四起诉讼中败局已定。
败诉以后,《纽约时报》和四位牧师向原审法院提出重审申请未获成功,只好向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由于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同样支持种族歧视政策,1962年8月30日法院宣布维持原判,尽管《纽约时报》以第一修正案赋予媒体的言论自由权提出抗辩,但被“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保护诽谤言论”为由驳回了。
三、最后道路
这时摆在《纽约时报》和四位牧师面前的,只有最后一条救济渠道了,那就是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但仍面临一个重大障碍,如果州法院的判决与联邦宪法或法律无关,最高法院就无权介入。也就是说,为了能够让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就必须让该案与联邦宪法或法律产生“连接点”。
于是,《纽约时报》决定邀请赫伯特·韦克斯勒代理此案。赫伯特·韦克斯勒是哥伦比亚法学院教授,对宪法、最高法院与联邦制度深有研究,并在最高法院打过不少官司。由于最高法院只会从上诉案件中选取极少一部分受理审判,这些一般是与宪法有关的重大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的全国性案件或者下级法院判决与联邦法律相互冲突的案件。韦克斯勒的首要任务就是如何说服最高法院相信该案与上述因素有关。
深入研究案件之后,韦克斯勒终于找到了一个突破口,那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1962年11月21日,《纽约时报》向最高法院提交了调卷复审令申请,在申请中韦克斯勒阐述了该案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关系:“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对诽谤法律进行了极为狭隘的解释,限制了人民抗议、批评政府官员的权利,侵犯了经由最高法院判决界定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申请书还强调道,“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基本目的之一,正是让人民有权批评‘任何一个政府部门’”,自由的政治讨论是共和民主的安全屏障和宪政体制的基石,阿拉巴马州法院的判决限制、侵蚀了这一原则。从申请书可以看出《纽约时报》诉讼策略的重大转变,初审和上诉审中强调种族歧视和种族压迫(尽管在上诉审中《纽约时报》已经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进行过抗辩),到了最高法院则开始打“言论自由”牌,从而使此案延展到重大宪法问题上。
事实证明韦克斯勒的这一策略是明智的。1963年1月7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案件受理表格,在被批准复审的七件案件中,“《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名列其中。最高法院的诉讼机器终于要开动了,《纽约时报》依稀看到了一股胜利的曙光。
在撰写起诉状的时候,韦克斯勒仍需解决一道十分棘手的历史难题,那就是最高法院确定的先例——宪法第一修正案通常不保护诽谤言论。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也正是以此为由驳回了《纽约时报》的抗辩。要了解最高法院的这一先例,需要对最高法院有关言论自由的一个重大判例进行简要介绍。
四、回到先例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宪法草案,后来各州纷纷要求增加限制联邦权力的相关条款,1791年第一届国会增加十条宪法修正案,也就是后人熟知的“权利法案”,其中就包括第一修正案。但第一修正案问世100余年期间,几乎没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直至“一战”之后,相关案件才呈井喷之势,绵绵不断地涌向最高法院,这与美国参加“一战”并通过《防治间谍法》密切相关。
1917年美国加入“一战”,国内政治空气骤然紧张,民众爱国热情空前高涨,对于反战声音也极为压制。正是在此背景下,国会通过了《防治间谍法》,意在对反战言论、妨碍征兵、叛变不忠等予以法律惩戒。申克诉美国案正是发生在这一历史时期。
申克是美国社会主义党秘书长,他向应征入伍的人散发题为“维护你的权利”的传单。传单声明征兵违宪,并号召他们行使第一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和平集会权和向政府陈情请愿权,加入到废除征兵法的运动中。申克的行为因违反《防治间谍法》受到三项指控并被判有罪,案件最终上诉到了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维持了有罪判决,霍姆斯大法官撰写的判决意见中有段说理广为人知:“我们承认,在和平年代的通常情形下,被告在传单内宣扬的言论属于宪法权利保护范围。但每种行为的性质有时取决于当时的客观环境。即使我们对言论自由给予最严密的保护,也不会保护在剧院内谎称失火并引起恐慌的人。它也不会为那些发表可能引起煽动性暴力行为后果的言论而应受到禁止的人提供保护。无论如何,问题在于当事人的言论是否在特定情形下有可能带来一种明显而即刻(clear and present)的危险,使得国会有权阻止实质危害的发生。”
霍姆斯大法官所提出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类案件确立了比较明确的规则,作为“先例”为之后案件所沿用,并从该案中逐渐发展出“第一修正案不保护诽谤言论”这一根深蒂固的观念。
在纽约时报案之前的此类案件中,最高法院具有极强的“路径依赖”,基本上还是依据“霍姆斯标准”进行判定,尽管也根据个案不断进行调整和修正。但这项标准仍有些模糊,使得各级法院和各个法官在具体案例中难以掌握统一标准。对更为明确的新标准的需求呼之欲出,纽约时报案正好“应运而生”。
五、柳暗花明
在本案中,韦克斯勒在撰写起诉状的时候,本打算将“霍姆斯标准”适用于该案,但考虑到很难与诽谤案接轨,便另辟蹊径,以1798年《防治煽动法》作为立论根据,从而达到“曲线救国”的目的。
原来,美国建国伊始,联邦党人与共和党人很快掀起激烈党争,两党党同伐异,击搏挽裂。1798年约翰·亚当斯就任总统期间,联邦党人把持“朝政”,通过了《防治煽动法》,意在打压批评政府的声音,尤其是压制共和党人的言论。很显然这是美国政治的一次“历史倒车”,它借爱国之名,行党争之实,导致多人因该法锒铛入狱。
诉状系统梳理了该法的历史与争论,指出该法违反了第一修正案。韦克斯勒将纽约时报案与被《防治煽动法》追惩的言论作类比,主张原本维护个人名誉的诽谤法将沦为政府打压言论自由的工具。这份起诉状共95页,在详细叙述案情后,便转入了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诽谤法与官员名誉的讨论中。整份起诉状洋洋洒洒,雄辩有力,好比一篇讨伐政府官员打压言论自由的“檄文”。
1964年1月6日下午,纽约时报案正式开庭审判(四位牧师的案件则被安排到次日上午)。韦克斯勒首先发言,直指原审判决侵犯了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压制了批评官员的行为,并强调“我们现在的立场,正是麦迪逊和杰弗逊当年质疑1798年《防治煽动法》时所持的立场”。在韦克斯勒发言过程中,大法官们多次打断并提出问题,其实已经隐隐透露出他们在该案中的立场。被告沙利文的代理律师在发言中还是坚持原来的理由,《纽约时报》的广告构成诽谤,诽谤言论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1964年3月9日,案件正式宣判,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以9票对0票“一直裁决,撤销原判”,这是最高法院首次旗帜鲜明地宣示州诽谤法适用第一修正案。这份由威廉·布伦南大法官主笔的判决书首先指出该案关键所在,“我们首度被要求去判定,宪法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保护,是否意味着应当限制一州以诽谤为由,要求批评政府官员者支付赔偿”。在回顾了该案的来龙去脉以及相关案例之后,判决书铿锵有力地说道:“我国曾对一项原则做出过深远承诺,那就是:对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不受压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接下来判决书提出了诽谤案的新规则——“沙利文案标准”,即“宪法保障要求具备这么一项联邦规则:禁止政府官员因针对他的职务行为提出的诽谤性虚假陈述获得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在制造虚假陈述时被告确有恶意,即明知陈述虚假故意为之,或者疏忽放任,无视真相。”
至此纽约时报案终于尘埃落定,但后续案件仍层出不穷,有关言论自由与诽谤的相关规则继续不断演化发展。但总体而言,新闻业在此类案件中经常胜诉,就在于纽约时报案所确立的“确有恶意”规则为他们筑起了一道固若金汤的法律屏障,因为想要证明“确有恶意”这种主观意图是一项十分艰巨甚至不可能的任务。
六、历史启示
纽约时报案之所以能够青史留名,被法院反复引用,被法学家和法学院反复研究与探讨,就在于该案重大的历史意义与现实价值。
首先,法国启蒙思想家、剧作家博马舍剧本《费加罗的婚礼》中的一句话广为流传——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一个肌体健康、运转良好的公民社会应该营造一个良性的公共讨论空间,允许公民批评政府,并赋予新闻业更多权利去监督公权力的行使,发挥“第四权”的舆论监督作用。正如霍姆斯大法官著名的“思想市场”理论:如果我们想确定一种思想是否是真理,就应让它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接受检验。纽约时报案确立的规则为新闻业提供了一道“免死金牌”,这才使得新闻业能够畅所欲言,充分反映不同群体的声音,促进社会的良性嬗变,因此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才会评论说,布伦南大法官的判决意见是美国言论自由法的现代基石。
其次,“徒法不足以自行”,欲使言论自由从应然权利转为实然权利,从纸上权利转为刚性权利,必然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法律实施。古典自由主义经典的滑坡风险理论警示我们,对言论自由的任何不当限制一旦被允许,就会如滚雪球般越发扩张和膨胀,甚至滑向全面专制。纽约时报案确立的规则,为新闻业和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了坚实的终极救济渠道,使得第一修正案的条款落地为活生生的权利。
最后,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第41条也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温家宝前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过,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最高检也曾表示,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联想到近年来因发表网络言论而遭到跨省追捕的事件,如重庆彭水诗案、山东曹县段磊案、河南灵宝王帅案、陕西志丹短信案、内蒙古鸿茅药酒案等,这也提醒我们还需继续加强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尤其是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的批评应依法应对,妥善处置,切不可以堵代疏,阻塞言路,制造寒蝉效应。只有这样才能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落到实处,公民社会有序形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所指出的:“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