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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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丽以邻里、婚姻等案件作为载体,通过分析诉讼过程中的三种话语,细致地阐述了“权利的悖论”。其实“权利”也好,“法律意识”也罢,在梅丽的论证中仿佛都是为了说明法律在用以解决问题时存在的矛盾之处,其实这种矛盾是我们比较熟悉的——法律到底是要保护权利,还是要解决冲突。这个矛盾其实是法律本身所包含的一个根本的问题,毕竟只要司法还要解决当事人间的冲突,最终都要产生一个——并且是唯一的——处理结果,是这个结果使得社会关系恢复如前。而只要结果是唯一的,那么必然要一方或者双方在结果意义上作出让步,且如果考虑到社会关系的恢复效果,那么将不得不使该结果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权利保护当然是法律的重要价值追求,但司法不是在“真空”中的,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和当事人各自有各自的立场,他们在自己的立场上,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从法律中发掘有利于自己的因素也都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原告从法律中发掘的自然是法律坚定地保护自己的因素,而法官则从法律中寻找能尽可能平衡双方的利益的因素,从而尽力做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实我们有时候过分纠结于法律效果了,因而觉得社会效果是不足为虑的,这也是为什么梅丽会觉得法官将问题转化成道德话语及治疗性话语是让人尴尬的。但事实是除了“权利保护”外,“公平”、“公正”也同样是司法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所谓的“公平”、“公正”如果不充分地经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意见冲突,能够了解到的案件信息是极为有限的,这对于法官做出同时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不利的。因此,无论是将法律话语转化为道德话语、治疗性话语也好,还是法官运用压制、打断当事人叙述的方法也好,在我看来并不是某种司法的“阴谋”,或者不正当的“权力控制”,相反,这些话语意在为当事人的诉求增加困难,以倒逼出更多案件的真实信息,使得法官深入理解纠纷的全貌,进而做出更为公正的裁决。从这个层面而言,权利似乎也不存在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