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犯了很多企业在实施OKR中的一个错误:把目标设定与绩效考核混为一体
![](https://img9.doubanio.com/icon/u2429340-5.jpg)
先讲一个故事。当年百度通过收购团队的方式引进了一个副总裁,应该是打破了李明远当年百度最年轻副总裁的记录。这个副总裁后来做了一件事,在绩效考核的时候,更改了最初自己设定的 KPI (关键绩效指标,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计算口径,成功地让自己完成了 KPI。后来这个副总裁就离开百度了。
这里边的问题就在于:KPI 既作为一个目标,又作为一个绩效考核的标准,导致完不成 KPI 后果很严重,于是就导致一些人做了一些「创新」。
这是一个典型的把目标设定和绩效考核混为一体带来的问题。设定目标是为了提升绩效,而不应是绩效考核的标准。
现在互联网大厂已经基本不使用 KPI 了,而是使用 OKR 来作为目标设定的工具。这里的 O 是 objective,目标;KR 则是 key results,关键结果,用来支撑目标。这离不开字节跳动在自己公司的实践,引来其他公司竞相效仿,也离不开字节的「飞书」这个企业协同工具对 OKR 的推广。
但互联网大厂并没有用好这个工具,除了目标与绩效混为一体的问题,还有很多执行中的问题。
今天我们回到 OKR 的理论基础,即「目标设定」理论,从源头来看一下什么样的目标能提升团队绩效,国内大厂使用 OKR 时还有哪些问题,以及设定目标可能存在的弊端。
1
什么样的目标能提升团队绩效?
「目标设定理论」(goal setting theory)是一个很古老的理论 ,其作为一个完整名词直接出现是在 1967 年,而对目标与绩效关系的研究则可以追溯到 1935 年。
「为什么爬山?因为山就在那里」。目标就像是一个山立在那里,驱动着个体前进,去克服苦难翻越他,让人的行为有了方向和意义。
目标能够把个体的精力、注意力等资源聚集过来,而对那些目标意外的事情则不再注意,资源多了,自然能提升个人的表现。目标往往有时间限制,所谓「死线就是生产力」,目标自带的「截止日期」能够驱使个体付出更多、加快工作节奏,这些都能提升表现。
但并不是说随意设置一个目标就能带来绩效的提升,目标设定也有技巧。
2011 年,Kleingeld 等人对之前的 38 个目标设定的相关研究进行了元分析,得出了能促进团队绩效提升的「有效目标」的三个特征(Kleingeld,2011):
- 目标要具体。模糊、抽象的目标根本无法实际执行。 - 目标要有挑战性。太难和太容易的目标都不能带来提升团队绩效,中等难度的目标最有效。所谓,「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取乎其下,则无所得矣」。 - 个体目标要为团队目标服务。西方虽然极讲「个人主义」,但在一个团队中,要想达到目标,就必须把每个人的目标都指向团队目标,集中全力为团队目标服务。
这三个标准看着简单,但实打实是 OKR 的理论基础。OKR 就是基于这三个特征发展出来一套体系,供养了一众做 OKR 工具的公司,也为中外大厂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2
国内大厂用对 OKR 了吗?
目标要具体、有挑战性、个体目标要为团队目标服务,这三个「有效目标」的标准作为 OKR 的理论基础,实际在国内大厂执行起来,却有着种种不到位,甚至错误的地方。
2.1
最容易做到的:目标要具体
目标要具体这个标准在 OKR 体系中体现得最为明显,也是实施起来最为简单的。在 OKR 体系中,一般会设置多个 O,一个 O 通常会有 3 个 KR 来支撑。OKR 通过 O 和 KR 这两项的设计,就把对目标要具体的要求落实了。
实际在撰写 OKR 时,公司一般都会再次强调要具体,且 KR 要写结果,不要写过程。要用数字,或者可衡量的标准来写 KR。
目标具体也是最基本的要求了,在要写这么多 O 和 KR 的情况下,还做不到目标具体,那 OKR 也是用了个寂寞。
2.2
国内大厂用错最多的:目标不够有挑战性
国内大厂用错 OKR 最多的地方,就在于把目标设定和绩效考核混为一谈,把 OKR 当做考核标准。
这就导致大家在设置 OKR 的时候,为了年终能够达到目标,拿到一个好绩效,就把 O 设置成一个容易达成的目标,而这则失去了 OKR 的核心作用。
也是造成开头那位百度副总裁「创新方法」的原因,因为绩效考核跟目标完全一致,那我就回过头去改目标。
按照 google 的最佳实践,OKR 的目标达成程度,应该是在 60%-70%,这样就符合一个「中等难度」目标的标准。有人可能注意到,国内一些 OKR 实践中,会区分「承诺型目标」和「愿景型目标」,认为「承诺型目标」也是一种设定方式。但根据有效目标要有挑战性的标准,这里的「承诺型目标」远不如「愿景型目标」有激励作用,难以达到激励人们挑战自己达成更高目标的作用。
但这里也衍生出一个问题:如果目标设定了之后不用来考核,那要目标干什么呢?目标岂不是成了空话?
目标设定之后可以通过定期回顾、同步进展等方式来看目标执行的怎么样。大家一起讨论当前目标进展到什么程度,中间有哪些困难,需要解决什么问题,这也是目标能发挥作用的方式。
设定的目标可以作为绩效考核的参考,但却不宜直接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同样以 google 为例,其采用「工作产出」+ 「360 度环评」的方式来绩效评估,OKR 只是员工在做自评时可以总结自己工作产出的一个工具。对于工作产出的评价,Google 主要从五个维度进行绩效评估:核心产出;影响力;3)问题解决能力;4)协作能力;5)Google 的公共价值观。
既然选择了 OKR 体系,就按照这个体系的设计初衷来,设定有挑战性的目标,也不要为了省事把其跟绩效考核混在一起。
2.3
执行起来最难的:个体目标要为团队目标服务
个体目标要为团队目标服务这个标准,体现在公司实施整个 OKR 的过程,是 OKR 实施的一大难点。
OKR 作为促进公司和团队绩效的方法,需要把公司的目标一层层拆解下来,最后每一个个体都能跟公司的目标联系上。这样对 OKR 的设定就有几个要求:
- 自上而下设置。一定要是 CXO 级别的老板先设置,然后是部门负责人,再到小组长。而在有的公司会出现一种骚操作:让一线员工先设置 OKR,然后组长再汇总。 - 向员工公开。对上能看到老板的 OKR,横向能看到组内和组外同事的 OKR,这样大家的目标才能拉齐,才能齐心协力往前走。这个透明度,对组织文化是一大考验。一些公司的老板或者管理者,习惯于通过创造信息壁垒来获取信息优势,要求目标透明,对其来说需要打破之前的习惯,阻力也不小。
同时,OKR 自上而下发挥作用,主要通过三个方向在不同层面进行,在这些层面也会遇到执行问题。
- 战略传达。战略自上而下一层层传达下来,这首先需要公司最高层的重视。很多公司在第一步就倒下了。公司和高管的 OKR 要向全公司公开,但有的高管在设定自己 OKR 时都不能按时完成,更别说要求别人了。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而言,要想把战略通过 OKR 的方式传达下去,必须要建立推广和监督 OKR 实施的机构,不然很难做到令行禁止,但这些都是成本。一些公司没有定力,搞了一两次 OKR,就搞不下去了。 - 团队协同。团队协作最大的问题就是利益不一致。有了 OKR 之后,互相知道对方的 OKR 就能知道对方工作中的优先级,跟对方合作的项目对其重要性如何,大家在配合时就可以明确地谈清楚合作对双方 OKR 的作用,便于协作的推进。但也要考虑到不同团队在设置 OKR 时的考量不同,如果大家都是按照中等难度来设置则还好,如果不同团队设置的 OKR 难度不同,则可能会误导对方。 - 个人自驱。目标会驱动个体前进,但个体设置个人 OKR 的难点在于难以把团队 OKR 拆分到个人头上。现在大部分公司的团队是按照职能进行划分,设定 OKR 也是在职能团队内往下拆分,但职能团队内部区分多个方向或者小组,并不能独立承担某个项目目标,而是需要跟其他职能团队去共同承担。但当前又很少有按照多职能组成的项目团队来设定 OKR 的方法,这就导致个人设置 OKR 时的拆分难题。
这些都是在实际执行中会遇到的问题,需要公司里的 OKR 团队根据本公司情况来进行调整。
3
设定目标也有弊端
设定目标也是双刃剑。它能够做到传达战略,推进团队协同和个人自驱,但也有不可避免的弊端。
- 目标过于狭窄。目标要具体,但不能过于狭窄。过于狭窄的目标,会让你的注意力也狭隘地集中在单一事情上,而忽略了其他重要事情。当外界环境发生变化时,过于专注于现在的目标,也会导致错失重要机会。 - 目标也会阻碍学习。当你将目标都放在提升绩效上边时,会忽略提升个人的其他能力,例如创造力,做事技巧等。因为学习符合长期利益,而不符合完成当下目标的短期利益,长此以往还是不利于个人发展的。我们可以在 OKR 中加入适当的「学习型目标」来解决这个问题。 - 目标可能削弱内在动机。目标作为一个外部刺激,通过外在动机去驱使个体行动。过于强调外在动机就会削弱内部动机,也可能会影响用户长期的内在自驱力。
在事物执行一段时间之后,我们需要回归原点,看一下过程有没有变形。在使用了 OKR 之后,公司的 HR 团队也可以回过头来看一下 OKR 体系的理论基础,去对照着做一些纠偏,真正发挥 OKR 的价值。
文章首发:首发「用得上的组织行为学」:理解人在组织中的行为,最终目的还是理解自己,提高工作表现则是过程中的副产品。
参考文献
Kleingeld, A., van Mierlo, H., & Arends, L. (2011). The effect of goal setting on group performance: A meta-analysis.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96(6), 1289–1304. https://doi.org/10.1037/a002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