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锋杰:努斯鲍姆“诗性正义”观及其争议辨析
源自《 河北学刊》 2017,37(05)
摘要:美国学者努斯鲍姆提出"诗性正义"的命题,并论述了它的三个特征:"走向他人"的重要性、在人性上"保持丰富性"的必要性以及"诗性裁判"的可能性。她用"诗性正义"去纠正经济活动与司法活动中忽略人的情感的偏向,证明文学想象是有益于公共生活的。这一观点引发了争议,批评者认为文学的情感特性决定了它极有可能损害公共生活的公正性。笔者认为,在涉及人的生命活动时,情感的准确性往往比理性的准确性更高一级,不是情感服从理性推进了生命的发展与丰富,而是理性服从情感推进了生命的发展与丰富。文学恰恰是凭借自身对于人的生命与情感的重视而成为人类正义事业的一部分的,离开这个基点,文学便失去了作用于正义事业的有效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
在论述经济学、法学领域的正义问题时用“诗性正义”加以比较研究,是美国学者努斯鲍姆的一大贡献。其中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对文学研究的拓展,如果我们能够阐释好“诗性正义”问题,似可结束文学理论中没有这一概念的历史;另一方面也是对于正义论的理论拓展,可使传统的正义研究因增加文学之维而更趋丰富。人类的正义事业是由多领域的实践活动与反思促成及推进的,本应算上文学的一份功绩。全面讨论文学的这份正义性,是应然也是当然的。本文将分析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观,并对由此而引起的争议作出判断,解释如何定义“诗性正义”才是更为恰当的。笔者的基本努力则是在文学审美论的基础上探讨文学审美如何向人类的正义事业开放并输送审美能量,完全肯定这份力量是可以用于推进正义发展与完善的,而无论是因怎样的原因忽略这份力量,都是正义事业的一种诗性损失。
努斯鲍姆,1947生于美国纽约,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神学院和哲学系合聘的法律与伦理学杰出教授,古典与政治科学系副研究员,出版有《善的脆弱性》、《爱的知识》、《欲望的治疗》、《培育人性》、《思想的剧变》、《逃避人性》与《良心自由》等著作。身为跨学科研究者,文学当在其研究视野之中。她在接受访谈时说:“早在开始读哲学作品之前,我就阅读文学作品了,因为高中课程就是这样安排的。老师鼓励我们通过文学品来提出哲学问题,在高中时代,许多这类问题使我着迷,至今依然如此:思考希腊的悲剧与喜剧,狄更斯与亨利·詹姆斯的小说,伟大的俄国小说,莎士比亚的戏剧,雪莱、济慈以及华兹华斯的诗歌等等……我的全部生命都是在与文学、音乐的相伴中度过的。”[1]当然,努斯鲍姆区分了文学对于不同哲学工作的影响,认为阅读文学作品未必会对逻辑学家、科技哲学家及形而上学家的实际工作有多少帮助,但对于“道德与政治哲学确实需要学者切身去体会这些问题:生活的艰辛,如何在某种情境下作出明智的选择,各种情感所承担的伦理角色,以及社会限制内部成员所采用的各种方式,所有这些问题都能在文学作品中得以显现,因此,通过广泛而深入的阅读来培养人的想象力便显得合乎情理了。即便一个人对哲学毫无兴趣,但从培养好公民以及理解我们所处世界的角度看,阅读文学作品也是有其意义的”[1]。正是缘于早期的文学阅读经验及其后来所选择的研究工作属于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范围这两个原因,努斯鲍姆成为借鉴文学经验来从事哲学研究的学者,从而铸就其学术独特性:将文学经验与哲学思考、经济与司法反思结合在一起,从事跨学科研究。正如范均所言,如此一来,她不仅成为自己专业之内的一名学者,也是一名对文学研究产生了一定影响的非文学专业的学者。
努斯鲍姆援引文学经验,是因为非常不满于当前的人类生活状况。雅斯贝尔斯曾指出:“那成就人的世界达几千年之久的事物看来正面临着近在眼前的崩溃。而已经出现的新世界则是提供生活必需品的机器,它迫使一切事物、一切人都为它服务,它消灭任何它不能容纳的东西。人看来就要被它消化掉,成为达到某一目的的纯粹手段,成为没有目的或意义的东西。”雅斯贝尔斯认为,虽然“现在仍然依靠着法律的强制,仍然服从着权力,仍然恪守着严格的常规,那只是出于物质利益的考虑,而非源于任何真正的信心。当所有一切都归结为生活利益的目的性时,关于整体之实质内容的意识便消失了”[2](P71、72)。在努斯鲍姆开始思考人类生活时,社会状况并未因经济的繁荣发展而有所提升,因此,人类的正义诉求需要“诗性正义”来予以补充与挽救。
具体来看,努斯鲍姆关于人类生活状况的思考,可谓接着雅斯贝尔斯往下说。她从批判“经济功利主义”开始,针对这一时代的生活核心;但旁及伦理与司法活动,试图从根本上来校正人类生活的价值标准,或者说重建人类的正义内涵与标准。在她看来,正是对于“物质利益的考虑”这一“经济功利主义”导致了对于人的全面“物化”,使得人的生命、价值与意义这些关涉人的全面性与丰富性的正义问题失去了被重视的可能性。努斯鲍姆所揭示的“经济功利主义”包含“可公度性”、“集合”、“最大化”与“外生偏好”等特点。“可公度性”强调理性选择中用一个定量的标准来衡量所有的价值,主张的是价值一元论而非多元论;“集合”是指得出社会结论而不考虑影响个人选择的生活之间的差异;“最大化”则是认为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均以尽可能得到最多东西为目标;“外生偏好”是指人的偏好是给定的,而非源自人自身。在努斯鲍姆看来,这一“经济功利主义”思路的要害在于不再把人当作活生生的个体存在来看待,而只当作接受社会整体运作的必然对象,在社会整体面前,个人没有自己的愿意、情感与选择,没有任何自主性与独特性。“从根本上说,功利主义将人看作是各自有效用的容纳场所——看作诸如期待苦与乐,享受苦与乐的活动地点。一旦没有关于一个人的效用记录,功利主义就不再对这个人有直接的兴趣……人就像被当作分析全国汽油消费量的汽油箱,而不是被当作独特的个体。”[3](P29-30)所以,尊重“事实”、“物质”与“整体利益”时,人看似得到了应得的社会利益,即所谓的正义,但实则由于人作为个体的区别与差异,故在接受这个共同利益时须以付出自己的个性、爱好、情感、想象等为代价,所以给他们带来的未必是他们所需要的幸福生活,但又不得不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这种生活。
因此,如果要回到个人、保留人性并恢复人性的尊严,到哪里才能找到有效的途径或方法?努斯鲍姆毫不犹豫地将文学视为一种方向,为此提出了“诗性正义”问题。她为文学的功能作了如此阐述:“诗性正义”建构了这样一个裁判标准,她“是亲密的和公正的,她的爱没有偏见;她以一种顾全大局的方式去思考,而不是像某些特殊群体或派系拥趸那样去思考;她在‘畅想’中了解每—个公民的内心世界的丰富性和复杂性;这个文学裁判就像诗人惠特曼,在草叶中看到了所有公民的平等尊严—以及在更为神秘的图景中,看到了情欲的渴望和个人的自由”[3](P171)。这是在强调要用诗性的想象力、同情心、丰富性、公正、自由来打破由物质、利益、统一所建立的不平等和人性禁锢,还人以本来的面目与正义的待遇。努斯鲍姆还特地援引美国诗人惠特曼提出的“诗人作为裁判”来为自己作证,就是因为她从中看到了文学的巨大人性作用与正义作用,在文学的怀抱里,人性能够得到滋养、发展与自由表现,人类的正义能够得到更恰当的体现。
但在一般人看来,文学论域与正义论域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且具有截然不同的论述属性。文学是个性化、想象、自由与直觉的,而正义则强调公正、人人平等、理性务实。在公共生活领域里,如果没有一定的规范、统一的标准和建立在理性之上的裁判,那么,公共生活就无法建立起来。正是因为这种巨大的反差,柏拉图要在自己所建立的“理想国”中驱逐诗人。他认为,公民要过一种理智的生活才能实现正义,所以国家应当控制激情的传播。但诗人抒发的恰恰是激情,描写的恰恰是一些非理性的故事,所以在柏拉图眼中,诗人的创作与公民、国家的需要背道而驰,驱逐诗人必然变成维护社会正义的正当之举。
如何将柏拉图所驱逐的东西变成努斯鲍姆所倡导的东西,即将诗性变成公民的素质与需要,关键在于找到将二者统一起来的中介,让这个中介承担从诗性跨越到正义的桥梁,否则,强行赋予诗性以正义,不仅不能服众,而且也无法予以证实。努斯鲍姆找来了亚当·斯密的“明智旁观者”的概念,形成了“诗性→明智旁观者→正义”的论述逻辑。其间的运行策略是“过滤”,即通过“明智旁观者”来过滤诗性所可能具有的不符合公共生活及合理性的部分,从而为公共生活与理性活动提供有用的资源及帮助。
“明智旁观者”持这样一种审慎态度,即负责从复杂的人类情感中“筛选”出那些“可信赖的情感”来为公共理性服务。努斯鲍姆指出:“明智的旁观者是一个旁观者。也就是说,虽然作为一个关注的朋友去关心参与者,但他并没有亲自卷入他所目睹的事件。因此,他将不会有涉及他自身安全和快乐的那类情感和想法;在这个意义上他是没有偏见的,而且以某种超然来审视他眼前的情景。对于当前发生的事情,他当然有可能使用所有自身的经验信息——但是这类信息必须筛除那些有利于他自己目标和计划的偏见。另一方面,他也不会由于这个原因而缺少情感。在他最为重要的道德能力中,其中一种就是生动想象的力量,想象成为他所想象的那些人中的每一个人将会是怎样的。”[3](P110)这就是说,一位明智的旁观者,应当是“事不关己”,但不“高高挂起”。“高高挂起”是抽身而退,不作评价。而不“高高挂起”则是要带着同情去理解参与者,却与参与者保持合适的距离,从而使其在不牵涉相关直接利益的情况下公平评价事件。这时,旁观者的情感就与理性一致或转变成为理性,可以成为评判事物的标准,并得出公正的结论。至此,努斯鲍姆证明了“诗性正义”的理论可行性,并保证“诗性正义”能够参与人类的正义事业建设。
努斯鲍姆提出的“诗性正义”概念能够给予人们三点启示:其一,论证了“走向他人”的重要性。显然,由于受到“成本—收益分析套路”的影响,社会生活基本上是围绕“利益”、“事实”、“理性”而运转的,从而使得个体之间缺乏真正的沟通与理解,造成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冷漠。努斯鲍姆认为,文学能够通过其出色的描写,为人们提供一种走向他人、实现交流的可能性,化解人与人之间的隔阂,从而为建构公共生活提供一种力量与方式。努斯鲍姆在分析狄更斯的小说《艰难时世》时发现小说为人们认识工人生活提供了一座理解的桥梁:“使我们接受了我们自身阶级之外的其他阶级成员的平等人性,使我们接受了工人是活生生的主体,具有复杂的爱、渴望和丰富的内心世界。小说使我们把他们的贫困,他们受压迫的工作环境和这些情感、渴望联系在一起……小说同样也充分地意识到,自由需要物质条件,而且能够为物质上的不平等所扼杀。通过对这些事实坚持不懈的关注,小说激起了人们对于正义的认同和热爱。”[3](P56-57)现实的情况是,不了解工人生活时,会认为他们是单调、粗糙的人;而一旦通过文学作品了解了工人生活后,才知道他们同样拥有人类的美好情感与愿望,这为非工人群体理解他们提供了一种经验形态,从而加强了他们之间的交流,这不仅可以避免相互之间的冲突,而且可以建立情感纽带,为社会带来和谐。
再如,努斯鲍姆在论述福斯特的小说《莫瑞斯》时也看到了这种同情与理解他人的重要性。小说主人公莫瑞斯是一位同性恋者,他受到各方面的打击。但平心而论,他只是“—个乏味的、普通的,只对他钟爱的情人形象具有性幻想的股票经纪人”,他并不构成对于社会大众的实际威胁,也不是一个无所事事的混世者。这样一来,小说也在警示读者:你们未能理解生活事实并在情感上接受它,而如果你们放弃原有的偏见,就有可能打开了真相的大门,以宽容的心态接受那些具有不同生活观念与情感经历的人。这样理解与接受他人,只能丰富了世界,而非增加世人间的对立。努斯鲍姆说:“小说阅读并不能提供给我们关于社会正义的全部故事,但是它能够成为一座同时通向正义图景和实践图景的桥梁。”[3](P26)的确,历来的文学创作都包含跨越种族、集团、阶级、阶层、性别、时空的诸种努力,努斯鲍姆的论证为这一文学传统增加了必要的证据。证明真正的社会和谐建立在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尊重与爱之上,而文学则为公民之间的这种和谐相处进行着持之以恒的努力。
其二,论证了在人性上“保持丰富性”的必要性。人如果仅仅受制于“事实”的支配,哪怕这一“事实”体现了“理性”的特征,使—个人成为“理性人”,也并非意味着人的存在获得了整体性。这时,文学的作用会再次体现出来。文学对于幻想、情感的描写,可使一个呆板的“理性人”变成一个“丰富完整的人”。努斯鲍姆借助狄更斯小说对于“事实”、“数字”、“定义”的批判,论证了保持人的丰富性的重要性。在小说中,“事实主义者”葛擂硬将“科学”与“游戏”相对立,试图将其儿女及学校里的孩子们全培养成“事实主义者”,把他们当作摆在面前的“罐子”,往里面塞进各种知识,却不让他们接触一丁点儿娱乐的事物。所以,当葛擂硬的子女偷偷去看马戏表演时,他痛心疾首,认为他们有失身份,不符合应当受到的教育。只注意“生命的表面”而不关注“生命的深处”,成为葛擂硬们最重要的思想表征之一。所以,在他们眼中,人只具有被计算的价值,一切行为都被个人的利益所驱动,人没有作为生命这一复杂存在的多样性诉求与情感活动。结果是,葛擂硬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他用“事实主义”培养了学生毕周,当其想用情感的方式来激起毕周的同情心而放过犯罪的儿子时,毕周用更为完整的“事实主义”腔调回敬了他:“我相信你知道我们整个社会制度建筑在个人利益之上。个人利益这说法任何人都听得进。这是我们唯一可以掌握的东西。人性本来就如此。这番道理我从小在学校里就听熟了。老爷,你是知道的。”此时,葛擂硬已无话可说。这一相当荒谬的结局证明了“事实主义”的可怕,一旦人们只承认可见的“事实”与“利益”时,其心灵就会荒废,其情感就会枯竭,人性就会变态,进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极大冷漠。努斯鲍姆认为,具有超出“事实”与“利益”的多样性生活愿望及追求,才更加符合人的生存目标与价值标准。所以,她对狄更斯批判“事实主义”持肯定态度,并申明“人类生命是一种神秘和极度复杂的东西,是一种需要思想能力和能够表达复杂性的语言才能接近的东西”,因此,保持人“畅想的能力”,感知事物的丰富和复杂的意义,宽容地理解所见事物,偏好想象完美的生活方案,常有猎奇的心理,让自身感到愉悦,拥有温柔的情感,甚至充满情欲,敬畏死亡,等等,不仅是对个体生命的尊重,同时也是在为“一个国家中平等和自由公民进行良好管理”奠定“必要基础”[3](P68-69)。由此看来,保持人的丰富性,不仅具有尊重个体生命的意义,同时更具有社会政治意义,并可成为公民身份理论和实践的有机部分。霍克海默曾担心人的“内心生活的消失”,即“与艺术相关的私人领域一直持续不断地受到威胁”[4](P214),主张用文学艺术来保卫和拯救人的内心生活,恢复人的丰富性,这也是对诗性的重视。而在努斯鲍姆看来,借助于诗性,不仅可以恢复人的活力,同时可以恢复公民社会的活力。努斯鲍姆已将诗性的东西提炼成公民社会所需要的东西,对于诗性的重视终而演绎成对于公民社会的重视。
其三,论证了“诗性裁判”的可能性。如果说上述“诗性正义”的两个方面作用较为容易论述,因为文学创作自古以来就以传播同情与爱、无差别地对待所有人而闻名,那么下述关于“诗性正义”与司法裁判中立性问题的讨论,则成为“理论坚果”,不易磕破。但唯有这一证明得以成功,才能说明“诗性正义”不仅可以作用于一般的社会生活领域,同样可以作用于独特的司法活动领域。司法活动要求不偏不倚的态度,排除情感,放弃偏见,信守严格的程序正义,而这种丝毫不能动摇的原则往往是文学自身所无法具有的。在如此情况下,证明“诗性正义”与司法正义的内在关联性,也就成为重中之重,直接考验和决定了“诗性正义”提出的正当性与可能性。努斯鲍姆作为一个熟悉法律思想的学者,恰恰发挥了这方面的专业才能,使得“诗性正义”成为—个更加全面的概念。
努斯鲍姆认为:“诗人不仅提供抽象的形式考量,他还提供公正的裁判,适合于特殊案件的历史复杂性和人类复杂性的裁判。”或者说:“法律是一个科学领域,同时也是一个人文领域。”[3](P120、126)努斯鲍姆举了一个案例,一位名叫帕尔默的犯人告了搜查其房间的警察,说警察故意损毁他的合法私人财产,如照片和信件,借此骚扰和羞辱他。一开始,多数法官认为,这位囚犯不能引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免于不合理搜查和扣押”这一条款来为自己辩护,未判定警察的行法违法,并强调如果这样判定,将会过度限制监狱的权力。可是,一位大法官分析了这一判决中存在的“内在矛盾”,即已经肯定存在恶意搜查与骚扰,却不判定这一行为违法,事实上是侵犯了犯人享有的合法正当权利。这位大法官指出:“以一个自由社会中的普遍情形来衡量,一个囚犯在囚房里拥有的物品和仅仅剩余的一点隐私不值一文。然而,以一个犯人的立场来看,这种剩余的隐私可能标志着奴隶制度和人性之间的区别……私人信件、家庭成员的快照、一个纪念章、一副纸牌、一个嗜好箱,又或许是在一档新买卖中为一个学徒所写的日记或训练手稿,或者甚至是一部《圣经》——这些便宜的物品都可能会让一个犯人想起他过去的某些部分,并且看到了更美好未来的可能。难道所有这些东西都要被一个可能有敌意的守卫大肆窥探、肆意扣押和损毁吗?”[3](P144)这是一篇典型的站在犯人立场看问题的辩护词,强调宪法赋予人的权利时同样包括犯人在内。其中的一些描述性语言是非常文学性的,将犯人的私人物品视为犯人的美好生活记忆与展望未来美好生活的信心部分,这样一来,侵犯与损毁这部分物品,无疑是对犯人过去生活与未来生活的粗暴干涉。所以,恶意搜查行为不仅侵犯了犯人的个人隐私权,也侵犯了犯人的个人生活理想。即使只从改造犯人以便他们能够重新回到社会这一点来看,这样的损毁也是不人道、不人性的,这破坏了犯人与社会之间曾经存在的正常联系与即将建立的正常联系。所以,努斯鲍姆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辩护者“史蒂文斯通过想象诸如信件和照片这类普通东西对于帕尔默的人性和梦想更好生活的意义,也正视着这位犯人的独立性和个性。他不是把犯人看作纯粹为制度性规则操控的身体,而是把他看作一个具有权利和尊严、希望赢得尊重的公民来对待。他能够走进一个为社会所(正确)威胁和憎恨的个体存在中,在没有完全分享这个犯人的情感和动机的情况下,看到他的利益、权利以及他的特殊境遇。当多数意见毫不关心这个犯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时,史蒂文斯却想象到了这种权益,他既认识到了犯人和其他公民之间的区别,同时又认识到把他们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的共同关注——对家庭、家庭信物以及自我提升的关注”[3](P147)。其实,这一站在犯人立场的辩护,非常人性化,具有极强的同情心,即强调犯人也是人和公民,拥有公民权,而且应当受到宪法保护。这与前文所提到的走向他人、保持人的丰富性是一致的。文学在介入经济、政治、司法活动时,核心问题就是关心他人、理解他人,从而走向他人,与他人一起缔结社会的强劲纽带,创造社会的共同性,奠定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所以,强调司法裁判可以是一种“诗性裁判”,就是赋予司法裁判以人性的、爱的、平等的成分。努斯鲍姆的这一分析表明,没有通情达理的司法正义,就没有普惠社会的一般正义,并给予所有的人以积极的正义引导与价值持有。“诗性裁判”之所以可以成为司法裁判的一部分,道理就在这里,效果也在这里。
但是,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因为诗性是关乎想象的问题,而正义却是关乎公平裁判的问题。把诗性引入公共生活,不会出现问题,因为公共生活中一直有诗的存在。但如果把引进的诗作为公共生活的某种准则,总不免令人生疑。疑问在于,诗这种极其个人化的表述方式,怎样才能同需要集体表述的公共生活与规则相一致呢?这正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质疑诗的力量的原因所在。努斯鲍姆深知这一点,故而在肯定诗与情感的正义作用之际,同时也极为担心诗与情感还有难以吻合理性要求与公共生活的一面,所以才提出要对文学情感加以必要限制,以确保情感的正当性。努斯鲍姆尚未跳出理性论的范畴,她是一位文学爱好者和引用者,却不是一位地道的文学论者,所以未从文学的情感本位出发来看待正义问题。
其一,强调“筛选”,即除掉坏情感,让好情感来作用于公共生活。努斯鲍姆这一论点表明了她对诗性公正性有些担心,她在肯定《艰难时世》中所表现的情感以后又说:“我还没怎么提及我们应该相信哪种情感,或者文学读者的身份如何帮助我们区分那些可信赖的情感和不可信赖的情感。如果我们没有可以信赖的筛选工具,我们可能还是会想,我们是否应该完全相信情感。”[3](P109)努斯鲍姆认为已找到了这个筛选工具,即其所说的“明智的旁观者”,依靠它就可以筛选人类情感,选出好的,剔除坏的。这样一来,便不用担心文学所表现的情感会以坏的形态来破坏正义与公共生活。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努斯鲍姆提出了“良好的指引”这一问题,用以标明她所肯定的是正面的情感,而非负面的情感。此外,努斯鲍姆还提出“情感理性”这一概念,也是试图在接受理性评判的前提下肯定情感价值。这一看似圆满的分析,实际上很难操作,即我们很难区分情感的好坏。以其所举福斯特的《莫瑞斯》来看,这部小说写于1913-1914年,其时全社会都在反对同性恋,所以,同性恋是一种坏情感。作品迟至1971年才发表,此时社会宽容了同性恋,同性恋变成了好情感。如何评价同性恋这一情感形态,似乎是一个历史问题。但若以历史的标准来判断,评价的结果则只能是彼一时此一时,只能说同性恋在1914年前后是非正义的,在1971年前后是正义的。如此提出好情感与坏情感的命题,极易坠入不确定性之中,无法为“诗性正义”找到一个相对统一的取舍和阐释标准。“筛选”一说不仅可能在理性正义的标准下扼杀一些情感的价值,还有可能带来关于诗性正义的相对主义评价。实际上,客观、公正地评价同性恋问题,需要一个相对统一、超越历史语境的标准与尺度,这样才能为那些因为同性恋而遭遇社会歧视的人们恢复名誉。同性恋在1913年左右是美好的,在1971年前后是美好的,今天也应将其列入美好之列。与其担心情感的好与坏,不如更多地检视理性的过度与潛越。那些被视为坏情感的情感,往往正是理性制造的冤假错案。
其二,“诗性正义”是理性正义的补充形式。因为“诗性正义”必须接受理性的检验,所以具有补充的价值而非颠覆的价值。努斯鲍姆多次说过,她强调文学想象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并非否定经济规律与司法规律。她说:“文学想象是公共理性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并不是全部。我相信,如果提议用移情的想象来代替基于规则之治的道德推理,那将是极端危险的;我也不会提这样的建议。事实上,之所以捍卫文学想象,是因为我觉得它是一种伦理立场的必需要素,一种要求我们关注自身的同时也要关注那些过着完全不同生活的人们的善的伦理立场。这样一种伦理立场可以包容规则与正式审判程序,包括包容经济学所提倡的途径……另一方面,除非人们有能力通过想象进入遥远的他者的世界,并且激起这种参与的情感,否则一种公正的尊重人类尊严的伦理将不会融入真实的人群中。”[3](P109)努斯鲍姆同样防范着诗人惠特曼,她在引述并肯定“诗性裁判”观点后评价到:“我将不会无条件地接受惠特曼的主张,因为我将强调技术性的法律推理、法律知识以及先例的约束,都应当在良好裁判中发挥重要作用,限定想象发挥作用的边界。这个裁判不能是一个纯粹的诗人,或者是一个纯粹的亚里士多德式的公正的人。惠特曼忽视了法官角色的制度性约束,认为可以自由地进行畅想,这显然是错误的。”[3](P121)努斯鲍姆对于“文学想象”的重视不可谓不突出,但她只敢表明“诗性正义”是理性正义的一种补充形式,丝毫没有喧宾夺主之意。所以,她所肯定的“诗性正义”只是对于经济正义、政治正义、司法正义的顺应,即辅助经济正义、政治正义与司法正义的实现,而非另辟新的正义空间,执行一条与经济正义等截然不同的正义路线。努斯鲍姆并非没有认识到“诗性正义”的异质性,却未能完全在异质的路线基础上定义“诗性正义”,从而建构一个与经济正义等正义形态相区别的正义形式。这样一来,“诗性正义”具有正义作用,但只能是对其他正义形态加以辅助,发挥极为有限的作用。
即便如此,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说未能逃过法律学者的质疑,认为诗性不足以构成正义的必要内涵,倒有可能搅浑了正义逻辑。努斯鲍姆著作的中文翻译者丁晓东曾指出:“诗性正义到底能够为正义理论和司法实践甚至为更一般的公共领域提供什么?”并非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所以,丁晓东做了两项工作,首先是一般性地肯定努斯鲍姆的贡献,之后认为“从学术推进的角度来说,努斯鲍姆对经济学功利主义或法律经济学的批判拓展了新的论证思路和论辩方式。从人的‘物化’和群体仇恨等人文主义的角度出发,努斯鲍姆对经济学功利主义和其他僵化的社会科学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可以说,这种批判是对经济学功利主义和社会科学只注重‘事实’的不满,对这些理论所导致的异化的不满。同时,我们也不难理解,努斯鲍姆所宣扬的诗性正义正是一种努力关注‘人’的视角、‘以人为本’的学术姿态和人文关怀”[3](《代译序》,P5)。其次是分析了“诗性正义”论本身所可能具有的“疏漏”、“误解”或“错位”。比如,他认为努斯鲍姆成功地批判了经济学功利主义,却“不能表明经济学功利主义存在的根本性方向错误”,“诗性正义”既不可能替代经济正义,也不可能替代司法规范,因为过分推崇文学想象,主张从人性的角度看问题,有可能反映了人类认识能力的贫乏。他还认为,文学想象确实可以带来畅想,关注世界的复杂性,同情那些弱者,但是“文学并不总是具有道德教益的,很多文学作品不但没有道德教益,甚至‘充满了作者显然支持的道德暴行”:例如蔑视穷人、体弱者、老人、残疾人,以及鼓吹暴力、种族主义和法西斯主义……文学有可能蒙蔽了读者的视线,引起读者内心野蛮和仇恨的情感”。而“在不少时候,同情也会带来负面的效果,特别是在制度层面和公共政策层面起到负面作用”[3](《代译序》,P16、17)。很显然,丁晓东的辨说是有力的,谁也无法保证文学所表达的情感是百分之百地被社会认为是正确的,社会也不会废除经济规范与司法裁判来完全接受文学想象和“诗性裁判”,把柏拉图当年的“哲学王”颠覆掉,建立一个无所不在的统治这个世界的“文学王”。
为什么会造成对于文学想象的这一褒一贬呢?我认为原因出在努斯鲍姆与丁晓东二者的出发点不同。努斯鲍姆试图纠正经济学功利主义一派独大,试图用文学的诗性来加以补充,所以肯定了文学想象;丁晓东坚持经济与司法活动中的规范性,这时候引进文学,也许不无丰富经济活动等的效应,但却又显得有些不着边际。笔者认为,无论是努斯鲍姆还是丁晓东,他们都有一个共性,即均从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和伦理学之标准来定义“诗性正义”,因而他们关于“诗性正义”的定义路线是经济正义、政治正义、司法正义与伦理正义向文学领域的横向移植。如此一来,运用经济学等领域的标准来要求文学也就在所难免,但结果是越俎代庖。文学的正义性成为经济学等领域正义论的延伸物,而非出自文学领域的自足表现。努斯鲍姆与丁晓东之所以显示出一定的观点分歧,也是依据同一标准所产生的分歧,并未从根本上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文学正义是否有可能是一种不必依据经济正义等正义标准进行定义的正义问题。如果这一设想是可行的,也许可能产生一个新的认知结果:正是文学想象不同于经济与司法活动,这种“错位”带来的不应是对“诗性正义”的轻视或否定,而应是对“诗性正义”的重视或肯定,正因为“错位”,文学才有可能用自己的不同来纠正经济与司法的不足,若不“错位”,反倒失去其作用于经济与司法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在定义文学正义时,理性并非唯一的标准,天下根本不存在绝对正确的理性,就像丁东晓所指出的那样,天下显然也没有绝对正确的情感。不过,比较而言,尤其是在涉及人的生命活动时,情感的准确性往往比理性的准确性更高一级,不是情感服从理性推进了生命的发展与丰富,倒是理性服从情感推进了生命的发展与丰富。如上文所提到的同性恋问题,就是如此,无论是按照过去的理性或现在的理性,同性恋都有可能被视为一种扭曲的情感状态。但是,按照过去的情感实际与今天的情感标准来看,同性恋都是一种正常的情感状态。据研究,除人类而外,大约在200多种动物中包括哺乳动物(尤其是灵长类动物)、鸟、爬行动物、两栖类、鱼以及昆虫中都存在同恋性行为,同性恋不是病态,它是自然界一种数量相对少见的“第三性”现象。所以,选取情感的态度比取理性的态度往往更能看到生命的更多内涵。莫瑞斯正是大胆地选取情感态度而置当时的理性态度于不顾,才揭示了同性恋美好的一面。
不妨再举一个最近例子,依据司法解释或文学处理将会出现两种情况,且均能直接明了哪一种处理更合情合理。据《中国青年报》有关报道,福建泉州人王锦兰离婚后不久,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要帮离婚的前夫还款300万元,原因是前夫在与其婚姻存续期间为自己的父亲借了款,现在前夫没有能力还款,债权人找到了她,而她同样没有这样大的还款能力。王锦兰不服,但官司打输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前夫借款时,王锦兰并不知情,因而也就不会有什么事先约定。可是,一旦将前夫的私下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她就有了还款义务。这样的判决,放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看,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错误,法官完全是秉持理性、依据法律条文进行判决的。但是结果却造成了对于一个无辜之人的巨大伤害,“因婚负债”导致王锦兰未来的生活极其悲惨。这合乎天理人情吗?当然不符合,但合乎法律,合乎理性。因此,有人认为这是一条“恶法”,应当废除。此事若放在文学情境中来处理的话,我认为会公平得多。文学对于它的描写应当是充分揭示借款人的卑劣与不知情者的无辜,从而明晰地传达出谁举债谁负责的认知倾向。在此,文学一定会坚守一个底线,即不应当由于这一不负责的借债行为而导致另一个人无法继续生活。文学与司法的差别在哪里?在于司法只问事实,不问产生事实的原委,而文学总是刨根问底,将问题的真相揭示出来,从而分清责任所在。文学通过揭示问题之所在,提供了更加真实的东西。在这里,笔者认为,若一位法官真的是拥有文学情怀的,他会这样判决:如果借债是用于家庭日常事务、投资生产等,即与家庭的经济利益相关,那么,夫妻应当共同承担。若与家庭经济活动没有关系,系为别人借债,或借债用于一方的错误生活方式如赌博、吸毒、嫖娼等,则要酣情处理这一问题,不能将全部债务转嫁到一个毫不知情的人身上。若不细致地考虑这些方面的问题,只是简单地依据所谓表面事实而不追究内在事实,那么,司法判决就有可能是有害的,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毁灭另一个人的生活质量,根本达不到法律应当维护人类共同美好生活秩序的终极目的。
笔者举这样一个例子意在表明,在追求人类正义的道路上,理性当然在发挥作用,但情感的作用一点儿也不比理性少,甚至人的理性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并且发挥好的作用,往往是遵循了人的情感指引。殊不知,人类所形成的诸多偏见往往不是因为情感而产生的,恰恰是因为理性的所谓教育而产生的。我们的理性曾经发育到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荒谬程度,而引导人们走出这个误区的,竟然是情感,即肯定人的欲望的人性论、童心说、性灵说等。这是情感对于理性的完胜。理性所犯的事儿一点儿也不比情感所犯的事儿少。所以,在提倡文学正义时,绝不需要看高理性而看低情感,恰恰相反,应当看高情感而又不看低理性,这正是文学在人类正义事业中所能担当的一项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