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与他者》的进路
在传统的巴门尼德式的世界中,“时间”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永恒的降级,将来被认为埋葬在一种已事先存在之永恒的内部——就像柏拉图《蒂迈欧篇(37D)》中“摹仿不动之永恒,制造出运动着的影像”这样对时间的经典的描述。而列维纳斯在《时间与他者》中则认为,时间是一种思想与ce(那)的关系,是l'au-delà de l'être(存在之超逾/超出存在/在存在之外)——时间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单一的主体的所作所为,而是主体和他人的关系本身(P5);孤独是时间的缺场(P31),而死亡-他人-爱欲-生育这样的“他者”使得时间成为可能。
孤独的“我”:我实存着,我无法与任何存在者交换我的实存;我是一个结合了实存的实存者,是“实显”(hypostase);我被永远地拉回、束缚在自我的同一性的囚禁中,moi(自我)不可避免的就是soi(自身)——我被自我本身所堵塞(P31)、具有“物质性”(la matérialité)的锁链,这就是我的孤独,是实显的不幸。
日常生活:日常生活是我们作为物质性的存在而进行的操心,这一操心发源于我们的孤独并形成了一种孤独的实现形式——日常生活并不构成一种堕落,也不是对形而上学的背叛,而是一种对拯救的关切。
绽出的生存:我通过“享受”来与客体关联。“享受”既是主体与客体的距离,又是主体对客体(食物、知识)的吸收。主体在日常生活中正是通过享受来摆脱原初的物质性,得以从soi中分离、遗忘自身/忘我(abnégation)【这里是对柏拉图的“享受”的批判:柏拉图的享受已经预先假定了一种缺失,而这种缺失只能被“真正的收获”所填补——但不应像这样从利益与损失的角度去看待享受】。享受正是一种绽出的生存,而“光”(luminosité)则是这种绽出的可能性的条件。但由于我最终通过光,将他异于我(autre que moi)的客体全部吸收为我自己的东西,因此它并不拥有根本上的他异性,它的超越被包裹在内在之中,最终仍旧朝向soi回归——认识在世界上绝对不会与任何真正的他异之物相遇(P51),我仍是孤独的。
劳作-痛苦-死亡:通过工具劳作是达到享受的途径,而劳作导致的身体的痛苦使得我意识到了逃离、撤退的不可能性,也意识到了死亡的临近——死亡在受难中昭示自身的这种方式,外在于所有光,是一种主体的被动性经验,是主体不再是掌控者的事件——在此之前,主体一直是能动的(P55)【在海德格尔那里,死亡使得主体拥有可能与自由,“向死而生”是朝向死亡的一种筹划;而在列维纳斯这里却完全相反,死亡却意味着主体可能性的极限与终结,不再能有所能、有所筹划】。我被绝不可能认识的、光之外的死亡所把捉。
死亡:死亡意味着筹划的不可能性,是绝对的他异性。因此,我们的孤独被死亡打断,主体的单一性和独一性被打破,一种多元性渗入到了实存者的实存本身之中(P62)。
将来:没有任何办法捕捉的东西就是“将来”【从柏格森到萨特,所有理论都将“对将来的projection(筹划)”作为时间的根本特性。但列维纳斯认为,这只不过是那个将来的现在,而不是本真的将来。将来应是不可把捉之物,是不期而遇地降临于我们并抓住我们之物】。“将来”就是他者,与将来的关系就是与他者的关系(P64)。
鸿沟/深渊:死亡所给予的“将来”与“现在”之间是完全的间隔、完全的深渊——死亡是一种“永远将来而未来的时间”。而要战胜这条鸿沟、战胜死亡,就要维持一种个人化的与他异之物的关系——即:与他人的关系。
他人-爱欲:在日常生活中,他者的孤独和他异性已被体面掩盖——仿佛作为他人的他人只是一个“另我”(alter ego),他人所是也是我所是者。但实际上,他人之所以成为他人是因为其他异性本身,如:弱者、贫者,而我却是富有、有力的(P77)。
我与他人的关联不是一种“融合”,而是一种他者的缺场,是在将来视域中的缺场,这一缺场就是时间。他者代表的时间是将来(他人是永远不可把捉的,似乎永远在向未来后撤、永远在避开我的把握),而在与他人的关系中,主体可以承担作为将来的他人而自身并未消失,从而通过现在与将来建立关联,于是使时间得以生成,因此,与他人的面对面(face-à-face)是一种“将来在现在中的出场”(P69)。
生育:通过生育,主体真正意义上出离了自身,而不再是那个命中注定要回归soi的自我,从而变成了自身的他者。我的时间延展到了我的孩子那里(但不是筹划的延续,而是全新的、无法预料和筹划的、超出期待的希望,是一种完全他异性的希望)——生育带来了一种既是完全他异、又使得我可以保存自我、甚至可以“战胜死亡”的时间。
最后的批判:【埃利亚学派的存在概念主导了柏拉图的哲学,在那里,多样性是附属于本源之太一的,世界是光之世界,是没有时间的世界。理性的主体在本质上是孤独的,社会的理想模式是寻找一个融合的、共通的理想模式,主体会倾向于与他者相同一——这样的“肩并肩”集体性须围绕一个第三项作为中介建立起来。而真正的主体间关系不是共契的集体性,而是一种没有第三项作为中介的“面对面”,在爱欲中被提供给我们(P90)】。
相较于《时间与他者》中列维纳斯对于“自我之死”对个人实存的异质性的强调,后期列维纳斯则更加强调“他人之死”对于自我之实存的伦理意义,即:我不能经历自己的死亡,但却会不断经历他人的死亡,从而产生幸存者的负罪感和责任感,将之转移至未死的他人身上——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他人之死”是第一位的,“自我之死”则成为第二位的(译者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