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陈述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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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谨以此作为对友人就《规训与惩罚》之疑问的答复
几乎没有直接到达《知识考古学》的方法,其直接原因是其双重身份:它要同时说明福柯早期三部代表作至少在指导方向上的正确性,它同时还要说明这种指导方向的新颖性。这使得作品一开始就构成了论战的笔触:“考古学不是abc,而是xyz”的句式随处可见。因此,惯常的思路是把此书当作破解《古典时代疯狂史》、《临床医学的诞生》和《词与物》复杂元素之连接的密码本。但这条路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三者都没有真正彻底地遵循陈述与话语构成分析的原则,这是福柯在本作一开头就提及的。另一种可能的思路是从谱系学时期倒过来看福柯的理论,鉴于《规训与惩罚》的清晰性,我们很快就捕捉到了“断裂”、“对象作为建构”、“拒绝宏观指导原则”等共同点,并在一种不合理地对比中宣布,如果谱系学是研究权力如何在一个平面上组织起光-可见者和陈述-对象,那么考古学就应该是深挖对象如何被各种陈述的“结构”组织起来。 这样,考古学分析就成了对对象、陈述类型、概念和策略之深层结构的确定。这也是我初次读此书的切入点,即从结构主义出发讨论知识考古学的创新之处。这种创新因此几乎仅仅是把结构的共时性框架用到了历史模式中。一种常见的结构主义解读是,能指的网络决定了每一个能指所对应的所指,这些网络可能是偶然间形成的,但一经形成就根据其差异性与所指产生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可能遵循简单的“指向性”,也可能需要一套转换规则。但无论如何,这个能指网络完全规定了其中的所指。我们如此堂而皇之地使用规定、决定这样的词,因此医学话语、法学话语、宗教话语对疯人的描述自然也是一种规定和决定。我们还乐于使用一种极端化的方式,说考古学对疯人的描述和宗教话语对疯人的描述不都是一种规定吗?以结构主义为出发点,我们似乎就只能止步于此,最多宣布福柯是一个用偶然性连接不同结构的准结构主义者,因此也算不上什么哲学家。 但话语毕竟不是能指-所指,不管后者到底属于何种层次。《知识考古学》为数不多提及这两个词时却使用了完全不同的说法:“诸陈述……只涉及这种意义……与这个唯一的所指相关的能指要素的过剩。但因为这种最初的和最终的意义通过清楚的表达而产生,因为它藏在那显示出来的东西之下,并秘密地将其分开,因此每种话语都隐藏着那说它所言之外东西的和由此包含意义复数性的能力:与能指相关的唯一的所指的过剩。由此看来,话语既是完满自足的,又是无限丰富的。”(140)福柯强调的是,一个陈述的集合最开始汇聚时呈现出一个所指与多个能指,而在其最终的弥散状态下则构成多个所指一个能指。某陈述最初是为了某个确定的相关项或确定对象(如疯子)被汇聚的,但随着它和各种陈述渗透、融合、抗争,这相关项被各种各样的可评价规则所分割(如单狂、歇斯底里),这些可评价规则或可见性此时对应的对象却变得不在模糊。这几乎就是莱布尼茨在《人类理解新论》中对观念进行的区分。在属神的和属人的最高观念之前存在两个阶段,其中一个是现实的,它在直觉上清晰,但它在概念上含混;另一个则是潜在的,它在知觉上模糊但是概念上分明。莱布尼茨用大海和海浪进行了这个比喻。而福柯的陈述强调的正是类似的情况。 我们因此可以以此为路标勾勒陈述的真正含义。福柯强调了陈述分析的三个层次,首先是陈述与其他陈述连接起来的关系蔟所规定的东西,它包括对象、陈述类型、概念和策略,其中第二个指一个陈述与主体的关系,第三个指两个陈述之间的关系,第四个指一个陈述游移变动它与其他陈述之连接的倾向。第二个层次显然就是这些陈述所组成的关系蔟本身。第三个层次则是使得这些陈述可以按照一定规则连接的整个平面,它被称作话语构成。第三个概念似乎凭空编出了新的实体,如果我们不过快地将它和结构概念联系起来的话。但话语构成从倒过来的角度来说就是这些陈述在组成关系蔟时所形成的规则。同样的,这也是陈述规定对象、概念的方式。这种说法是非常诡异的,因为话语构成正是知识考古学要分析的对象,它说明陈述的规定性并借此说明对象、主体性、概念和策略,但如果话语构成仅仅是陈述的组合,那话语构成就不应该构成陈述的限制,因此考古学就什么也没有发现。 或者我们应该反过来想,这其实是一种不同于决定的独特的规定性。既然谈到了规则,一个最显见的路标是维特根斯坦对规则遵行的分析。维特根斯坦区分了两种对“我是如何遵循规则”的分析方法:首先我们可以以内省的方式说:在我过红绿灯时我是如何遵循规则的,但此时我们会发现,我们根本不知道我们怎么就遵循了规则。又或者在一些更复杂的情况下,我们真的总结出了一些规则,比如说我的论文书写习惯。但这一回答其实构成了一个递归形式:我是靠遵循了某些规则来遵循另一些规则的。这样当我们无限地问下去,我们就会回到“不知道怎么但反正我遵守了”的情况;另一种方法是,我们提出一套评价标准,然后看看我们的行动或者心态符不符合该规则。但行动具有连续性,心态也可能在下一刻发生变化,比如虽然我现在还在遵守交通规则,但红灯一亮我不会踩刹车。我们完全可以说再加上几个动作我们才组成了一套规则遵行,而这个规则遵行就不再符合那套评价标准。维特根斯坦由此得出了他的著名论断:“我盲目地遵守规则。”且不论维特根斯坦本人试图用这个结论来做什么,但它暗示了一种不同于那种因果性的决定性的规定性。实际上,福柯正强调了,陈述的集合规定了言语行为,而在分析哲学界,言语行为在大多数解释中如果不诉诸心理,那就正是被规则所规定的。如果陈述和对象的关系、话语构成和陈述的关系都是规则遵行的关系,那我们就应该努力刻画这一关系。 回到维特根斯坦提供的典型场景,当我们看向红绿灯,我们盲目地遵守交通规则。这个场景并不是真正普遍的,因为当我们拿起锤子时我们也确实在盲目执行使用锤子的规则,但我们并不直接“得到”这个规则本身。在同样经典的《存在与时间》的第十七章,海德格尔强调了路标与其他上手工具的不同,通过后者我们通达了我们想要施加作用的对象,拿起锤子我们就通达了钉子,通过前者我们却获得了周围世界的一些状况。看到关于钉子的标志,我们就知道在这个标志所指引的范围内存在钉子。很容易有的疑问是锤子不是也把我们指引向钉子了吗?但在这里,钉子是我们选取的目标,锤子只是帮助我们通达它。而钉子的标志则让钉子被带到我们的周围世界使得它可以被选取。此时标志似乎反而退出了周围世界。福柯也确实暗示了陈述与路标的相似性。“言语活动似乎总是密布着他者、彼处、距离、远处:它被缺席掏空了。他不是除自身之外的另一物出现的所在吗?而且在这一功能上,它自己的存在看样子不会消失吗?”陈述似乎总是引领着人们去向他处而忽略其存在,它不是目标,它也不能在手,因为一在手它就退化成锤子,丧失了作为指引者的指引性。这样看来,我们就可以用路标和人的关系来描述陈述与其上下者的规定性。
这种规定性至少可以从两个角度来描述,它首先是路标向人发出的,允许的范围。如果不进行更深入的,因此可能是不合法的探究,那么路标不过是告诉了人们,这边是被允许走的。它并没有导致某人走向某处。因此遵循规则就是在允许范围内做事,而在这允许范围内我们显然可以继续创造出规则。另一方面,从人的角度出发,它暗示了人在最根本层次上是可以做任何事情的,路标只限制人所做的事情而不决定所做的事情,那么在没有路标的世界里,人就可以做任何事情。在这个意义上,陈述是一个有活力的,不断运动的东西。它在话语构成允许的范围内与其他陈述构成新的规则,这一规则即对象、陈述类型和概念。 不过海氏的路标概念是过于贫乏的,他在海德格尔处总是一个实践时使用的对象,用以通达存在或者引领他人通达存在,就像福柯所说的,此时路标本身被跳过了。考古学要做的就是对路标的发生学描述,但在这之前陈述式路标还需要更精细的界定:陈述式路标就实际情况而言总是在两个层次上是复数的。首先,陈述在把人指引到某处的意义上总是需要多次指引,总是要多个路牌才能引领我们到终点,而且在看到每个路牌时我们都不能知道这个将到达的某处到底是什么。其次,存在很多层次的陈述。一个路牌上可能存在很多符号,它们不一定是同一组串联所使用的路标。相反一块路牌上有很多种层次的指引,有时候人们关注M所指引的麦当劳,有时候人们只关注500m所指引的不远处有建筑物。话语构成的平面其实是一个厚厚的层,期间有不同层次的陈述连接着。因此存在两种情况考古学的考察方向:一个是通过确定一层内的陈述所遵守的规则,也就是其话语构成,来确定这些陈述之上的对象、陈述类型、概念、策略所受的限制;一个是考察层与层之间的陈述被连接成一个层时连接变化的脉络。这两个方向其实构成一个考察序列:先考察第一个方向,才能确定第二个方向中的两层曾经是两层。接着两层合为一层,其上的对象等才会发生变化,以此类推。从我们的考察来看,第一个方向进行考察时对象是清晰的,话语构成是含混的。第二个方向进行考察时对象是模糊的,话语构成却是分明的。正因为有这种清晰性或者分明性,考古学获得了它不断变化的实证性。 这是从莱布尼茨、维特根斯坦、海德格尔为路径通达的福柯,但在这通达之中暗含着明显的危机。福柯已经发现了这一点,他强调自己不能用逻辑推理的模式说明话语构成和陈述关系簇的确切关系。这是因为路标并不仅仅开启了人能够做的规则的集合然后就静静待在一边让人随意活动。相反,它作为陈述本身作为有活力的东西其实是在开启一片领域的同时向我们发出了“冲撞”。这尤其体现在福柯对陈述之上的策略概念以及陈述之下和话语构成同层的物质性的语焉不详上。当语言学话语宣布它们就某个主题进行研究而这个主题并非共时时,它其实就是语言学话语的某种研究策略。更抽象地说,它就是一个陈述关系簇中陈述的运动倾向。这种倾向说明陈述并不是在规则中完全自由的。一个规则可能性范围的给予同时包含着某种致使性的变动。这一致使性因素不反映在任何层上也不反映在层与层的连接上。相反,倾向性是在连接开始之前就提供的,先有碰撞才有融合。正因此,似乎没有必然的方法研究这种倾向性、策略和物质性。而且,这种致使性的规定性是难以确知的。碰撞并不一定是因果性的,因为碰撞者合被碰撞者都已经是一个关系簇。之所以使用致使性,是为了让它和路标的允许性相区分。 对这种致使性的界定可以是历史性的也可以是本质性的。虽然不能直接说明这种致使性但是当我们描述陈述与不同层陈述连接时体现的基本倾向时,我们可以以这正是这种致使性的效果来反向描述这种致使性。后来福柯会把这种倾向性的来源命名为权力。在这个意义上权力只能通过效果来反向确定,因此谱系学的研究方法其实是对策略及其效果在两层陈述之间进行深度追踪,这样话语构成本身就不那么重要了。而且,正因为倾向性本身是由权力发出的而不是本身就是一种强度性的实体,所以这种致使性的强制性是远低于德勒兹所设想的。在后者看来,权力可以和欲望等同,正因此,改变这种倾向性的几乎唯一的办法是在与域外相遇后造成无器官的身体后形成新的图表,或者说没有目的性的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游戏。而福柯则给了这种倾向性更大的自由度。正因为有这种自由度,其后期才能研究人的自我技术。如果人也不过是和陈述同质的东西而且已经受到了倾向性的影响并因此进去其打开的允许领域中,那人如何能决定给自己施加某个陈述,换言之就是给自己施加倾向性呢? 不过分歧或许并没有如此巨大。倾向性实体总是复多的,陈述总是一组陈述的连接。从效果来看总有某种倾向性是因为我们站在了事后的角度,但就那个连接的时刻而言,很可能对人而言什么倾向性都不会发生。连接的传递还没抵达人就已经被消磨了。但这种消磨却给予了人使用此倾向性实体的机会。谱系学考察并没有涉及这种可能性,福柯因此才不能回答为什么有权力就有反抗。我们注定不能通过谱系学发现这种可能性,考古学却可以给人提供某个筛选机制:只有在这个范围内的陈述是可能的,那么当我们试图用陈述来制造自我技术以抵抗权力的某种倾向时,我们就可以确定探索的范围。不断地相遇依旧是必须的,但确实存在于相遇之前提供倾向性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