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大牛论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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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站在书店里看了本理查德•波斯纳的《论剽窃》,添了若干幅插图还是本小册子。看介绍,波斯纳是米国法律界大牛,这更证明我这个前法学学生的不合格,一开始还琢磨这人是不是写过《娱乐至死》呢。剽窃这事儿,源远流长又历久弥新,波斯纳写起来举重若轻,不失风趣,看来法律实务、学术研究跟健康人格倒不总发生冲突。赵明先生的译笔应当不差,虽然讨论严肃问题,又是翻译作品,但是没有“掉书袋”的感觉,比“洋八股”更有中国味儿。
因为手头没书,所以只能凭记忆说几句,也不能标明相应页码,权当做读后感,外加推荐。有兴趣的同好可以去买一本或者翻一翻。
这位高材生/法学家/名法官是位名副其实的八卦男,书里提到的剽窃案例五花八门,相当一部分之前闻所未闻,之可惜我没个眼镜用来跌破。这部分相当于一个剽窃的文化史,最早都追溯到古希腊还是古罗马的词源去了(那个词的词源来着?是plagiarism吗?这记性。)。例子中时间最早的大致就在这个时代,不幸被我给忘记了。后面就是公案一箩筐。莎士比亚戏剧的争议倒早有耳闻,可是金牧师、普京和(现如今的米国副总统)拜登是同道中人就没听说过了。纳博科夫的《洛丽塔》之前就有个德国人写过一本十三页的同名短篇小说,两者神似。如果纳老确实看过这本小书,那他的扩写着实出色。到后来一位意大利后生写了本用小姑娘视角的《洛丽塔日记》,纳老的遗产保管人就不干了。这里,作者引述了心理学的研究,据说看过某书却勿把其中精要当成自己原创属于可能范围,但是若是一字不差的大段复述却以为是自己的原创,就超过了心理学的认识能力了。他好像把这比作记得相片却不记得照相的动作了吧。另有《项狄传》作者劳伦斯•斯特恩在写给情妇的情书里大段抄袭当初写给太太的情书,实在叫人啼笑皆非。
如果只有这些历史碎片,拿着本书就仅限于“另类历史”,不那么值得推荐了。他不同意对“剽窃”的狭窄定义,而乐于将“剽窃”认作一个宽泛而动态的词语,不特别关乎道德问题。在文明初期,或者是莎士比亚时代,还有伦勃朗的艺术工场,众所周知的剽窃不会引起公众的非议。即使超过“用典”的限度,如果能妙“剽”生花,或者让被剽窃的作品更广为人知,剽窃行为反而会受到称赞。
但是这种辩词在今天不再成立,这可能算是“现代性”(多可怕的百搭词语)的产物。随着原创性作品的增多,剽窃逐渐不再被容忍,版权法是最明显的表象之一。首先,作者的名声如同名牌产品的商标,可以促使消费者或者读者做出他们的选择。这样,剽窃就在事实上对读者造成了损害,他期望中原创性的名家手笔其实只是七拼八凑的产物,既是看上去很美,仿佛贴上名牌商标的普通商品。其次,这种剽窃带来的畅销相应地损害了竞争者的利益,道理很明显,尤其是涉及到销量、名声或者地位等或可量化的指标时。
作者举出了各行各业的剽窃行为。他的法官同行们就是正大光明的剽窃者,法律助理辛辛苦苦拟出的文书最终是要被法官签名外发的。不过,善良的当事人倒也不指望自己收到的法律文书是法官的智慧结晶。其外,小说、戏剧为什么不用声明出处、标出引注呢?对小说中的抄袭、剽窃该怎么认定?剽窃和借鉴的界限是什么?作者自有他的一番讨论,其中少不了他最熟悉的法理。其中,他有根有据的指出,思想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学术圈的剽窃更为显眼。即使哈佛、芝大也不多不少的有那么几件。原来法治社会如米国,学术审查也不像(至少本人)想象中那么整齐(可能意思能比“规范”更立体一些吧)。作者举出了哈佛法学院三位教授的例子。在我印象里,其中一位是以秘而不宣的发生受到处分,而另一位犹太复国主义者则更是不了了之。不了了之!芝大则有一位历史学家(貌似叫波世纳)把自己学生的论文拿去发表了,这个自然很不靠谱。他受到的处分很有趣,停止带硕士的资格。“本科生很愤怒!”作者如是说。他还说,欧洲大学里拿学生论文发表的现象很普遍,属于见怪不怪哪类,也不知是真是假。照波老的看法,学术委员会里的教授对自己同行剽窃行为的容忍程度要高于对学生的容忍程度。他们大概在想眼前的同行是个“倒霉的家伙”。
引号是引用的常用表达方式,而声明出处则是较低等的方式,毫无声明的借用当然是不正确的做法。譬如,米国的历史学家古德温在一本关于肯尼迪的书里,未加引注的引用了三本书的文字。有趣的是,在她已经承认自己的过失时,一票自由派历史学家还在《纽约时报》上联名保证古女士的清白,全然否认她有剽窃行为,因为他们共同面对着咄咄逼人的保守主义者。还有些激进过头的女性主义者看来,这些条条框框是男权主义(又一个非常可怕的百搭)的产物,剽窃其实是对男权的反抗。天呐。
形形色色的辩解大概可以看成是一束花絮,比如说把笔记当成原创、编辑失误等说法都很常见。可是谁又轻易能把这些可能性一概否认呢?对此,作者引用了美国历史学会的一小段话,听着还挺有道理:“剽窃者的标准辩解——他或者她被匆忙记下的不完整笔记误导了——仅在粗制滥造的作品广受宽容的情况下才能貌似有理”。
http://www.mtime.com/my/underground1984/blog/3896079/
因为手头没书,所以只能凭记忆说几句,也不能标明相应页码,权当做读后感,外加推荐。有兴趣的同好可以去买一本或者翻一翻。
这位高材生/法学家/名法官是位名副其实的八卦男,书里提到的剽窃案例五花八门,相当一部分之前闻所未闻,之可惜我没个眼镜用来跌破。这部分相当于一个剽窃的文化史,最早都追溯到古希腊还是古罗马的词源去了(那个词的词源来着?是plagiarism吗?这记性。)。例子中时间最早的大致就在这个时代,不幸被我给忘记了。后面就是公案一箩筐。莎士比亚戏剧的争议倒早有耳闻,可是金牧师、普京和(现如今的米国副总统)拜登是同道中人就没听说过了。纳博科夫的《洛丽塔》之前就有个德国人写过一本十三页的同名短篇小说,两者神似。如果纳老确实看过这本小书,那他的扩写着实出色。到后来一位意大利后生写了本用小姑娘视角的《洛丽塔日记》,纳老的遗产保管人就不干了。这里,作者引述了心理学的研究,据说看过某书却勿把其中精要当成自己原创属于可能范围,但是若是一字不差的大段复述却以为是自己的原创,就超过了心理学的认识能力了。他好像把这比作记得相片却不记得照相的动作了吧。另有《项狄传》作者劳伦斯•斯特恩在写给情妇的情书里大段抄袭当初写给太太的情书,实在叫人啼笑皆非。
如果只有这些历史碎片,拿着本书就仅限于“另类历史”,不那么值得推荐了。他不同意对“剽窃”的狭窄定义,而乐于将“剽窃”认作一个宽泛而动态的词语,不特别关乎道德问题。在文明初期,或者是莎士比亚时代,还有伦勃朗的艺术工场,众所周知的剽窃不会引起公众的非议。即使超过“用典”的限度,如果能妙“剽”生花,或者让被剽窃的作品更广为人知,剽窃行为反而会受到称赞。
但是这种辩词在今天不再成立,这可能算是“现代性”(多可怕的百搭词语)的产物。随着原创性作品的增多,剽窃逐渐不再被容忍,版权法是最明显的表象之一。首先,作者的名声如同名牌产品的商标,可以促使消费者或者读者做出他们的选择。这样,剽窃就在事实上对读者造成了损害,他期望中原创性的名家手笔其实只是七拼八凑的产物,既是看上去很美,仿佛贴上名牌商标的普通商品。其次,这种剽窃带来的畅销相应地损害了竞争者的利益,道理很明显,尤其是涉及到销量、名声或者地位等或可量化的指标时。
作者举出了各行各业的剽窃行为。他的法官同行们就是正大光明的剽窃者,法律助理辛辛苦苦拟出的文书最终是要被法官签名外发的。不过,善良的当事人倒也不指望自己收到的法律文书是法官的智慧结晶。其外,小说、戏剧为什么不用声明出处、标出引注呢?对小说中的抄袭、剽窃该怎么认定?剽窃和借鉴的界限是什么?作者自有他的一番讨论,其中少不了他最熟悉的法理。其中,他有根有据的指出,思想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学术圈的剽窃更为显眼。即使哈佛、芝大也不多不少的有那么几件。原来法治社会如米国,学术审查也不像(至少本人)想象中那么整齐(可能意思能比“规范”更立体一些吧)。作者举出了哈佛法学院三位教授的例子。在我印象里,其中一位是以秘而不宣的发生受到处分,而另一位犹太复国主义者则更是不了了之。不了了之!芝大则有一位历史学家(貌似叫波世纳)把自己学生的论文拿去发表了,这个自然很不靠谱。他受到的处分很有趣,停止带硕士的资格。“本科生很愤怒!”作者如是说。他还说,欧洲大学里拿学生论文发表的现象很普遍,属于见怪不怪哪类,也不知是真是假。照波老的看法,学术委员会里的教授对自己同行剽窃行为的容忍程度要高于对学生的容忍程度。他们大概在想眼前的同行是个“倒霉的家伙”。
引号是引用的常用表达方式,而声明出处则是较低等的方式,毫无声明的借用当然是不正确的做法。譬如,米国的历史学家古德温在一本关于肯尼迪的书里,未加引注的引用了三本书的文字。有趣的是,在她已经承认自己的过失时,一票自由派历史学家还在《纽约时报》上联名保证古女士的清白,全然否认她有剽窃行为,因为他们共同面对着咄咄逼人的保守主义者。还有些激进过头的女性主义者看来,这些条条框框是男权主义(又一个非常可怕的百搭)的产物,剽窃其实是对男权的反抗。天呐。
形形色色的辩解大概可以看成是一束花絮,比如说把笔记当成原创、编辑失误等说法都很常见。可是谁又轻易能把这些可能性一概否认呢?对此,作者引用了美国历史学会的一小段话,听着还挺有道理:“剽窃者的标准辩解——他或者她被匆忙记下的不完整笔记误导了——仅在粗制滥造的作品广受宽容的情况下才能貌似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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