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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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正义论》 先说几句题外话,当看完《正义论》的那一刻,我不禁暗自松了口气。这本书我读得颇感吃力,不仅是因为近600页的厚度,更是因为它的内容。书中许多理论概念及其关系、某些量化图表的分析以及一系列相关体系的逻辑推演,都给我的阅读与理解带来了不小的障碍。所以读得有些囫囵吞枣、不求甚解,以至于并不能很好地把握全书的内容。但不可否认的是,花费一定精力时间去阅读《正义论》这样一本书对我而言是值得的,不仅因为这是一次对自我的小小挑战,更是因为我真的从中有所获益,对许多问题有了更深更广的思考。作者渊博的学识和缜密的思维也让我敬佩不已。 拿到书才知道《正义论》被归为“伦理名著”范畴,罗尔斯的头衔也是“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在我的感觉中,西方伦理学似乎常常只是为论道德而论道德,多专注于道德方面的逻辑学和认识论。而《正义论》却不然,它似乎力图建构一个伦理学体系,并试图把它应用于实质性的问题中。 《正义论》这本书分为三个部分:理论、制度、目的。它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去阐释、论证“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概念及进一步引申出的正义二原则。由于本书的内容丰富以及我的水平实在有限,所以仅遴选自己感受较深部分中的几个问题并尝试结合自己的认识做一点论述。 一 作为意识形态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人们对正义的认识是纷繁复杂、见仁见智的,而这些见解亦无法评论孰是孰非。但作为一个由人类群体构成的社会,我们就需构建一个相对合理的正义观来应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以维持社会的良性运行,而如何构建这一正义观就成了关键。 无疑,构建这一正义观是相当困难的,但罗尔斯巧妙地用一种在原初状态下通过有理性的人们缔结契约的方式来简化这一过程。我认为这其中比较重要的概念有: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相互冷淡(mutually disinterested)、契约、最大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 设置无知之幕的作用大概在于尽量屏蔽影响人们缔结契约的各种特殊信息。缔结契约的人们不知道各自的社会地位、天赋秉性以及各自善的观念的具体内容,也不知道他们属于什么时代和社会经济、政治状况及文明水平。他们所知道的只是他们的社会处于正义的环境之中,只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经济理论原则、社会组织基础和人们基础的心理学法则。由于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的,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这样一来,正义原则就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 缔结契约的各方被假设为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这并不意味着各方都是利己主义者,而是被理解为对他人利益冷淡的个人。他们不寻求相互亲密,不忌妒也不虚荣,更不想损害他人,只是试图通过努力推进他们的善的观念,而这样人们便更有可能达到一致的原则。 由于缔结契约的背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之上,这里的契约具有了更多的抽象性。而在此种背景下订立的原则便具有了某些特征,即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有序性、终极性。 最大最小值是一个我觉得很重要的概念,最大最小值意即“最小值的最大化”。当人们订立原则时,由于对自身前景的茫然无知,他们往往不会想到自己最好的处境是什么,而是会考虑如果自己落入最差的处境后将如何应对,即做最坏的打算。那么人们就会在尽量提高最坏处境的条件,即寻求最小值可能变为的最大状态。这样一来,即使自己不幸的成为“最小值”状态的人,自己还是可以忍受的。这便成为了订立正义原则的一个基本立场。 二 下面,我想先摆出正义二原则再选择其中几点加以讨论。 正义二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罗尔斯进一步以一种词典式序列来解决两个原则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即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不难看出,罗尔斯把自由(包括良心自由、思想自由、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政治权利)看的尤为重要,他指出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较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并不能构成接受较小的平等自由的一个充足理由。只有当存在着一种强制的危险性、并且从自由本身的观点来看反对这种强制是不明智(如可能造成更大的不自由)的时候,对自由的限制或对不平等的自由的同意才是可允许的。 平等作为与自由相辅相成的一个概念,自然也在正义论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正义论中所要阐释的平等原则主要是指平等地分配人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权利等)。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在某种程度上是被认可的,但这种不平等必须受到差别原则的严格限制。 差别原则是站在社会中最少受惠者的立场上订立的,它来源于“最小最大值”规则,这大概正是罗尔斯的理论中最能够反映社会福利思想的一部分。罗尔斯认为天赋与出身并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它是一种社会的共有资产,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如何对待和处理他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 差别原则旨在确保使每个人都从社会合作中受益。它改变了社会的基本机构的目标,使整个制度结构不再强调社会效率,而是强调这样一种观念: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得利,否则这种得利就是不正义的。照这样看来,差别原则似乎达到了某种补偿原则的目的。 差别原则可以看作是“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功利主义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功利主义旨在追求一种最大的社会效率,而为了追求这种效率,它往往不免会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并把这看作是合理的。 但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体系往往是不稳定的,除非那些必须做出牺牲的人把比他们自己利益更广泛的利益视为根本利益,但这往往不容易发生。进而功利主义总会在道德教育中强调同情的作用,以及仁爱在德性中所占据的中心地位。但除非同情和仁爱能够普遍深入地培养,否则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就有被动摇的危险。 这些使我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作为一个西方学者,罗尔斯在论述功利主义者为达到其目的时,说他们常用的旗帜是用仁爱和同情,我想这其中的原因大概在于西方的宗教传统和个人主义传统。但到了中国,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在历来强调秩序与集体的中国传统文化(儒家思想)和我国最基本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这点大概更为重要)的影响下,我听到的口号更多带有较强的社会道德色彩,如 “为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等。但无论以何种面貌出现,它们要达到的目的的本质似乎是相通的。 进而,我想到了许多国策:“城乡二元制”、“共同富裕”、“西气东输”•••••呵呵,真是太多了,包括实行过的、正在实行的和即将实行的,它们总是充斥着或多或少的功利主义色彩。可这些难道就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中的我们应该和必须承受的吗?不管结论如何,反正我对此多少抱有些疑问。 接着,我想引入三个比较有趣的概念: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纯粹程序正义。 完善的程序正义有一个决定什么结果是正义的独立标准和一种保证达到这一结果的程序。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而纯粹程序正义则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只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 现实中我们并不能找到像完善的程序正义那样既有好的目标,又有好的程序去达到这一目标的制度。我们制定的法规往往属于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即虽然有好的目标,但在执行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后那样的问题,使最终的结果变为不好的结果。书中举得刑事审判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期望的结果是只要被告有罪,他就应被宣判为有罪,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即便法律被仔细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的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结果:无罪的人被判有罪,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这种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 “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典型的纯粹程序正义。它并没有告诉你它的目标是什么,但只要恰当地遵守它,但无论结果怎样也会是公平正义的。由此我们不难想见正义二原则巨大的实际意义,它恰恰给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作了很好的补充。我们把它应运与社会制度中去的,起到的更多是一个“纠错”功能,即有了它的限制和监督,我们的社会中不正义的部分会不断地被排除出去,进而使运行可以变得更加正义。它像一把尺子,我们用它可以去衡量社会各种制度和程序的正义性。 于是我们可以进一步对正义的社会做出一个阐释,即什么样的社会是趋向正义的。它的判断标准并不在于某种意识形态中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区别。而是在于能够摒弃或至少控制人的非正义倾向。当非正义的趋势产生时,其他力量都被调动起来维持整个社会结构的正义,确保社会的良好运行。这样我们可以看到良好的社会运行是可以不断进行自我修正和完善的。罗尔斯在“制度”一编中设计了一种良好社会的模式,包括通过四个阶段将两个正义原则运用于制定具体的法规政策和把政府划分为四个部门(配给部门、稳定部门、转让部门、分配部门)的构想等内容,这里不再细述。 三 显而易见,与功利主义、至善主义相区别,正义论并不是一种目的论,这点也是罗尔斯在书中反复强调的。但如果非要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找出一个它想要达到的目的的话,我想这个目的大概就是康德哲学中所要表达的一个核心理念:人是目的。这并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充满人性关怀和具有积极意义的一个命题。 但反观现实,本末倒置的例子似乎比比皆是。当大家都在为每年GDP的飙升欢欣鼓舞之时,是否想过,它的目的和意义又何在呢?这些数据带给我们的究竟是什么呢?也许是我认识的偏差,我总会不觉嗅出 “为发展而发展”的气息。可当我们的眼中只剩下了一堆数字,而忘记了对自己理想生活的概念,更不去深究人到底为了什么而活着时,我们还剩下些什么呢? 最后我想说一点个人有关理论建构的看法:一个理论被建构并被人们认同和采纳,并不表示它是最好的或是绝对正确的。而是说我们现在还没有找到更合理的解释,那就暂时请它载我们一程,直到我们找到更合理的解释为止。所以毋宁说,有价值的理论往往都扮演着“善意地欺骗者”的角色,然而它起到的作用却是积极正面的。 “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带有些许“乌托邦”色彩但极具现实意义的理论的意义大概也在于此。罗尔斯试图通过构建“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为现实中各种社会的良性运行提供一个阿基米德支点,而在我看来这个目的无疑多多少少是达到了些的。 就我个人而言,我真心地期盼着“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真正需要它的地方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如果真的有那么一天,我们将会怎么样呢?我当然不知道,但我将默默地等待着,等待着这个问题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