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自由无约束,则自由无意义
1960年3月,纽约时报应顾客刊登要求,按照当时报社的流程审查之后,照常刊登了一则题为《关注他们的呐喊》的“社论式广告”,内容是呼吁人们注意当时美国南方黑人社群的生存状况,支持他们为争取人格尊严与生存权利发起的和平示威游行,控诉了南方的种族主义行为。这则广告并未对任何人进行指名道姓的批评,以“南方违宪者”指代相关人士。文案列出了六十四位联合署名者的名单,还有一张供支持者日后捐款的回执。广告按照合同顺利履行完毕,当事人谁也未曾想到,这则广告会在当时种族冲突的题目之外,掀起更大的争议,成为美国言论和出版自由接受公众重新审视和舆论考验的里程碑。广告中涉及到的具体事件发生地在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广告刊发后,当地警察局长L.B.沙利文以涉嫌诽谤,将《纽约时报》诉至蒙哥马利市巡回法院,提出高额索赔。州法院后来顺利取得该案的管辖权,当地具有明显倾向的陪审团最后判定《纽约时报》败诉,后者随即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于是该案变成“《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也即本书主要的叙事。
如果我们抛开当时美国社会的人权状况和历史背景,自然无法看清这一案件对后世的深远影响。刘易斯遂引领读者翻山越岭,深入其中。美国的立国之本,明明是“人人生而平等”,然而种族主义长期存在,观念根深蒂固,南北战争付出了巨大的人员牺牲和财产损失,争的即是深刻的种族观念分歧掩盖下的南北经济模式谁将拥有未来。这场美国唯一的内战现在看只能说改变了部分历史。南方各州虽然战败,但是种族观念却始终残留,他们利用联邦赋予各州的立法权,出台各种钳制和剥夺黑人群体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南方黑人群体的生存状况不但没有因为联邦颁布的种族平权法案而好转,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平权法案俨然成了自欺欺人。金博士也正是在这个年代成为黑人争取权利意识苏醒的代表人物,肯尼迪政府曾经派遣大量法警沿路护卫民权人士搭乘公车以及黑人孩子进入公立学校。阿拉巴马州当年正是种族歧视和压迫的大本营,也是种族冲突最激烈的地方。《纽约时报》案初审失利的重大消极影响是,这将造成各州利用传统的用来挽回个人名誉的诽谤诉讼,成功挟制媒体舆论。因为媒体一但报道种族事件,就必然会被援引该案例担上沉重的败诉赔偿。对那些小的报纸来说,这上足以使他们经济崩溃。当时一部分人认为,这一案件甚至会使媒体集体噤口,告别自己本应承担的舆论监督之责。而当时媒体的道义力量,正是美国南方民权运动的最有力的支持者。
1962年,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宣布维持原判,驳回了《纽约时报》以及当时一并被起诉的曾在广告中列名的牧师们的上诉,对《纽约时报》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抗辩,州最高法院用一句话驳回:“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保护诽谤言论”。依此标准,《纽约时报》只有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解释,否则永远无法胜诉。
美国第一届国会1791年增订的十条宪法修正案,即今天人们所熟知的“权利法案”。其中第一修正案内容为:国会不得立法: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或向政府陈情请愿伸冤之权利。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一般都有尊重来自司法实践的历史判例的传统,即通过普通法解释宪法。贸然推翻先前的判例,意味着否定先前的判决,缺乏公平。联邦最高法院承认言论自由是美国宪法的基础价值,发轫是霍姆斯大法官对当年高院一份判决的异议意见,在观念上第一次用宪法第一修正案清除了普通法的先前判例。正像他所说的,“真理只有在思想市场中,才能得到最好的检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具体解释问题,在近代以来一直是联邦最高法院那“大理石神殿”里持续争论之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来到最高法院之时,一直存在两个核心的法律争议。其一为:对某一政府部门的批评,是否“指涉且关系到”主管该部门的官员?相关官员能否以个人名义,提起诽谤之诉?与其相对应的则是,媒体行使监督权、批评权时,如果掺杂了不实报道,应如何承担责任?
1964年3月联邦最高法院经过内部激烈的争论,终审判决《纽约时报》胜诉,撤销原判。在判决意见中,执笔的布伦南大法官确认了广告中确有不实之处,但认定原判适用的法律存在宪法缺陷,认为对所处时代的公共事务的辩论,即便有可能包含刻薄、尖锐的言论,仍然有权得到宪法保护。“《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尘埃落定,其判例为后世一再援引,具有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份判决意见书,最初使闻者无不欢喜,因为这是言论自由的胜利。而且它极易给人们一种错觉,我们很可能因为它似乎确定了言论、出版的绝对自由,从而误以为今后类似的案例不会再引起争议,媒体无疑将成为具有宪法背景的真正无冕之王。然而刘易斯在讨论该案具体情形之后,仍然用了大量篇幅,讲述的就是该案之后的情况。事实上,在“麦卡锡主义”时期之后,保护个人名誉不被侵害,仍然是联邦最高法院最重视的原则之一。在“沙利文”案之后,媒体缺乏职业操守的言行不能不受到审视和反思,诉媒体诽谤案不见减少,反而剧增且索赔额度越来越高。刘易斯指出,现代媒体今非昔比,其影响力往往使他们有超越法律限定的趋势,面对永无休止地对个人生活的粗暴干预,往往引起公众反感。刘易斯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无羁地讨论公共事务,而非只为媒体一家服务。所以,言论自由并不是由媒体一家独享,而应该在公正的原则下具体认定哪一方在何时受到宪法的切实保护。
事实证明,作为公共知识分子,曾专门负责与最高法院事务有关报道的时报驻华盛顿 “跑线记者”的刘易斯,确实是记录和述说当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最佳人选。这不仅仅是指他获得一手史料甚至是历史原件的可靠性,更使人感叹的是他的思想理路和客观性。正如何帆所说,尽管刘易斯本人就是《纽约时报》资深记者,但难能可贵的是,他没有简单站在媒体立场上,而是看到了绝对的新闻自由与现实公正之间的悖论。
印在本书封面上“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一句,今天人们已经找到了最初出处。这句话富于哲理和思辨意味,多少也有一点同现实反抗的成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句话值得被一再重复。但是这句话和刘易斯主要想说的问题相去甚远,他在提示我们注意人都有追求绝对自由的本能;而搞清楚什么是自由和保守,了解保守的不可或缺,究竟怎样才是对人权的最大尊重,在具体的问题上,对如何能实现公正的判断,这些甚至比自由本身更重要。
2011-9-8
如果我们抛开当时美国社会的人权状况和历史背景,自然无法看清这一案件对后世的深远影响。刘易斯遂引领读者翻山越岭,深入其中。美国的立国之本,明明是“人人生而平等”,然而种族主义长期存在,观念根深蒂固,南北战争付出了巨大的人员牺牲和财产损失,争的即是深刻的种族观念分歧掩盖下的南北经济模式谁将拥有未来。这场美国唯一的内战现在看只能说改变了部分历史。南方各州虽然战败,但是种族观念却始终残留,他们利用联邦赋予各州的立法权,出台各种钳制和剥夺黑人群体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南方黑人群体的生存状况不但没有因为联邦颁布的种族平权法案而好转,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平权法案俨然成了自欺欺人。金博士也正是在这个年代成为黑人争取权利意识苏醒的代表人物,肯尼迪政府曾经派遣大量法警沿路护卫民权人士搭乘公车以及黑人孩子进入公立学校。阿拉巴马州当年正是种族歧视和压迫的大本营,也是种族冲突最激烈的地方。《纽约时报》案初审失利的重大消极影响是,这将造成各州利用传统的用来挽回个人名誉的诽谤诉讼,成功挟制媒体舆论。因为媒体一但报道种族事件,就必然会被援引该案例担上沉重的败诉赔偿。对那些小的报纸来说,这上足以使他们经济崩溃。当时一部分人认为,这一案件甚至会使媒体集体噤口,告别自己本应承担的舆论监督之责。而当时媒体的道义力量,正是美国南方民权运动的最有力的支持者。
1962年,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宣布维持原判,驳回了《纽约时报》以及当时一并被起诉的曾在广告中列名的牧师们的上诉,对《纽约时报》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抗辩,州最高法院用一句话驳回:“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保护诽谤言论”。依此标准,《纽约时报》只有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解释,否则永远无法胜诉。
美国第一届国会1791年增订的十条宪法修正案,即今天人们所熟知的“权利法案”。其中第一修正案内容为:国会不得立法: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或向政府陈情请愿伸冤之权利。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一般都有尊重来自司法实践的历史判例的传统,即通过普通法解释宪法。贸然推翻先前的判例,意味着否定先前的判决,缺乏公平。联邦最高法院承认言论自由是美国宪法的基础价值,发轫是霍姆斯大法官对当年高院一份判决的异议意见,在观念上第一次用宪法第一修正案清除了普通法的先前判例。正像他所说的,“真理只有在思想市场中,才能得到最好的检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具体解释问题,在近代以来一直是联邦最高法院那“大理石神殿”里持续争论之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来到最高法院之时,一直存在两个核心的法律争议。其一为:对某一政府部门的批评,是否“指涉且关系到”主管该部门的官员?相关官员能否以个人名义,提起诽谤之诉?与其相对应的则是,媒体行使监督权、批评权时,如果掺杂了不实报道,应如何承担责任?
1964年3月联邦最高法院经过内部激烈的争论,终审判决《纽约时报》胜诉,撤销原判。在判决意见中,执笔的布伦南大法官确认了广告中确有不实之处,但认定原判适用的法律存在宪法缺陷,认为对所处时代的公共事务的辩论,即便有可能包含刻薄、尖锐的言论,仍然有权得到宪法保护。“《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尘埃落定,其判例为后世一再援引,具有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份判决意见书,最初使闻者无不欢喜,因为这是言论自由的胜利。而且它极易给人们一种错觉,我们很可能因为它似乎确定了言论、出版的绝对自由,从而误以为今后类似的案例不会再引起争议,媒体无疑将成为具有宪法背景的真正无冕之王。然而刘易斯在讨论该案具体情形之后,仍然用了大量篇幅,讲述的就是该案之后的情况。事实上,在“麦卡锡主义”时期之后,保护个人名誉不被侵害,仍然是联邦最高法院最重视的原则之一。在“沙利文”案之后,媒体缺乏职业操守的言行不能不受到审视和反思,诉媒体诽谤案不见减少,反而剧增且索赔额度越来越高。刘易斯指出,现代媒体今非昔比,其影响力往往使他们有超越法律限定的趋势,面对永无休止地对个人生活的粗暴干预,往往引起公众反感。刘易斯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无羁地讨论公共事务,而非只为媒体一家服务。所以,言论自由并不是由媒体一家独享,而应该在公正的原则下具体认定哪一方在何时受到宪法的切实保护。
事实证明,作为公共知识分子,曾专门负责与最高法院事务有关报道的时报驻华盛顿 “跑线记者”的刘易斯,确实是记录和述说当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最佳人选。这不仅仅是指他获得一手史料甚至是历史原件的可靠性,更使人感叹的是他的思想理路和客观性。正如何帆所说,尽管刘易斯本人就是《纽约时报》资深记者,但难能可贵的是,他没有简单站在媒体立场上,而是看到了绝对的新闻自由与现实公正之间的悖论。
印在本书封面上“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一句,今天人们已经找到了最初出处。这句话富于哲理和思辨意味,多少也有一点同现实反抗的成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句话值得被一再重复。但是这句话和刘易斯主要想说的问题相去甚远,他在提示我们注意人都有追求绝对自由的本能;而搞清楚什么是自由和保守,了解保守的不可或缺,究竟怎样才是对人权的最大尊重,在具体的问题上,对如何能实现公正的判断,这些甚至比自由本身更重要。
20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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