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有时候我们不说话,但不代表我们没有为说话做准备。
这是本值得推荐阅读的好书。
在中国政治社会学领域,这本书能出版尤为难得,译者何帆的翻译也处理得很好,让我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业水准又恢复了几分信心。
一本好书不应该仅仅满足于观点正确或者立场正确,而是应该告诉你人类获得这样的认识是经历了怎样的过程,在这些过程中的复杂考量能够让我们对世界的认识更加深入和透彻,进而认清一个好社会应该具备的一些特征,包括我们自己,应该在思想和认识方面做好怎样的准备。
这本书讲述的是1960年一名警察局长起诉《纽约时报》的诽谤故事,他发现该报纸的一则广告里面出现了不实内容,而且广告利用不实事实批评他所在警察局的管理,他认为这是诽谤了他这个实际警局负责人的名誉。
在一开始州立法院两级判决里,都认为报纸败诉,局长胜诉。眼看一份百年老报就要因此破产,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做了纠正的判决,在判决书里,他们认为:
我国曾对一项原则作出过深远承诺,那就是:对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在此背景下,我们考虑了本案涉及的问题。本案中的那则广告,抗议的是我们所处时代的主要公共议题,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的保护。
判决词主笔布伦南大法官引用了“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案”的判词:“在自由争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
事实上这个判词的观点和布兰代斯大法官在“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的观点一脉相承:
达到心中至善的最好方式,是不同思想的自由交流。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想确定一种思想是否真理,就应该让它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接受检验。
其实中国古人也有一句: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我党也有句老话:真理愈辩愈明。可以与以上判词的光辉相互映照。
我并不想就这本书的观点来嘲笑我们国家的现状,我们知道在中国批评一个官员是高危事业,过去如此,现状还是如此,并没有因为我们实施了人类最先进的文化价值观而有改变。
我是想提醒各位,在批评一个官员的时候,有很多问题,在很多国家还有不同的认识。
比如在英国,他们现在也并不认可媒体在批评官员公共事务的时候可以引用错误的事实或者证据,哪怕是出于无心之失。
又比如在我国,我们对官员或者公知的公共事务行为进行批评讨论首先不是有无权利,而是关注你到底是出于什么动机?假如批评者就是出于恶意的动机,能否有批评的自由?这恐怕不是每个人都能立即认同的。
即使在观念相对领先的美国,这个判决也没有一劳永逸解决言论自由尺度的问题,事实上媒体在批评官员和公众人物的时候,因为拥有持有言论自由宝剑,而不断突破自己的职业规范或底线,也引起了公众反感,这样在美国近年的判决又多对媒体不利,客观上让媒体又有所收敛。
关于言论自由尺度的问题,我想一个好答案绝对不能用在别人身上是好的,出现在自己身上就是难以接受的。
我还想,一个好答案应该是与时俱进的,我们坚守原则,但我们从不僵化。
我最后想,美国社会就言论自由达成共识也经历了两百年的反复,我们最后走向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也不是一日之功,也许我们要用更长的时间才能消化领先国家的文明成果。
但是日拱一卒,不期速成,这是我们国家理性又现实的公民应该具备的心态。
虽然有时候我们不说话,但不代表我们没有为说话做准备。
在中国政治社会学领域,这本书能出版尤为难得,译者何帆的翻译也处理得很好,让我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业水准又恢复了几分信心。
一本好书不应该仅仅满足于观点正确或者立场正确,而是应该告诉你人类获得这样的认识是经历了怎样的过程,在这些过程中的复杂考量能够让我们对世界的认识更加深入和透彻,进而认清一个好社会应该具备的一些特征,包括我们自己,应该在思想和认识方面做好怎样的准备。
这本书讲述的是1960年一名警察局长起诉《纽约时报》的诽谤故事,他发现该报纸的一则广告里面出现了不实内容,而且广告利用不实事实批评他所在警察局的管理,他认为这是诽谤了他这个实际警局负责人的名誉。
在一开始州立法院两级判决里,都认为报纸败诉,局长胜诉。眼看一份百年老报就要因此破产,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做了纠正的判决,在判决书里,他们认为:
我国曾对一项原则作出过深远承诺,那就是:对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在此背景下,我们考虑了本案涉及的问题。本案中的那则广告,抗议的是我们所处时代的主要公共议题,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的保护。
判决词主笔布伦南大法官引用了“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案”的判词:“在自由争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
事实上这个判词的观点和布兰代斯大法官在“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的观点一脉相承:
达到心中至善的最好方式,是不同思想的自由交流。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想确定一种思想是否真理,就应该让它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接受检验。
其实中国古人也有一句: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我党也有句老话:真理愈辩愈明。可以与以上判词的光辉相互映照。
我并不想就这本书的观点来嘲笑我们国家的现状,我们知道在中国批评一个官员是高危事业,过去如此,现状还是如此,并没有因为我们实施了人类最先进的文化价值观而有改变。
我是想提醒各位,在批评一个官员的时候,有很多问题,在很多国家还有不同的认识。
比如在英国,他们现在也并不认可媒体在批评官员公共事务的时候可以引用错误的事实或者证据,哪怕是出于无心之失。
又比如在我国,我们对官员或者公知的公共事务行为进行批评讨论首先不是有无权利,而是关注你到底是出于什么动机?假如批评者就是出于恶意的动机,能否有批评的自由?这恐怕不是每个人都能立即认同的。
即使在观念相对领先的美国,这个判决也没有一劳永逸解决言论自由尺度的问题,事实上媒体在批评官员和公众人物的时候,因为拥有持有言论自由宝剑,而不断突破自己的职业规范或底线,也引起了公众反感,这样在美国近年的判决又多对媒体不利,客观上让媒体又有所收敛。
关于言论自由尺度的问题,我想一个好答案绝对不能用在别人身上是好的,出现在自己身上就是难以接受的。
我还想,一个好答案应该是与时俱进的,我们坚守原则,但我们从不僵化。
我最后想,美国社会就言论自由达成共识也经历了两百年的反复,我们最后走向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也不是一日之功,也许我们要用更长的时间才能消化领先国家的文明成果。
但是日拱一卒,不期速成,这是我们国家理性又现实的公民应该具备的心态。
虽然有时候我们不说话,但不代表我们没有为说话做准备。
有关键情节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