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的边界
乔治•奥威尔把“自由”一词解释得浅显易懂,他说,“自由,至少意味着这样的权利:别人不想听,你照样可以说”。但这终究不过是一种文学性的表述,布鲁诺•莱奥尼认为,“自由是、并且可能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因为自由必然涉及一整套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旦进入到法律层面,“自由”这个词语将被刨根问底地探究其内涵与外延,再也不可能像奥威尔说得这般轻松与简单了。
安东尼•刘易斯的《批判官员的尺度》,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这一里程碑案件为引子,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了一副时间跨度长达两百年的美国言论自由司法史画卷。“故事的开头很普通”,《纽约时报》刊登了一篇收费广告,指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方存在种族歧视的不当行为。主管警务的市政专员以该广告所载内容不实、构成对其个人的诽谤为由,在种族歧视气氛浓厚的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纽约时报》提起诉讼,请求天价赔偿。身为资深记者与两届普利策奖得主的刘易斯,是个讲故事的高手,深谙读者心理,在用了五章的篇幅娓娓讲述《纽约时报》在阿拉巴马州各级法院的困兽之斗后,卖起了关子,笔锋一转将读者拉回到一百八十年前的美利坚立国之初。
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是联邦主义者与州权主义者之间的一场鏖战。联邦主义者希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州权主义者则希望更多地保留各州的主权,每一个宪法条文之中,处处留有这两派人士角力与妥协的痕迹。州权主义者提出,作为批准宪法的条件,应立即制定限制联邦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的修正案,而这一条件也为联邦主义者所接受。宪法生效后,詹姆斯•麦迪逊将各州提出的124份修正案整理成12条,各州于1791年批准了其中的10条,即为现在的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并因其立法宗旨而被称为《权利法案》。但是,正如宪法其他绝大多数条款一样,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表述是含糊不明的。哈佛法学教授泽卡赖亚•查菲,被誉为美国“20世纪上半叶最重要的第一修正案学者”,他曾经断言,第一修正案的“起草者们对于他们想要表达的内容,根本没有十分清晰的观念”。安东尼•刘易斯也坦承,找不到起草者们关于第一修正案的立法意图的有价值的讨论。被公认为美国最伟大的法官之一的勒尼德•汉德,甚至认为“宪法条文仅是一种告诫,而非命令”。在近200年的时间里,这个第一修正案中所谓的“不得立法(make no law)”,在法律界一直有着极大的争议。最极端的观点是,make no law就是不准立法,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当然,这个观点过于偏激,不可能为政治家与法律人所接受。然而,即便如此,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什么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律约束,在何种程度上构成第一修正案中所谓的“限制”(abridge)?据此,安东尼•刘易斯提出了法官们萦绕于心的一个问题:法官在面对具体案件时,究竟应该如何对第一修正案做出解释?
《权利法案》的立法目的,正是为了驯服联邦政府这头怪兽,将公权力关进笼子。但是,尽管第一修正案开宗明义即确立保护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宪法原则,联邦党与民主共和党之间的政争,却导致了1789年《防治煽动法》的出台。检察官们据此对批评政府官员的言论大举兴讼,从根本上架空了第一修正案,成为早期美国压制言论自由的象征。万幸的是,政治家们很快就从这一司法乱象中清醒过来,1800年大选后杰弗逊总统上任,赦免了所有因该法入狱的人。此后,国会又陆续决定退还受该法惩处者的罚金。然而,历史总是会出现轮回。连续两次世界大战带来的紧张局势,以及战后两大阵营的冷战对峙,导致《防治煽动法》在一百多年后,得以改头换面,以《防治间谍法》的面目再次出现。但法律人的深刻反思也已同时展开,霍姆斯、布兰代斯、汉德,这三位伟大的法官以其丰沛的学识与超人的智慧,对于言论自由的司法规制范围,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他们的努力,与以查菲教授为代表的学术界一起,日益改变了司法界与舆论界对言论自由含义的理解,增进了民众的宽容度。然而,通过压制言论自由打压政敌的做法,并未就此绝迹,其余绪甚至迁延至今。在安东尼•刘易斯看来,直到本书初版时的1992年,“四十多年来,政客们都靠指控政敌对共产党过分软弱赢取选票”。
本书中这凭空插入的五章历史追溯,当然不是空穴来风。没有这些政治教训与学术反思,就不会有《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中,对第一修正案的伟大意义振聋发聩的阐释与重申。正是因为这些历史积淀,各个面向的教训反思才一如涓涓细流,在本案中得以交汇,这个判决的历史脉络才能清晰呈现在读者面前,最终成为一座司法史上的丰碑。作者的巧妙章法和良苦用心,在此毕露无遗。
完成了这项历史梳理工作后,安东尼•刘易斯终于开始继续讲述《纽约时报》在联邦最高法院的绝地反击。深知此案重要意义的判决执笔者布伦南大法官,为使本案能如“布朗案”一般,达成全体大法官的一致意见,在最高法院内部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九位大法官均是才华横溢的饱学之士,在政治哲学、司法理念上多有歧见,甚至针锋相对。布伦南周旋其间,想就本案取得一致意见,其所遇阻力之深重,自不待言。他既要照顾到激进地要求赋予批评官员言论绝对豁免权的布莱克、道格拉斯和戈德堡,又要念及“州权主义的伟大捍卫者”哈伦二世的妥协可能。为了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即使是工于修辞的布伦南,也对判决书八易其稿,最终方能获取全体大法官的认同。
哈伦二世大法官在本案中的态度,尤其耐人寻味。沙利文案不但涉及第一宪法修正案,还关系到另一个极为重要的美国基本政体问题,即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的权力界限。《权利法案》制定之初,其授权对象或者说限制对象,仅限于“联邦议会”,对各州并无拘束力。美国宪法史学家利维曾明确指出,第一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把调整言论和出版方面的专属管辖权保留在各州手里。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权利法案》不能适用于各州,即使认定《纽约时报》的广告在言论自由保护范围之内,联邦最高法院仍然无权推翻阿拉巴马州法院的判决。这一局面,在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过以后,才出现了改变的可能。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任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过,第十四修正案在制定之初,并不适用于前十条修正案。正是由于约翰•马歇尔•哈伦一世大法官的大力呼吁,主张第十四修正案要求《权利法案》亦同样适用于各州,最高法院才从1925年起逐渐修正自己的观点。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第十四修正案以及哈伦一世大法官的努力,《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结果会截然不同,美国的言论自由司法史,也当然不会是今天这幅面貌。令刘易斯大感意外的是,哈伦二世大法官在本案中放弃了一贯的州权主义保守立场,即使是其意识形态上的对手布莱克和布伦南,在对此深表欢迎的同时,也惊讶不已。笔者不禁揣度,乃祖在拓展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适用范围上的巨大贡献,或许正是哈伦二世转变立场的关键因素。
从型塑今日美国的媒体生态角度而言,无论赋予《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多么重要的意义,都是不为过的。但是,诚如刘易斯所言,“沙利文案只是开始,绝非终点”。何帆也在译者序中赞叹,刘易斯虽然身为媒体人,却在本书的最后几章,对涉嫌诽谤和严重侵犯隐私的媒体行为加以深刻反思,实属难能可贵。本案并没有最终解决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问题,其后数十年,这一问题在不同面向上日益延展,出现了更多的新的司法难题。在言论自由与诽谤法和隐私保护之间,能否寻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引发了无数的争议,不断考验着法律人的智慧,至今也未能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默多克的传媒帝国新近爆出的窃听丑闻,也恰恰印证了作者前述反思的重要意义。
布伦南大法官在该案判决书中写道:“对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保护”。何帆在译者序中也提到,主审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案的巫国平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答:“这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有多大,这个社会的进步就有多大。一个文明、民主、进步的社会,都应当充分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我国对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现状,显然不容乐观。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都曾出台规范性文件,但若干掌权之士滥用公权力打压异议言论的违法行为,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日有变本加厉之势。但我们同样看到,中国并不缺乏睿智、勇敢、进取的新闻人与法律人,值得我们“当街起舞的时刻”,或许就在不远的将来。
安东尼•刘易斯的《批判官员的尺度》,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这一里程碑案件为引子,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了一副时间跨度长达两百年的美国言论自由司法史画卷。“故事的开头很普通”,《纽约时报》刊登了一篇收费广告,指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方存在种族歧视的不当行为。主管警务的市政专员以该广告所载内容不实、构成对其个人的诽谤为由,在种族歧视气氛浓厚的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纽约时报》提起诉讼,请求天价赔偿。身为资深记者与两届普利策奖得主的刘易斯,是个讲故事的高手,深谙读者心理,在用了五章的篇幅娓娓讲述《纽约时报》在阿拉巴马州各级法院的困兽之斗后,卖起了关子,笔锋一转将读者拉回到一百八十年前的美利坚立国之初。
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是联邦主义者与州权主义者之间的一场鏖战。联邦主义者希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州权主义者则希望更多地保留各州的主权,每一个宪法条文之中,处处留有这两派人士角力与妥协的痕迹。州权主义者提出,作为批准宪法的条件,应立即制定限制联邦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的修正案,而这一条件也为联邦主义者所接受。宪法生效后,詹姆斯•麦迪逊将各州提出的124份修正案整理成12条,各州于1791年批准了其中的10条,即为现在的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并因其立法宗旨而被称为《权利法案》。但是,正如宪法其他绝大多数条款一样,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表述是含糊不明的。哈佛法学教授泽卡赖亚•查菲,被誉为美国“20世纪上半叶最重要的第一修正案学者”,他曾经断言,第一修正案的“起草者们对于他们想要表达的内容,根本没有十分清晰的观念”。安东尼•刘易斯也坦承,找不到起草者们关于第一修正案的立法意图的有价值的讨论。被公认为美国最伟大的法官之一的勒尼德•汉德,甚至认为“宪法条文仅是一种告诫,而非命令”。在近200年的时间里,这个第一修正案中所谓的“不得立法(make no law)”,在法律界一直有着极大的争议。最极端的观点是,make no law就是不准立法,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当然,这个观点过于偏激,不可能为政治家与法律人所接受。然而,即便如此,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什么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律约束,在何种程度上构成第一修正案中所谓的“限制”(abridge)?据此,安东尼•刘易斯提出了法官们萦绕于心的一个问题:法官在面对具体案件时,究竟应该如何对第一修正案做出解释?
《权利法案》的立法目的,正是为了驯服联邦政府这头怪兽,将公权力关进笼子。但是,尽管第一修正案开宗明义即确立保护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宪法原则,联邦党与民主共和党之间的政争,却导致了1789年《防治煽动法》的出台。检察官们据此对批评政府官员的言论大举兴讼,从根本上架空了第一修正案,成为早期美国压制言论自由的象征。万幸的是,政治家们很快就从这一司法乱象中清醒过来,1800年大选后杰弗逊总统上任,赦免了所有因该法入狱的人。此后,国会又陆续决定退还受该法惩处者的罚金。然而,历史总是会出现轮回。连续两次世界大战带来的紧张局势,以及战后两大阵营的冷战对峙,导致《防治煽动法》在一百多年后,得以改头换面,以《防治间谍法》的面目再次出现。但法律人的深刻反思也已同时展开,霍姆斯、布兰代斯、汉德,这三位伟大的法官以其丰沛的学识与超人的智慧,对于言论自由的司法规制范围,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他们的努力,与以查菲教授为代表的学术界一起,日益改变了司法界与舆论界对言论自由含义的理解,增进了民众的宽容度。然而,通过压制言论自由打压政敌的做法,并未就此绝迹,其余绪甚至迁延至今。在安东尼•刘易斯看来,直到本书初版时的1992年,“四十多年来,政客们都靠指控政敌对共产党过分软弱赢取选票”。
本书中这凭空插入的五章历史追溯,当然不是空穴来风。没有这些政治教训与学术反思,就不会有《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中,对第一修正案的伟大意义振聋发聩的阐释与重申。正是因为这些历史积淀,各个面向的教训反思才一如涓涓细流,在本案中得以交汇,这个判决的历史脉络才能清晰呈现在读者面前,最终成为一座司法史上的丰碑。作者的巧妙章法和良苦用心,在此毕露无遗。
完成了这项历史梳理工作后,安东尼•刘易斯终于开始继续讲述《纽约时报》在联邦最高法院的绝地反击。深知此案重要意义的判决执笔者布伦南大法官,为使本案能如“布朗案”一般,达成全体大法官的一致意见,在最高法院内部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九位大法官均是才华横溢的饱学之士,在政治哲学、司法理念上多有歧见,甚至针锋相对。布伦南周旋其间,想就本案取得一致意见,其所遇阻力之深重,自不待言。他既要照顾到激进地要求赋予批评官员言论绝对豁免权的布莱克、道格拉斯和戈德堡,又要念及“州权主义的伟大捍卫者”哈伦二世的妥协可能。为了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即使是工于修辞的布伦南,也对判决书八易其稿,最终方能获取全体大法官的认同。
哈伦二世大法官在本案中的态度,尤其耐人寻味。沙利文案不但涉及第一宪法修正案,还关系到另一个极为重要的美国基本政体问题,即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的权力界限。《权利法案》制定之初,其授权对象或者说限制对象,仅限于“联邦议会”,对各州并无拘束力。美国宪法史学家利维曾明确指出,第一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把调整言论和出版方面的专属管辖权保留在各州手里。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权利法案》不能适用于各州,即使认定《纽约时报》的广告在言论自由保护范围之内,联邦最高法院仍然无权推翻阿拉巴马州法院的判决。这一局面,在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过以后,才出现了改变的可能。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任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过,第十四修正案在制定之初,并不适用于前十条修正案。正是由于约翰•马歇尔•哈伦一世大法官的大力呼吁,主张第十四修正案要求《权利法案》亦同样适用于各州,最高法院才从1925年起逐渐修正自己的观点。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第十四修正案以及哈伦一世大法官的努力,《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结果会截然不同,美国的言论自由司法史,也当然不会是今天这幅面貌。令刘易斯大感意外的是,哈伦二世大法官在本案中放弃了一贯的州权主义保守立场,即使是其意识形态上的对手布莱克和布伦南,在对此深表欢迎的同时,也惊讶不已。笔者不禁揣度,乃祖在拓展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适用范围上的巨大贡献,或许正是哈伦二世转变立场的关键因素。
从型塑今日美国的媒体生态角度而言,无论赋予《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多么重要的意义,都是不为过的。但是,诚如刘易斯所言,“沙利文案只是开始,绝非终点”。何帆也在译者序中赞叹,刘易斯虽然身为媒体人,却在本书的最后几章,对涉嫌诽谤和严重侵犯隐私的媒体行为加以深刻反思,实属难能可贵。本案并没有最终解决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问题,其后数十年,这一问题在不同面向上日益延展,出现了更多的新的司法难题。在言论自由与诽谤法和隐私保护之间,能否寻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引发了无数的争议,不断考验着法律人的智慧,至今也未能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默多克的传媒帝国新近爆出的窃听丑闻,也恰恰印证了作者前述反思的重要意义。
布伦南大法官在该案判决书中写道:“对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保护”。何帆在译者序中也提到,主审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案的巫国平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答:“这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有多大,这个社会的进步就有多大。一个文明、民主、进步的社会,都应当充分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我国对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现状,显然不容乐观。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都曾出台规范性文件,但若干掌权之士滥用公权力打压异议言论的违法行为,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日有变本加厉之势。但我们同样看到,中国并不缺乏睿智、勇敢、进取的新闻人与法律人,值得我们“当街起舞的时刻”,或许就在不远的将来。
有关键情节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