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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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反思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
作者首先提出问题:怎样才能对由许多个人共用的自然资源实现最佳治理?尽管有些人写了了有关“公地悲剧”的学术文章,建议由“国家”对绝大多数自然资源实行控制,以防止他们毁灭;有的人认为把资源私有化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实践表明,无论是国家还是市场,在个人以长期的、建设性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系统方面都未取得成功。而许多社群的人们借助既不同于国家也不同于市场的制度安排,却在一个较长的时间之内,对某些资源系统实现了适度治理。与此同时,作者认为我们缺乏必要的认识工具和模型去充分理解与自然资源系统治理和管理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以及为什么有些制度在有些场景下能顺利运作而在另一些场景下却不能顺利运作的原因。所以她提出了本书的目标:
(1)对于已运用于许多自然资源治理政策分析的基础进行评判;
(2)列举治理和管理这些资源的成功以及不成功的实例;
(3)着手开发更好的认识工具,以明晰为管制许多不同类型的资源而设计的自主治理制度安排的效能和局限性。
基于此,作者选择对三个经常用来以解决此类问题的经典模型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一些可以替代的选择,最后运用制度分析,解释不同社群的人们如何形成公地治理的方法。
(1)公地悲剧。哈丁所提出的公地悲剧假设有一个“对所有人开发”的牧场,然后从理性人的角度考察了放牧人的行为,认为每一个放牧人都可以从放牧中获得直接的利益,却只需要承担别人放牧的部分损失,因此每一个放牧者都有增加越来越多牲畜的动力。因此他提出“在一个信奉公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追求他自己的最佳利益,毁灭是所有人趋之若鹜的目的地”(P11)。同时作者引述了亚里士多德、霍布斯关于公共品的论述,以及当时一些学者对公地悲剧的应用,并得到结论:这个世界大多依赖可能产生公地悲剧的资源(P12)。
(2)囚徒困境。囚徒困境是公地悲剧的一种形式,即在假设牧场中只有两个放牧人的时候,基于个人的理性,两个牧人都会选择过度的放牧,即个人的理性最终促成了集体的非理性。基于个人理性的最佳策略组合却往往是帕累托较差的(P15)。
(3)集体行动逻辑。奥尔森所提出的集体行动逻辑以个人追求自己福利的最大化作为参照,描述了个人追求集体利益的困难性,形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能无差别地享受公共品所带来的福利,但提供这项公共品的成本却由这个集体中的每一个人分摊,除非个人能够被排除在公共品的福利之外,否则个人就不会产生动机为提供公共品而贡献力量。
奥斯特罗姆肯定了这三个模型的合理性,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不足:这些模型都假定其中的一些约束条件是不变的来分析人的行动。然而,她却宁愿致力于“提高当事人改变博弈中约束规则的能力,进而是博弈的结局不同于囚徒困境中那冷酷的悲剧”(P19)。不幸的是,类似的模型在现实中已经形成一种“隐喻”,这样的隐喻激起了人们的一种印象:“一群无助的个人陷入了毁灭他们自己的残酷进程之中。(P21)”在对这样一种隐喻进行了批判之后,奥斯特罗姆基于她论述的模型逐条批驳了人们提出的国家或市场的解决方法。(1)首先,她从理论前提驳斥了“利维坦”的方法。认为集中控制有效的人假设牧场中的最优均衡是建立在信息准确、监督能力强、制裁可靠有效以及行政费用为零这样的基础上的,然而实际情况无法满足这些条件。(2)其次,她从可操作性来否定了“私有化”的建议。因为公共池塘的产权有时候难以界定,比如水和渔场等流动性资源,要为其建立私有产权就无从谈起了。在此基础上,她指出了这两个方案都并不是“唯一的”。选择了私有化并不代表不能集中控制。她对“只存在单一问题和单一解决方案的看法” (P30)并不认同,她认为这两者都犯下了一个错误,就是“将制度变迁必须来自外部强加给受它影响的个人作为中心的信条”(P30)。而奥斯特罗姆却认为制度变迁的过程却是一个存在着许多不同问题和不同解决方案的问题。制度的变迁更多地是一个困难、耗时并引发矛盾的过程。这个过程既要有被文化认同的规则,又需要关于时间和空间变量的有效信息。所以她将这种新的制度安排置于实际场景的考察之下,认为实际中的人有能力避免陷入前述的悲剧,这种能力则因环境的不同而不同。基于上述分析,奥斯特罗姆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她将这个模型称为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通过局中人的相互订立协议并设立一个外在的仲裁机构运行。这个模型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协议的主体是局中人,因此他们对局中各种策略是有详实而准确的信息的;
(2)仲裁者的工作仅仅是帮助各方找出解决在执行工作范围内产生的问题的方法,而这些工作规则是各方自己已经同意了的;
(3)因为局中人本身的利益诉求,同时他们拥有准确的信息,因此他们关注其他局中人的行为,有监督的动机。
奥斯特罗姆认为这个模型在抽象层面克服了她所提出的单纯的“集体控制”或“私有化”的缺点,同时具有两者的特点。当然,她也指出这种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不是万应灵药,“在实际场景中所观察到的制度安排,要比在此提出讨论的任何一个简单博弈结构远为复杂”(P37),她以土耳其阿兰亚的近海渔场为例,提出了一个成功的经验。
在这个案例中,渔民们通过都同意捕捞点的做法,而渔民的登记表则是由地方官员保存,尽管捕捞的产权没有界定清楚,但是使用捕捞点的权利和相应的责任规定地很清楚,捕捞点的设计和规则的形成都是由渔民完成的,这样就形成了自主治理的一个实例。
综上所述,奥斯特罗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否定了“公共资源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公地悲剧”的隐喻,同时反对基于这种隐喻来制定政策,在第一章的最后,她提出了自己的挑战:“如何以对人类在处理与公地悲剧相关的或完全相关的各种情形中表现出来的能力和局限的实际评估为基础,去发展人类组织理论。(P44)”她准备提出明确的行动理论,凭借这一理论,“一群当事人能够自愿地组织起来,以保持自己努力所形成的剩余”(P46)。为了明确说明她的理论,她将公共池塘资源的类型做了限定:
(1)是可再生而非不可再生的资源;
(2)资源是相当稀缺的,而不是充足的;
(3)资源使用者可以相互伤害,但参与者不可能从外部来伤害其他人。
同时,她指出了选取案例的主要依据:
(1)治理长期存续的公共池塘资源;
(2)变更现存的制度安排;
(3)未能解决持续存在的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等。
第二章 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公共池塘的制度研究
经过笔者梳理,这一章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几点:
(1)界定什么是公共池塘资源,以及作者是如何看待在复杂和不确定的公共池塘资源环境中的个人行为。
(2)考察在公共池塘资源中人们所面临的一般问题:如何通过组织避免独立行动的不良后果。
(3)提出一些假设,以替代集体行动分析的一般框架。
1.公共池塘资源的情境
奥斯特罗姆首先对公共池塘资源中相关的概念做了界定:
(1)公共池塘资源:一个自然的或人造的资源系统,这个系统大得足以排斥因使用资源而获取收益的潜在受益者的成本很高(但并不是不可能排除)。
(2)资源系统:资源系统是公共池塘资源中的储存变量,在有利的条件下能使资源的流量最大化而又不损害储存量或资源系统本身。例如渔场、地下水流域、牧区等都是资源系统。
(3)资源单位:个人从资源系统占用或使用的量,如渔场捕获的鱼的吨数、从地下水流域抽取的立方水量。
(4)资源系统与资源单位的关系:资源单位属于资源系统,区别了存量的资源系统和流量的资源单位,就可以通过这两个概念来确定资源补充率。只要资源的平均提取率不超过资源的平均补充率,,可再生资源就得以长期维持下去。
(5)占用和占用者:从资源系统提取资源单位的过程即是占用;提取者即使占用者。
(6)提供者和生产者:提供者是计划和安排公共资源提供的人;生产者即实际从事制造、修理或采取行动确保资源系统本身长期存在的人。
在界定了概念之后,奥斯特罗姆讨论了在公共池塘资源中的个人行为。一个资源系统可以由多个主体联合提供或生产,占用资源单位的实际过程也可以由多个主体同时或依次进行,然而,资源单位却不能共同使用或占用,如同一个渔场可以有很多渔民捕鱼,但一条船捕获的鱼不可能同时又被其他人来捕获。因此,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是很难排他的,而效用并非是不可分割的,进而搭便车的诱惑永远都会存在。占用者占用和提供公共池塘资源的决策和行动是广义上的理性人是意识到自己处于复杂和不确定环境后的决策和行动。“一个人在特定情形中如何行动取决于他如何看待了解、看待和评价行为的收益和成本及其与结果的联系”(P57)。奥斯特罗姆认为占用者的行动是非常不确定性的,这个不确定性既来自于公共池塘所处的外部环境,如日照、降水量等变量,也来自于占用者本身的原因,如缺乏知识。因此,要分析占用者的行为,我们首先要了解资源系统结构,确定其边界和内部特征,然后了解占用者的行为是如何影响资源系统、资源单位的产出和各占用者的所得。他认为资源系统中的个人一般对远期的收益评价较低,而对近期的收益评价较高,而实际上这就是一个对预期后果贴现的问题。举例来说,祖祖辈辈居住在一个地方的渔民就会给渔业的远期收益较高的贴现率,而四处流动的渔民则会给近期的收益以较高的贴现率。实际上,每个人对预期后果的重要性看待是不一样的,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反映了个人对自己行为以及策略的评价,比如一个人会把履行诺言作为很强的内在规范去遵守;因此行为规范也会影响认识和评价替代方案的方式。当集体共享了行为规范之后,占用者相互之间就会形成一个行为预期,通过规范占用者可以预期其他的占用者在有可能打破承诺获得更大收益时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奥斯特罗姆对占用者的理性行为作了一个总结:影响个人选择的有4个内部变量: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在规范和贴现率。通过这四个内部变量的,占用者的行为会在外部世界产生结果。
当多种类型的占用者依赖于某一公共池塘资源进行经济活动时,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会对他们产生共同的影响。按照前文所述的模型,要实现公共池塘资源的均衡,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把占用者独立行动的情形占用者采取协调策略以获得较高收益或减少共同损失的行为。奥斯特罗姆首先分析了国家理论和企业理论如何解决独立行动的问题。
(1)企业通过企业家对利益的追求而组织产生,同时企业家委托代理人经营企业,并给予代理人酬金,同时对其进行监督等活动。
(2)国家则通过垄断武力的使用以强制作为生产集体利益的生产机制。
在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中,组织集体行动的负担都是由一个人承担的,因此国家或企业能作出对违规者予以惩罚的置信承诺,因为对违规者的惩罚正是他们的利益所在。
2.三个问题:供给、承诺和监督
奥斯特罗姆认为,虽然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可以解决独立行为的问题,但是并没有说明一组面临集体行动的委托人该如何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新制度的供给问题。当一组地位相互平等的参与者在对局时,尽管每个成员都希望能产生一个协议来保证利益的均衡,但是这样的均衡并不一定给予所有人同样的回报,因此在涉及到具体选择哪一个制度时,参与者之间很可能会产生分歧。为了达成制度选择的一致,参与者会选择向别人表示合作的意图,所以,建立彼此间的信任和社群观念是一种解决制度供给的办法。
(2)可信承诺问题。在参与者建立了完整的制度之后,每个人都被要求遵守行动规则。然而,实际情况下这套完整的制度并不能保证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所以问题进一步落在了相互监督上。
(3)相互监督问题。尽管通过相互监督,参与者们可以保证自身乃至集体的利益不被损害,但监督行为本身是需要行动成本的,如果不去实施监督,那参与者就可以不用承担这部分成本,所以很多情况下参与者是不会主动去相互监督的。
由此可以看到,没有监督,就不会有可信的承诺,没有可信的承诺,就不会有新制度的供给,在这个过程中总是会产生新的行动成本,进而产生二阶甚至三阶困境。然而,实际操作上已经有人创立了制度,作出了可信的承诺并进行监督,因此作者提出必须从实践上去了解这些人是如何做的。
3.研究框架的设计
奥斯特罗姆阐述了研究框架的机制:从理论世界到行为世界,又从行为世界到理论世界。她指出探讨集体行动问题的学者经常有以下假设:(1)囚徒困境始终是基本结构;(2)一个层次的分析就已经足够。但是她并不同意这种假设,首先,她认为实际情况并不是囚徒困境。她从占用和提供两个方面去认识这个问题,占用问题是如何配置固定的、时间独立的资源单位以避免租金的散失,在一个封闭的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中,治理规则以及时间和空间的影响都不符合囚徒困境的假设。在提供问题方面,供给方对于资源的保养与建设和需求方的提取率也使得具体的情况十分复杂。其次,她指出制度的供给实际上是有着宪法、集体选择、操作三个层次的,占用和提供则是在操作规则层次上的,而操作规则又是在集体选择的框架下制定的,而集体选择又是在宪法选择的规则中制定的。而三者的具体内容则是:
(1)操作规则直接影响:何时何地以及如何提取资源单位等;
(2)集体选择指占用者及其公务人员或外部当局在就如何制定操作规则时使用;
(3)宪法选择通过决定谁具有资格来影响集体选择和操作规则进行活动。
同时她指出了三者的关系:
(1)一个层次行动规则的变更是在较高层次发生的;
(2)层次越高,变更的成本也越高,行事个人的行为预期的稳定性也越强。
在这样的框架下,奥斯特罗姆提出了自己的假设:
(1)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面对各种提供问题和占用问题,这些问题的结构取决于基本参数的值,并因场景的不同而不同;
(2)占用者必须兼顾分析的领域和层次。
第三章 长期存续的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分析
奥斯特罗姆首先讨论已经长期存续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这一章的案例主要有如下特点:
(1)占用者已经为控制对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设计、应用并监督实施了自己的一套规则;
(2)资源系统以及相应的制度,都已经存续了很长的时间;
同时本章的案例特别有助于讨论第二章所说的承诺和监督问题,尽管违反承诺获取高额收益的成本较低,而监督所耗费的成本较大,人们在实践中还是克服了这些难题,形成了资源使用的高度自觉以及相互之间的有力监督。接下来,笔者从制度供给、占用和提供、相互监督三个方面来分别考察这些案例。
1.高山草场和森林的社群保有权
第一个案例来自瑞士的托拜尔,这是一个仅有600人的村庄,具体描述如下:
最早的1224年的法律文书规定了其土地保有权,将这些土地归类为;1483年建立了一个协会,对高山草场、森林和闲置土地进行管理。协会每年定期开会,讨论一般规则和政策并选举官员。公共财产的享用权明确固定在社群居民的手中,而村里的法规由全体村民投票决定。
当选的官员雇佣员工,向滥用公共财产的者征收罚金。瑞士所有用来治理高山草场的制度有一个重要的相似点,有关公共池塘资源使用的所有重要决定都是由占用者自己作出的。使用者是主要的决策单位。
第二个案例来自日本的平野庄、中生庄和良木家庄,具体特征如下:
早期通过代表会议来治理,代表主要是每个家庭的户主。未开垦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庄。代表会议还制定了详细的授权规则,规定每一户家庭能从公共土地每一种有价值的产品中得到多少份额,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得到。家庭是基本的决策单位,公共土地的使用权也以家庭为分配单位。每个家庭都必须要参加义务劳动,如烧荒、砍伐茅草,用以保持和提高土地的产量。大多数村庄雇佣“看护人”,每个村庄都有明确的书面法规,同时对违规者采取一系列升级的惩罚。惩罚一般是清酒和现金,同时违规者的工具将被没收,在违规者交上罚金时赎回。而现金和清酒往往作为看护人的奖励。
2.韦尔塔的灌溉制度
韦尔塔指的是城镇附近界定明确的灌溉区域。巴伦西亚一个半干旱的地区,其中主要有巴伦西亚、木尔西亚、澳瑞辉拉和阿里坎特四个城市,这里降水很少,年降水差距极不平均,各群体之间矛盾不断,然而在许多世纪以前这个地方所确立的制度发展到今天依然是有效的。这个地区的制度早在1435年就建立起来。来自巴伦西亚7条主要渠道的灌溉者,组成了几个自治委员会,每个委员会都有执行官,参加每星期举行两次的仲裁活动。仲裁通过一个叫奥古斯法庭的的水法庭来实现,仲裁有关取水用水的相关纠纷。取水的农民们会选举负责自己地区的执行官,执行官执行具体的规则,并且在发生纠纷时强制性地分配水源并对违规的行为处以罚金。人们实行一种叫“土诺”的取水制度:灌溉者按照固定的次序取水;每个人取水量不固定,但是不能浪费水。在干旱时期则对最需要水的作物优先供水。木尔西亚和澳瑞辉拉也建立了水法庭,通过一种叫“坦达”的制度取水:每个农民被分配一段固定的时间,他可以在这段时间里取水。但是农民确定这段时间,但不知道会有多少水。
阿里坎特和木尔西亚差不多,都是在固定的时间内取水,当农民需要用水时,即在渠道巡查员中取一段固定时间的水。由于当地修建了堤坝,因此有更多的水资源可用,因此出现了水权交易市场。因此中央政府对阿里坎特的干预高于另外几个地区,包括一些大型设备的购置,堤坝的维护等。相互监督:在巴伦西亚,相互监督主要通过土诺制度,后一名取水者可以看到前一名取水者的行动,同时还有受雇佣的渠道巡查者和执行官做监督。木尔西亚和澳瑞辉拉的灌溉社群都雇佣了守护者,这些守护者由各社群举荐,在发生用水纠纷时作为见证人。阿里坎特的渠道巡视员在用水时对农民进行监督。
3.菲律宾桑赫拉的灌溉社群
桑赫拉指的是菲律宾Ilocs Norte和Ilocanos地区的灌溉系统。桑赫拉是由想要建立公共灌溉系统的拥有土地的农民和通过自主组织寻求土地的人民一起建立起来的。允许土地所有者保留所有权,使用权则有桑赫拉保留。在组成最初的桑赫拉时,每一个初始成员被分到一个成员股,成员股的总量是确定的。同时规定了劳动和物资上应该承担的义务。每个桑赫拉会选举一个“能人”作为执行官。这里在缺水时一般采取轮流取水的制度。通过各桑赫拉中的选举出的“能人”来进行监督。
4.上述长期存在治理制度的相似之处
奥斯特罗姆在叙述分析了上述案例中,指出了这些案例的相似之处,首先则是这些制度的韧性,它们都存续了很长的时间,在宪法的框架下通过不断的变迁以适应具体的环境。她指出这些制度存在存在很大的差异,甚至是本质上的不同。因此她并没有想提出具体的规则,而是立足于对这些特殊规则的总结,阐述设计这些特殊规则时应该遵守的设计原则。“所谓设计原则,我指的是一种实质要素或条件,它们有助于说明这些制度在维持公共池塘资源、保证占用者世世代代遵守所使用的规则中成功的原因。(P143)”具体来说,有以下八点:
(1)清晰界定边界:公共池塘资源本身的边界必须予以明确规定,有权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的个人或家庭也必须明确规定。只有界定了边界才能排除外来的占用者,有时候有限的占用者同样有可能使资源枯竭,因此有的时候限制占用和强制供应的规则也是必要的。
(2)占用和供应规则应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和资源单位的数量规则要与当地条件及所需劳动、物资和资金的供应相一致。合适的占用和供应规则有助于说明资源的存续性。
(3)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这条规则可以使制度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环境。
(4)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的状况和占用者的行为。
(5)分级制裁:违反操作规则的占用者应该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两者的分级制裁。
奥斯特罗姆在这里阐述了案例中的人们克服困境实施监督的原因,他认为规则首先给占用者带来了一个“准自愿遵守”的原则,即人们不是出于直接的强制去遵守规则,但不遵守规则被发现就一定会被制裁。所以这个准自愿遵守的原则要生效,就必须要使人们相信,别人会遵守规则。这样的信任就必须来自于有效的监督,要克服实施内部监督的二阶困境,奥斯特罗姆从案例中总结了三种方法:第一是通过操作规则减少监督的成本,比如巴伦西亚通过固定的次序使得先后取水的农民进行相互监督;第二是集体式的生产行为使监督“成为了生产的一个副产品”(P152),如日本的集体劳作,桑赫拉的义务劳动;第三是对监督者的奖励补偿了实施监督的成本,比如日本的监督者可以索要清酒和现金。通过监督的行使,占用者和监督者都了解了集体中准自愿遵守规则的程度。初次违规的小小惩罚可以显现出集体中对规则的重视,但是面对反复的违规,就必须要通过更高的级别的惩罚乃至开除才能保证监督机制的生效,因此,监督和分级制裁两个原则应该同时生效。在此基础上,奥斯特罗姆阐述了前五个原则的关系(P157):
(6)冲突解决机制:占用者和官员能够通过低成本的公共论坛来解决冲突。想要长期遵守规则,就必须有一些机制讨论和确定什么构成违规。
(7)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可: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力不会被组织外部的政府所挑战。
(8)分权制企业:在一个多层次的分权制企业中,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加以组织。所有复杂、持续时间更长的公共池塘组织都处在多级的分权组织管理之中,不仅是自主组织的社区层级,同时也处在当地的、地区的乃至国家的管理体制之中。
第四章 制度变迁分析
在这一章奥斯特罗姆考察了大洛杉矶南部地下水流域管理制度的起源和变迁,通过对其中三个主要流域的治理规则进行考察阐述制度变迁的过程。
洛杉矶的确是一个半干旱区域,相比从其他地表流域引水,从地下水流域抽水的成本要低得多。从法律上来看,拥有地表所有权的地区即拥有地下水的开采权,但实际上在整个地下水流域范围内,抽水是非排他性质的。同时法律规定公开抽水时间达到5年以上而没有因为诉讼被停止的企业可以拥有永久的抽水权,这个被称为因袭权。对地表土地权力的拥有者来说,在地下水到达安全水位之前对占用者发起诉讼,法庭将因为水没有到达安全水位不会强制其他占用者,还要承担诉讼的费用;如果不发起诉讼,占用者则会获取因袭权,因为水位降低而引起的成本的增加却地表土地权的所有者来承担。因此,对整个地区来说,单纯地提起诉讼无法解决地下流域过度抽水的危机。最后,通过依赖水权纠纷的谈判,这个流域中的占用者达成了按比例减少抽水量的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人们通过努力创立了一个新的公共企业以协调多中心的行动,同时对占用者进行监督,整个流域的协调成本通过民间协会,州政府和抽水者进行分担,最重要的是,从最终用水的普通民众到主要负责该地区治理的州政府为整个制度供给创造了一个适合的微观环境。因此,奥斯特罗姆重构了一个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她认为制度供给的理论化有一个重要的步骤,那就是假定制度的分析套路是在一个制度规则下形成的,而制度规则说明哪些行动和结果是要求或允许的,哪些行动要求是禁止的(P213)。人们常常认为新制度的变迁是非渐进的,成本高的,而从规则的变迁来看,其中的变迁却是渐进而相对低成本的。宏观制度的变迁实际上是一种微观规则的替代(P215)。同时,从规则层面来看,我们就可以用相对同一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析,比如参与者、参与者的策略、参与者对结果的控制;从规则变迁到制度变迁其中的成本是很不相同的。而规则变迁的成本取决于很多环境变量。
在此基础上,奥斯特罗姆认为,从规则去理解制度,就避免了将制度供给和制度改革分开去理解,而前文所提到的宪法选择和集体选择为规则提供了一个框架。
第五章 制度失败和制度脆弱性分析
在第五章中,奥斯特罗姆列举了以下几个案例:
(1)土耳其Bodrum和the Bay of Izmir 两个渔场过度捕捞和租金散失的问题;
(2)斯里兰卡的渔民的轮流打渔制度将不确定性风险分散到所有参与者身上,而因为打渔者太多而租金散失的问题;
(3)斯里兰卡内地的政府过度干涉农民的灌溉制度造成的水资源过度浪费问题;
(4)新斯科舍和纽芬兰政府强制性改变当地渔民自身的打渔制度而造成的制度脆弱。
通过将上述案例8项设计原则进行了对比,得出失败案例中,“没有一个符合三条以上的设计原则”的结论。
第六章 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公共池塘的分析框架
第六章是奥斯特罗姆对这本书中提出理论的总结。首先她指出,在目前用于分析集体行动的模型中,为了增加其适应的广泛性,就必须要把某些参数设计成常数,但这样做却减少了模型对具体情境的适应性;针对公共池塘资源的具体情境,他认为现在的集体行动理论有以下不足:
(1)没有反映制度的渐进性和制度自主转化的本质;
(2)在分析内部变量如何影响规则的集体供给时,没有注意外部政治特性等重要特征;
(3)没有包括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
因此,奥斯特罗姆重申了她在第一章的分析框架,指出了个人理性行为的集体选择和宪法选择环境,以及收益、成本、贴现率和内部规范四个变量。并依据案例分析了影响这四个变量的具体环境变量。
三、总结
1.研究思路
从本书整体看来,奥斯特罗姆运用实证方法遵循了“提出问题—列举解决方案—否定方案—提出自己的方案—分析验证方案”的过程。她提出了集体行动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在理论的思考上存在公地悲剧、囚徒困境、集体行动的逻辑三种模型,通过对这三种模型的分析她认为这三种模型并不能适合分析实际的集体行动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在实践上则表现为人们通过一种悲观的隐喻来制定和执行政策,运用国家和企业的方法来解决,她认为这两种解决的方法也不能完全适应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因此,她提出了自己的模型,即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在实践上则表现为一种混合了共有和私有成分的自治理组织理论。最后,通过对案例的分析验证理论。
2.理论框架
(1)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通过提出这个博弈模型,奥斯特罗姆否定了不适用的集体行动模型,为自己的理论打下了逻辑前提,即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中的人们可以通过自主组织来治理资源,形成合理的行动。
(2)制度分析框架:奥斯特罗姆将操作规则作为基本的分析单位,克服了把制度供给和制度改革分开论述的缺陷,进而将制度变迁重构为一个渐进的,低成本的过程。
(3)自主治理框架:通过在宪法选择和集体选择的制度环境下分析操作规则,奥斯特罗姆立足于分析具体的规则与情境而没有局限于具体的规则,
四、启示
奥斯特罗姆的理论为现今的社会治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她理论不落窠臼,既没有在宏观上做一些大而化之的概括,也没有拘泥于微观的具体规则制定,而是在集体选择层面对制度做一个中观层面的构建。她所提出这些原则在宏观的宪法选择环境之下,指导操作规则的变迁,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这样的自治理组织制度对指导我国自治组织尤其是农村自治的启发性很大。之所以这个理论适合应用于我国的村治,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从组织基础来看,政府已经没有足够的能力大包大揽,农村自治在21世纪以来渐成趋势,甚至还有扩大的倾向,如乡镇一级地方都已经试点直选,这就给自治带来了客观条件,在农村形成了广大的自治组织;(2)从具体事务来看,文中的公共池塘资源如灌溉、水利等工程主要存在于我国的农村,所以这些理论可以较好地指导,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着眼于集体选择。不同的社群禀赋千差万别,其利益需求也各有差异,要促进这些社群形成有效的组织行动,就应该在合适的层面构建制度,奥斯特罗姆通过对实践案例的分析说明了在集体选择的层面构建制度,既能够适于宪法选择的大环境,也不会对微观的操作规则产生桎梏,在保证不违反大原则的前提下给了自治组织充分的权力。我国的村级自治才开始不久,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待进步,在通过制度构建对自治组织进行有效治理方面,政府可以试着在集体选择的层面构建制度,为规则的变迁提供一个合适的框架,进而带动操作规则和制度的合理变迁。
2.重视环境变量。奥斯特罗姆用具体的环境变量驳斥了传统的理论与实践,并将其纳入自己的理论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就告诉我们,制度构建终究还是要以其自身所处的具体环境为参照。当然,对于环境变量的思考并不是一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能概括的。我们应该通过对环境变量的探讨来理解人的理性行为、规则的变迁乃至制度的变迁。例如,在影响改变现行规则的成本方面,奥斯特罗姆将决策的人数作为一个重要的环境变量,如果要进行一个集体的决策,那么就有必要建立一个能够收集到尽可能多的人的看法的公共论坛来实现决策信息的交流与筛选。那么,参与决策的人数越多,这个论坛的产生和运营成本也就越大。当我们把这种情形放到行政村中同样是适用的,要使更多村民参与到自治的决策过程中来,也就需要付出更多的决策成本。如果能从奥斯特罗姆理论的一些重要的环境变量出发,可以帮助我们更准确地把握问题,从而构建制度,当然,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可以发现操作性更强的环境变量。
2013.12.8
作者首先提出问题:怎样才能对由许多个人共用的自然资源实现最佳治理?尽管有些人写了了有关“公地悲剧”的学术文章,建议由“国家”对绝大多数自然资源实行控制,以防止他们毁灭;有的人认为把资源私有化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实践表明,无论是国家还是市场,在个人以长期的、建设性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系统方面都未取得成功。而许多社群的人们借助既不同于国家也不同于市场的制度安排,却在一个较长的时间之内,对某些资源系统实现了适度治理。与此同时,作者认为我们缺乏必要的认识工具和模型去充分理解与自然资源系统治理和管理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以及为什么有些制度在有些场景下能顺利运作而在另一些场景下却不能顺利运作的原因。所以她提出了本书的目标:
(1)对于已运用于许多自然资源治理政策分析的基础进行评判;
(2)列举治理和管理这些资源的成功以及不成功的实例;
(3)着手开发更好的认识工具,以明晰为管制许多不同类型的资源而设计的自主治理制度安排的效能和局限性。
基于此,作者选择对三个经常用来以解决此类问题的经典模型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一些可以替代的选择,最后运用制度分析,解释不同社群的人们如何形成公地治理的方法。
(1)公地悲剧。哈丁所提出的公地悲剧假设有一个“对所有人开发”的牧场,然后从理性人的角度考察了放牧人的行为,认为每一个放牧人都可以从放牧中获得直接的利益,却只需要承担别人放牧的部分损失,因此每一个放牧者都有增加越来越多牲畜的动力。因此他提出“在一个信奉公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追求他自己的最佳利益,毁灭是所有人趋之若鹜的目的地”(P11)。同时作者引述了亚里士多德、霍布斯关于公共品的论述,以及当时一些学者对公地悲剧的应用,并得到结论:这个世界大多依赖可能产生公地悲剧的资源(P12)。
(2)囚徒困境。囚徒困境是公地悲剧的一种形式,即在假设牧场中只有两个放牧人的时候,基于个人的理性,两个牧人都会选择过度的放牧,即个人的理性最终促成了集体的非理性。基于个人理性的最佳策略组合却往往是帕累托较差的(P15)。
(3)集体行动逻辑。奥尔森所提出的集体行动逻辑以个人追求自己福利的最大化作为参照,描述了个人追求集体利益的困难性,形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能无差别地享受公共品所带来的福利,但提供这项公共品的成本却由这个集体中的每一个人分摊,除非个人能够被排除在公共品的福利之外,否则个人就不会产生动机为提供公共品而贡献力量。
奥斯特罗姆肯定了这三个模型的合理性,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不足:这些模型都假定其中的一些约束条件是不变的来分析人的行动。然而,她却宁愿致力于“提高当事人改变博弈中约束规则的能力,进而是博弈的结局不同于囚徒困境中那冷酷的悲剧”(P19)。不幸的是,类似的模型在现实中已经形成一种“隐喻”,这样的隐喻激起了人们的一种印象:“一群无助的个人陷入了毁灭他们自己的残酷进程之中。(P21)”在对这样一种隐喻进行了批判之后,奥斯特罗姆基于她论述的模型逐条批驳了人们提出的国家或市场的解决方法。(1)首先,她从理论前提驳斥了“利维坦”的方法。认为集中控制有效的人假设牧场中的最优均衡是建立在信息准确、监督能力强、制裁可靠有效以及行政费用为零这样的基础上的,然而实际情况无法满足这些条件。(2)其次,她从可操作性来否定了“私有化”的建议。因为公共池塘的产权有时候难以界定,比如水和渔场等流动性资源,要为其建立私有产权就无从谈起了。在此基础上,她指出了这两个方案都并不是“唯一的”。选择了私有化并不代表不能集中控制。她对“只存在单一问题和单一解决方案的看法” (P30)并不认同,她认为这两者都犯下了一个错误,就是“将制度变迁必须来自外部强加给受它影响的个人作为中心的信条”(P30)。而奥斯特罗姆却认为制度变迁的过程却是一个存在着许多不同问题和不同解决方案的问题。制度的变迁更多地是一个困难、耗时并引发矛盾的过程。这个过程既要有被文化认同的规则,又需要关于时间和空间变量的有效信息。所以她将这种新的制度安排置于实际场景的考察之下,认为实际中的人有能力避免陷入前述的悲剧,这种能力则因环境的不同而不同。基于上述分析,奥斯特罗姆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她将这个模型称为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通过局中人的相互订立协议并设立一个外在的仲裁机构运行。这个模型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协议的主体是局中人,因此他们对局中各种策略是有详实而准确的信息的;
(2)仲裁者的工作仅仅是帮助各方找出解决在执行工作范围内产生的问题的方法,而这些工作规则是各方自己已经同意了的;
(3)因为局中人本身的利益诉求,同时他们拥有准确的信息,因此他们关注其他局中人的行为,有监督的动机。
奥斯特罗姆认为这个模型在抽象层面克服了她所提出的单纯的“集体控制”或“私有化”的缺点,同时具有两者的特点。当然,她也指出这种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不是万应灵药,“在实际场景中所观察到的制度安排,要比在此提出讨论的任何一个简单博弈结构远为复杂”(P37),她以土耳其阿兰亚的近海渔场为例,提出了一个成功的经验。
在这个案例中,渔民们通过都同意捕捞点的做法,而渔民的登记表则是由地方官员保存,尽管捕捞的产权没有界定清楚,但是使用捕捞点的权利和相应的责任规定地很清楚,捕捞点的设计和规则的形成都是由渔民完成的,这样就形成了自主治理的一个实例。
综上所述,奥斯特罗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否定了“公共资源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公地悲剧”的隐喻,同时反对基于这种隐喻来制定政策,在第一章的最后,她提出了自己的挑战:“如何以对人类在处理与公地悲剧相关的或完全相关的各种情形中表现出来的能力和局限的实际评估为基础,去发展人类组织理论。(P44)”她准备提出明确的行动理论,凭借这一理论,“一群当事人能够自愿地组织起来,以保持自己努力所形成的剩余”(P46)。为了明确说明她的理论,她将公共池塘资源的类型做了限定:
(1)是可再生而非不可再生的资源;
(2)资源是相当稀缺的,而不是充足的;
(3)资源使用者可以相互伤害,但参与者不可能从外部来伤害其他人。
同时,她指出了选取案例的主要依据:
(1)治理长期存续的公共池塘资源;
(2)变更现存的制度安排;
(3)未能解决持续存在的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等。
第二章 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公共池塘的制度研究
经过笔者梳理,这一章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几点:
(1)界定什么是公共池塘资源,以及作者是如何看待在复杂和不确定的公共池塘资源环境中的个人行为。
(2)考察在公共池塘资源中人们所面临的一般问题:如何通过组织避免独立行动的不良后果。
(3)提出一些假设,以替代集体行动分析的一般框架。
1.公共池塘资源的情境
奥斯特罗姆首先对公共池塘资源中相关的概念做了界定:
(1)公共池塘资源:一个自然的或人造的资源系统,这个系统大得足以排斥因使用资源而获取收益的潜在受益者的成本很高(但并不是不可能排除)。
(2)资源系统:资源系统是公共池塘资源中的储存变量,在有利的条件下能使资源的流量最大化而又不损害储存量或资源系统本身。例如渔场、地下水流域、牧区等都是资源系统。
(3)资源单位:个人从资源系统占用或使用的量,如渔场捕获的鱼的吨数、从地下水流域抽取的立方水量。
(4)资源系统与资源单位的关系:资源单位属于资源系统,区别了存量的资源系统和流量的资源单位,就可以通过这两个概念来确定资源补充率。只要资源的平均提取率不超过资源的平均补充率,,可再生资源就得以长期维持下去。
(5)占用和占用者:从资源系统提取资源单位的过程即是占用;提取者即使占用者。
(6)提供者和生产者:提供者是计划和安排公共资源提供的人;生产者即实际从事制造、修理或采取行动确保资源系统本身长期存在的人。
在界定了概念之后,奥斯特罗姆讨论了在公共池塘资源中的个人行为。一个资源系统可以由多个主体联合提供或生产,占用资源单位的实际过程也可以由多个主体同时或依次进行,然而,资源单位却不能共同使用或占用,如同一个渔场可以有很多渔民捕鱼,但一条船捕获的鱼不可能同时又被其他人来捕获。因此,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是很难排他的,而效用并非是不可分割的,进而搭便车的诱惑永远都会存在。占用者占用和提供公共池塘资源的决策和行动是广义上的理性人是意识到自己处于复杂和不确定环境后的决策和行动。“一个人在特定情形中如何行动取决于他如何看待了解、看待和评价行为的收益和成本及其与结果的联系”(P57)。奥斯特罗姆认为占用者的行动是非常不确定性的,这个不确定性既来自于公共池塘所处的外部环境,如日照、降水量等变量,也来自于占用者本身的原因,如缺乏知识。因此,要分析占用者的行为,我们首先要了解资源系统结构,确定其边界和内部特征,然后了解占用者的行为是如何影响资源系统、资源单位的产出和各占用者的所得。他认为资源系统中的个人一般对远期的收益评价较低,而对近期的收益评价较高,而实际上这就是一个对预期后果贴现的问题。举例来说,祖祖辈辈居住在一个地方的渔民就会给渔业的远期收益较高的贴现率,而四处流动的渔民则会给近期的收益以较高的贴现率。实际上,每个人对预期后果的重要性看待是不一样的,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反映了个人对自己行为以及策略的评价,比如一个人会把履行诺言作为很强的内在规范去遵守;因此行为规范也会影响认识和评价替代方案的方式。当集体共享了行为规范之后,占用者相互之间就会形成一个行为预期,通过规范占用者可以预期其他的占用者在有可能打破承诺获得更大收益时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奥斯特罗姆对占用者的理性行为作了一个总结:影响个人选择的有4个内部变量: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在规范和贴现率。通过这四个内部变量的,占用者的行为会在外部世界产生结果。
当多种类型的占用者依赖于某一公共池塘资源进行经济活动时,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会对他们产生共同的影响。按照前文所述的模型,要实现公共池塘资源的均衡,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把占用者独立行动的情形占用者采取协调策略以获得较高收益或减少共同损失的行为。奥斯特罗姆首先分析了国家理论和企业理论如何解决独立行动的问题。
(1)企业通过企业家对利益的追求而组织产生,同时企业家委托代理人经营企业,并给予代理人酬金,同时对其进行监督等活动。
(2)国家则通过垄断武力的使用以强制作为生产集体利益的生产机制。
在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中,组织集体行动的负担都是由一个人承担的,因此国家或企业能作出对违规者予以惩罚的置信承诺,因为对违规者的惩罚正是他们的利益所在。
2.三个问题:供给、承诺和监督
奥斯特罗姆认为,虽然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可以解决独立行为的问题,但是并没有说明一组面临集体行动的委托人该如何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新制度的供给问题。当一组地位相互平等的参与者在对局时,尽管每个成员都希望能产生一个协议来保证利益的均衡,但是这样的均衡并不一定给予所有人同样的回报,因此在涉及到具体选择哪一个制度时,参与者之间很可能会产生分歧。为了达成制度选择的一致,参与者会选择向别人表示合作的意图,所以,建立彼此间的信任和社群观念是一种解决制度供给的办法。
(2)可信承诺问题。在参与者建立了完整的制度之后,每个人都被要求遵守行动规则。然而,实际情况下这套完整的制度并不能保证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所以问题进一步落在了相互监督上。
(3)相互监督问题。尽管通过相互监督,参与者们可以保证自身乃至集体的利益不被损害,但监督行为本身是需要行动成本的,如果不去实施监督,那参与者就可以不用承担这部分成本,所以很多情况下参与者是不会主动去相互监督的。
由此可以看到,没有监督,就不会有可信的承诺,没有可信的承诺,就不会有新制度的供给,在这个过程中总是会产生新的行动成本,进而产生二阶甚至三阶困境。然而,实际操作上已经有人创立了制度,作出了可信的承诺并进行监督,因此作者提出必须从实践上去了解这些人是如何做的。
3.研究框架的设计
奥斯特罗姆阐述了研究框架的机制:从理论世界到行为世界,又从行为世界到理论世界。她指出探讨集体行动问题的学者经常有以下假设:(1)囚徒困境始终是基本结构;(2)一个层次的分析就已经足够。但是她并不同意这种假设,首先,她认为实际情况并不是囚徒困境。她从占用和提供两个方面去认识这个问题,占用问题是如何配置固定的、时间独立的资源单位以避免租金的散失,在一个封闭的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中,治理规则以及时间和空间的影响都不符合囚徒困境的假设。在提供问题方面,供给方对于资源的保养与建设和需求方的提取率也使得具体的情况十分复杂。其次,她指出制度的供给实际上是有着宪法、集体选择、操作三个层次的,占用和提供则是在操作规则层次上的,而操作规则又是在集体选择的框架下制定的,而集体选择又是在宪法选择的规则中制定的。而三者的具体内容则是:
(1)操作规则直接影响:何时何地以及如何提取资源单位等;
(2)集体选择指占用者及其公务人员或外部当局在就如何制定操作规则时使用;
(3)宪法选择通过决定谁具有资格来影响集体选择和操作规则进行活动。
同时她指出了三者的关系:
(1)一个层次行动规则的变更是在较高层次发生的;
(2)层次越高,变更的成本也越高,行事个人的行为预期的稳定性也越强。
在这样的框架下,奥斯特罗姆提出了自己的假设:
(1)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面对各种提供问题和占用问题,这些问题的结构取决于基本参数的值,并因场景的不同而不同;
(2)占用者必须兼顾分析的领域和层次。
第三章 长期存续的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分析
奥斯特罗姆首先讨论已经长期存续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这一章的案例主要有如下特点:
(1)占用者已经为控制对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设计、应用并监督实施了自己的一套规则;
(2)资源系统以及相应的制度,都已经存续了很长的时间;
同时本章的案例特别有助于讨论第二章所说的承诺和监督问题,尽管违反承诺获取高额收益的成本较低,而监督所耗费的成本较大,人们在实践中还是克服了这些难题,形成了资源使用的高度自觉以及相互之间的有力监督。接下来,笔者从制度供给、占用和提供、相互监督三个方面来分别考察这些案例。
1.高山草场和森林的社群保有权
第一个案例来自瑞士的托拜尔,这是一个仅有600人的村庄,具体描述如下:
最早的1224年的法律文书规定了其土地保有权,将这些土地归类为;1483年建立了一个协会,对高山草场、森林和闲置土地进行管理。协会每年定期开会,讨论一般规则和政策并选举官员。公共财产的享用权明确固定在社群居民的手中,而村里的法规由全体村民投票决定。
当选的官员雇佣员工,向滥用公共财产的者征收罚金。瑞士所有用来治理高山草场的制度有一个重要的相似点,有关公共池塘资源使用的所有重要决定都是由占用者自己作出的。使用者是主要的决策单位。
第二个案例来自日本的平野庄、中生庄和良木家庄,具体特征如下:
早期通过代表会议来治理,代表主要是每个家庭的户主。未开垦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庄。代表会议还制定了详细的授权规则,规定每一户家庭能从公共土地每一种有价值的产品中得到多少份额,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得到。家庭是基本的决策单位,公共土地的使用权也以家庭为分配单位。每个家庭都必须要参加义务劳动,如烧荒、砍伐茅草,用以保持和提高土地的产量。大多数村庄雇佣“看护人”,每个村庄都有明确的书面法规,同时对违规者采取一系列升级的惩罚。惩罚一般是清酒和现金,同时违规者的工具将被没收,在违规者交上罚金时赎回。而现金和清酒往往作为看护人的奖励。
2.韦尔塔的灌溉制度
韦尔塔指的是城镇附近界定明确的灌溉区域。巴伦西亚一个半干旱的地区,其中主要有巴伦西亚、木尔西亚、澳瑞辉拉和阿里坎特四个城市,这里降水很少,年降水差距极不平均,各群体之间矛盾不断,然而在许多世纪以前这个地方所确立的制度发展到今天依然是有效的。这个地区的制度早在1435年就建立起来。来自巴伦西亚7条主要渠道的灌溉者,组成了几个自治委员会,每个委员会都有执行官,参加每星期举行两次的仲裁活动。仲裁通过一个叫奥古斯法庭的的水法庭来实现,仲裁有关取水用水的相关纠纷。取水的农民们会选举负责自己地区的执行官,执行官执行具体的规则,并且在发生纠纷时强制性地分配水源并对违规的行为处以罚金。人们实行一种叫“土诺”的取水制度:灌溉者按照固定的次序取水;每个人取水量不固定,但是不能浪费水。在干旱时期则对最需要水的作物优先供水。木尔西亚和澳瑞辉拉也建立了水法庭,通过一种叫“坦达”的制度取水:每个农民被分配一段固定的时间,他可以在这段时间里取水。但是农民确定这段时间,但不知道会有多少水。
阿里坎特和木尔西亚差不多,都是在固定的时间内取水,当农民需要用水时,即在渠道巡查员中取一段固定时间的水。由于当地修建了堤坝,因此有更多的水资源可用,因此出现了水权交易市场。因此中央政府对阿里坎特的干预高于另外几个地区,包括一些大型设备的购置,堤坝的维护等。相互监督:在巴伦西亚,相互监督主要通过土诺制度,后一名取水者可以看到前一名取水者的行动,同时还有受雇佣的渠道巡查者和执行官做监督。木尔西亚和澳瑞辉拉的灌溉社群都雇佣了守护者,这些守护者由各社群举荐,在发生用水纠纷时作为见证人。阿里坎特的渠道巡视员在用水时对农民进行监督。
3.菲律宾桑赫拉的灌溉社群
桑赫拉指的是菲律宾Ilocs Norte和Ilocanos地区的灌溉系统。桑赫拉是由想要建立公共灌溉系统的拥有土地的农民和通过自主组织寻求土地的人民一起建立起来的。允许土地所有者保留所有权,使用权则有桑赫拉保留。在组成最初的桑赫拉时,每一个初始成员被分到一个成员股,成员股的总量是确定的。同时规定了劳动和物资上应该承担的义务。每个桑赫拉会选举一个“能人”作为执行官。这里在缺水时一般采取轮流取水的制度。通过各桑赫拉中的选举出的“能人”来进行监督。
4.上述长期存在治理制度的相似之处
奥斯特罗姆在叙述分析了上述案例中,指出了这些案例的相似之处,首先则是这些制度的韧性,它们都存续了很长的时间,在宪法的框架下通过不断的变迁以适应具体的环境。她指出这些制度存在存在很大的差异,甚至是本质上的不同。因此她并没有想提出具体的规则,而是立足于对这些特殊规则的总结,阐述设计这些特殊规则时应该遵守的设计原则。“所谓设计原则,我指的是一种实质要素或条件,它们有助于说明这些制度在维持公共池塘资源、保证占用者世世代代遵守所使用的规则中成功的原因。(P143)”具体来说,有以下八点:
(1)清晰界定边界:公共池塘资源本身的边界必须予以明确规定,有权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的个人或家庭也必须明确规定。只有界定了边界才能排除外来的占用者,有时候有限的占用者同样有可能使资源枯竭,因此有的时候限制占用和强制供应的规则也是必要的。
(2)占用和供应规则应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和资源单位的数量规则要与当地条件及所需劳动、物资和资金的供应相一致。合适的占用和供应规则有助于说明资源的存续性。
(3)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这条规则可以使制度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环境。
(4)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的状况和占用者的行为。
(5)分级制裁:违反操作规则的占用者应该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两者的分级制裁。
奥斯特罗姆在这里阐述了案例中的人们克服困境实施监督的原因,他认为规则首先给占用者带来了一个“准自愿遵守”的原则,即人们不是出于直接的强制去遵守规则,但不遵守规则被发现就一定会被制裁。所以这个准自愿遵守的原则要生效,就必须要使人们相信,别人会遵守规则。这样的信任就必须来自于有效的监督,要克服实施内部监督的二阶困境,奥斯特罗姆从案例中总结了三种方法:第一是通过操作规则减少监督的成本,比如巴伦西亚通过固定的次序使得先后取水的农民进行相互监督;第二是集体式的生产行为使监督“成为了生产的一个副产品”(P152),如日本的集体劳作,桑赫拉的义务劳动;第三是对监督者的奖励补偿了实施监督的成本,比如日本的监督者可以索要清酒和现金。通过监督的行使,占用者和监督者都了解了集体中准自愿遵守规则的程度。初次违规的小小惩罚可以显现出集体中对规则的重视,但是面对反复的违规,就必须要通过更高的级别的惩罚乃至开除才能保证监督机制的生效,因此,监督和分级制裁两个原则应该同时生效。在此基础上,奥斯特罗姆阐述了前五个原则的关系(P157):
(6)冲突解决机制:占用者和官员能够通过低成本的公共论坛来解决冲突。想要长期遵守规则,就必须有一些机制讨论和确定什么构成违规。
(7)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可: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力不会被组织外部的政府所挑战。
(8)分权制企业:在一个多层次的分权制企业中,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加以组织。所有复杂、持续时间更长的公共池塘组织都处在多级的分权组织管理之中,不仅是自主组织的社区层级,同时也处在当地的、地区的乃至国家的管理体制之中。
第四章 制度变迁分析
在这一章奥斯特罗姆考察了大洛杉矶南部地下水流域管理制度的起源和变迁,通过对其中三个主要流域的治理规则进行考察阐述制度变迁的过程。
洛杉矶的确是一个半干旱区域,相比从其他地表流域引水,从地下水流域抽水的成本要低得多。从法律上来看,拥有地表所有权的地区即拥有地下水的开采权,但实际上在整个地下水流域范围内,抽水是非排他性质的。同时法律规定公开抽水时间达到5年以上而没有因为诉讼被停止的企业可以拥有永久的抽水权,这个被称为因袭权。对地表土地权力的拥有者来说,在地下水到达安全水位之前对占用者发起诉讼,法庭将因为水没有到达安全水位不会强制其他占用者,还要承担诉讼的费用;如果不发起诉讼,占用者则会获取因袭权,因为水位降低而引起的成本的增加却地表土地权的所有者来承担。因此,对整个地区来说,单纯地提起诉讼无法解决地下流域过度抽水的危机。最后,通过依赖水权纠纷的谈判,这个流域中的占用者达成了按比例减少抽水量的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人们通过努力创立了一个新的公共企业以协调多中心的行动,同时对占用者进行监督,整个流域的协调成本通过民间协会,州政府和抽水者进行分担,最重要的是,从最终用水的普通民众到主要负责该地区治理的州政府为整个制度供给创造了一个适合的微观环境。因此,奥斯特罗姆重构了一个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她认为制度供给的理论化有一个重要的步骤,那就是假定制度的分析套路是在一个制度规则下形成的,而制度规则说明哪些行动和结果是要求或允许的,哪些行动要求是禁止的(P213)。人们常常认为新制度的变迁是非渐进的,成本高的,而从规则的变迁来看,其中的变迁却是渐进而相对低成本的。宏观制度的变迁实际上是一种微观规则的替代(P215)。同时,从规则层面来看,我们就可以用相对同一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析,比如参与者、参与者的策略、参与者对结果的控制;从规则变迁到制度变迁其中的成本是很不相同的。而规则变迁的成本取决于很多环境变量。
在此基础上,奥斯特罗姆认为,从规则去理解制度,就避免了将制度供给和制度改革分开去理解,而前文所提到的宪法选择和集体选择为规则提供了一个框架。
第五章 制度失败和制度脆弱性分析
在第五章中,奥斯特罗姆列举了以下几个案例:
(1)土耳其Bodrum和the Bay of Izmir 两个渔场过度捕捞和租金散失的问题;
(2)斯里兰卡的渔民的轮流打渔制度将不确定性风险分散到所有参与者身上,而因为打渔者太多而租金散失的问题;
(3)斯里兰卡内地的政府过度干涉农民的灌溉制度造成的水资源过度浪费问题;
(4)新斯科舍和纽芬兰政府强制性改变当地渔民自身的打渔制度而造成的制度脆弱。
通过将上述案例8项设计原则进行了对比,得出失败案例中,“没有一个符合三条以上的设计原则”的结论。
第六章 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公共池塘的分析框架
第六章是奥斯特罗姆对这本书中提出理论的总结。首先她指出,在目前用于分析集体行动的模型中,为了增加其适应的广泛性,就必须要把某些参数设计成常数,但这样做却减少了模型对具体情境的适应性;针对公共池塘资源的具体情境,他认为现在的集体行动理论有以下不足:
(1)没有反映制度的渐进性和制度自主转化的本质;
(2)在分析内部变量如何影响规则的集体供给时,没有注意外部政治特性等重要特征;
(3)没有包括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
因此,奥斯特罗姆重申了她在第一章的分析框架,指出了个人理性行为的集体选择和宪法选择环境,以及收益、成本、贴现率和内部规范四个变量。并依据案例分析了影响这四个变量的具体环境变量。
三、总结
1.研究思路
从本书整体看来,奥斯特罗姆运用实证方法遵循了“提出问题—列举解决方案—否定方案—提出自己的方案—分析验证方案”的过程。她提出了集体行动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在理论的思考上存在公地悲剧、囚徒困境、集体行动的逻辑三种模型,通过对这三种模型的分析她认为这三种模型并不能适合分析实际的集体行动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在实践上则表现为人们通过一种悲观的隐喻来制定和执行政策,运用国家和企业的方法来解决,她认为这两种解决的方法也不能完全适应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因此,她提出了自己的模型,即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在实践上则表现为一种混合了共有和私有成分的自治理组织理论。最后,通过对案例的分析验证理论。
2.理论框架
(1)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通过提出这个博弈模型,奥斯特罗姆否定了不适用的集体行动模型,为自己的理论打下了逻辑前提,即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中的人们可以通过自主组织来治理资源,形成合理的行动。
(2)制度分析框架:奥斯特罗姆将操作规则作为基本的分析单位,克服了把制度供给和制度改革分开论述的缺陷,进而将制度变迁重构为一个渐进的,低成本的过程。
(3)自主治理框架:通过在宪法选择和集体选择的制度环境下分析操作规则,奥斯特罗姆立足于分析具体的规则与情境而没有局限于具体的规则,
四、启示
奥斯特罗姆的理论为现今的社会治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她理论不落窠臼,既没有在宏观上做一些大而化之的概括,也没有拘泥于微观的具体规则制定,而是在集体选择层面对制度做一个中观层面的构建。她所提出这些原则在宏观的宪法选择环境之下,指导操作规则的变迁,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这样的自治理组织制度对指导我国自治组织尤其是农村自治的启发性很大。之所以这个理论适合应用于我国的村治,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从组织基础来看,政府已经没有足够的能力大包大揽,农村自治在21世纪以来渐成趋势,甚至还有扩大的倾向,如乡镇一级地方都已经试点直选,这就给自治带来了客观条件,在农村形成了广大的自治组织;(2)从具体事务来看,文中的公共池塘资源如灌溉、水利等工程主要存在于我国的农村,所以这些理论可以较好地指导,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着眼于集体选择。不同的社群禀赋千差万别,其利益需求也各有差异,要促进这些社群形成有效的组织行动,就应该在合适的层面构建制度,奥斯特罗姆通过对实践案例的分析说明了在集体选择的层面构建制度,既能够适于宪法选择的大环境,也不会对微观的操作规则产生桎梏,在保证不违反大原则的前提下给了自治组织充分的权力。我国的村级自治才开始不久,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待进步,在通过制度构建对自治组织进行有效治理方面,政府可以试着在集体选择的层面构建制度,为规则的变迁提供一个合适的框架,进而带动操作规则和制度的合理变迁。
2.重视环境变量。奥斯特罗姆用具体的环境变量驳斥了传统的理论与实践,并将其纳入自己的理论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就告诉我们,制度构建终究还是要以其自身所处的具体环境为参照。当然,对于环境变量的思考并不是一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能概括的。我们应该通过对环境变量的探讨来理解人的理性行为、规则的变迁乃至制度的变迁。例如,在影响改变现行规则的成本方面,奥斯特罗姆将决策的人数作为一个重要的环境变量,如果要进行一个集体的决策,那么就有必要建立一个能够收集到尽可能多的人的看法的公共论坛来实现决策信息的交流与筛选。那么,参与决策的人数越多,这个论坛的产生和运营成本也就越大。当我们把这种情形放到行政村中同样是适用的,要使更多村民参与到自治的决策过程中来,也就需要付出更多的决策成本。如果能从奥斯特罗姆理论的一些重要的环境变量出发,可以帮助我们更准确地把握问题,从而构建制度,当然,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可以发现操作性更强的环境变量。
201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