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腿正义》读书汇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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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腿正义》读书汇报(一)
1 近期阅读到了本书的第95页,涉及本书的目录、前言(包括增订版以及第一版的前言)、上篇中的七篇谈法律的杂文。在阅读过程中,感觉本书与之前读过的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及徐昕主编的《正义的想象:文学中的司法》相较而言,理论程度更深,较为难理解。
一、本书的基本信息
2 从目录和前言看,本书结构上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研究法律(法律教育、法学方法),下篇以讨论语言文学、宗教神话为主。
3 在本书的开始,简单涉及了与"法律与文学"相关的背景知识。书中提及"法律与文学是滥觞与美国法学院的一个激进的法理学派"(P10),其创始人是美国密执安大学的怀特(James B。White)教授,由其主编的《法律的想象》为"法律与文学"这场运动的奠基之作。"但直到八十年代中,'法律与文学'在美国的法学院才站住了脚跟,并逐渐向英国和其他普通法国家的法学院传布开去"(p10)。"法律与文学这一运动原本是继七十年代'批判法学'而起,以批判在美国法学院占主流地位的法律经济学(亦称法律的经济分析)为己任的","'法律与文学'运动本身出现分化,其左翼与女权主义和族裔研究合流,提出明确的政治目标(至少就校园政治而言),公开主张文学的道德和意识形态标准,变得靠近中国(以及大多数非西方社会)的传统的社会控制策略和政法实践所要求的人们对文学同法律的态度"。
4 书中同时提及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两个重要分支。关于"文学中的法律",(即研究文学作品所反映表现出来的法律,思考其中的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书中指出"法律与文学"强调的是"法律故事的伦理意义,即故事不仅仅呈示法律的比喻,而且还揭示了充斥于法律的,本来被意识形态化的法治话语放逐了的理论问题、种族冲突和阶级压迫"(P15)。关于"作为文学的法律"即将法律文本甚或司法实践都当作文学文本来予以研究。
二、对本书的反思
5 在文学与法律的关系上,文学重在突出矛盾,法律重在归于和平。"文学的要旨在于表现矛盾、冲突,甚至理想的毁灭;法律的精神,如波斯纳法官所说,除了对薄公堂的场面,总是归于和平、妥协"。(P22)且"在文学名著中的法律故事有个特点,就是法律往往做了助纣为虐的工具,司法执法者更显有正面的形象"。(P16)
6 有关法律的"文化解释",文化解释是解释的解释,是对各种解释背后的立场和态度。"文化解释是追究各种解释背后的立场和态度,而不是取代别种解释;是质问例如为什么关于某次政治运动或权力斗争的某派解释能够最终获得'文化'的待遇,从而名正言顺地表述为法律的规定、概念或原理。"(p46)作者进一步指出"所谓'知识'不过是调查者成批生产、成批解释,再强加于调查对象(让他学习掌握)的东西;态度、立场才真正关系到对象和调查者之间对抗性或非对抗性的政治距离及其克服。"(P46)最后,作者指出"文化解释者拷问的,到头来却是他自己的态度和立场。"
7 有关正式法律与民间法等传统规范等关系,作者认为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机器的正式法律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区中人们传统上形成的默契和预期。"结果正如《秋菊》描绘的,正式法律的干预破坏了社区中人们传统上形成的默契和预期(包括秋菊与村长之间'那种尽管有摩擦、争执甚至打斗但却能相互帮助的关系')。"(P54)
8 有关消费文化,消费文化以广告标语为例,广告以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排他的、独一无二的习惯性联想为目的,从而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广告的目的,就是要在观众即消费者心目中,在商标和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起独一无二、排斥一切同它竞争的商品或服务的习惯性联想。"(P61)也就是所谓的"创名牌"。
1 近期阅读到了本书的第95页,涉及本书的目录、前言(包括增订版以及第一版的前言)、上篇中的七篇谈法律的杂文。在阅读过程中,感觉本书与之前读过的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及徐昕主编的《正义的想象:文学中的司法》相较而言,理论程度更深,较为难理解。
一、本书的基本信息
2 从目录和前言看,本书结构上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研究法律(法律教育、法学方法),下篇以讨论语言文学、宗教神话为主。
3 在本书的开始,简单涉及了与"法律与文学"相关的背景知识。书中提及"法律与文学是滥觞与美国法学院的一个激进的法理学派"(P10),其创始人是美国密执安大学的怀特(James B。White)教授,由其主编的《法律的想象》为"法律与文学"这场运动的奠基之作。"但直到八十年代中,'法律与文学'在美国的法学院才站住了脚跟,并逐渐向英国和其他普通法国家的法学院传布开去"(p10)。"法律与文学这一运动原本是继七十年代'批判法学'而起,以批判在美国法学院占主流地位的法律经济学(亦称法律的经济分析)为己任的","'法律与文学'运动本身出现分化,其左翼与女权主义和族裔研究合流,提出明确的政治目标(至少就校园政治而言),公开主张文学的道德和意识形态标准,变得靠近中国(以及大多数非西方社会)的传统的社会控制策略和政法实践所要求的人们对文学同法律的态度"。
4 书中同时提及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两个重要分支。关于"文学中的法律",(即研究文学作品所反映表现出来的法律,思考其中的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书中指出"法律与文学"强调的是"法律故事的伦理意义,即故事不仅仅呈示法律的比喻,而且还揭示了充斥于法律的,本来被意识形态化的法治话语放逐了的理论问题、种族冲突和阶级压迫"(P15)。关于"作为文学的法律"即将法律文本甚或司法实践都当作文学文本来予以研究。
二、对本书的反思
5 在文学与法律的关系上,文学重在突出矛盾,法律重在归于和平。"文学的要旨在于表现矛盾、冲突,甚至理想的毁灭;法律的精神,如波斯纳法官所说,除了对薄公堂的场面,总是归于和平、妥协"。(P22)且"在文学名著中的法律故事有个特点,就是法律往往做了助纣为虐的工具,司法执法者更显有正面的形象"。(P16)
6 有关法律的"文化解释",文化解释是解释的解释,是对各种解释背后的立场和态度。"文化解释是追究各种解释背后的立场和态度,而不是取代别种解释;是质问例如为什么关于某次政治运动或权力斗争的某派解释能够最终获得'文化'的待遇,从而名正言顺地表述为法律的规定、概念或原理。"(p46)作者进一步指出"所谓'知识'不过是调查者成批生产、成批解释,再强加于调查对象(让他学习掌握)的东西;态度、立场才真正关系到对象和调查者之间对抗性或非对抗性的政治距离及其克服。"(P46)最后,作者指出"文化解释者拷问的,到头来却是他自己的态度和立场。"
7 有关正式法律与民间法等传统规范等关系,作者认为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机器的正式法律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区中人们传统上形成的默契和预期。"结果正如《秋菊》描绘的,正式法律的干预破坏了社区中人们传统上形成的默契和预期(包括秋菊与村长之间'那种尽管有摩擦、争执甚至打斗但却能相互帮助的关系')。"(P54)
8 有关消费文化,消费文化以广告标语为例,广告以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排他的、独一无二的习惯性联想为目的,从而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广告的目的,就是要在观众即消费者心目中,在商标和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起独一无二、排斥一切同它竞争的商品或服务的习惯性联想。"(P61)也就是所谓的"创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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