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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无论入门还是进阶,都是必读经典,而且需要反复读。
梅特兰的这部讲义,完全从法律的角度串联起英格兰的宪制历史,仅就这个框架而言,就已经是奠定了一个极为庞大的工程主体框架,在这一框架下,每一个小标题都可以作为一个专题来研究。这是一座远未被开发的丰富矿藏,对于汉语世界的读者而言,有着非同凡响的意义。
由于讲义的内容几乎囊括了英格兰宪制的绝大部分内容——除了二十世纪的部分——我就仅仅从普通法历史的角度非常粗疏模糊的说两句。
首先,离开了基督教背景,就无法谈“法治”究竟是怎么可能的——但是,吊诡的是,由于西语环境下对于基督教如空气一般的前提性默认,因此,在西人的著作中,除非特别指出,否则,这一前提性的背景往往被作者忽略,而这也就造成了汉语读者的郢书燕说,让我们共享了同一种忽略,却完全由于截然相反的实际情况。这部讲义也同样如此,我只是提醒一下,不再赘述。
第二、普通法对于英格兰宪制的影响的重要性。应该说,普通法为英格兰宪制奠定了一个基础或者说基本规则,换句话说,自威廉征服之后,无论宪法斗争以什么样的方式展开,它都没有脱离普通法所划出的这个基本规则。这当然不是说,普通法在其开始形成的时候,就有着这方面的考虑或目的——按照演化论的立场来看,普通法作为一种自发秩序,“由于人们的行为而非设计”自然不可能有着为英格兰宪制保驾护航的目的。而是因为普通法作为人们的传统、习惯、风俗的一部分,已经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构成了“common sense”(常识或健全理智)的一部分。如果我们将普通法理解成英格兰的习惯或习俗,而不是罗马法体系中那种带有“武断性”、“强制力”的法律,也许更有利于我们走近普通法。
第三、普通法和习惯法之间的血缘关系。首先,普通法和习惯法在一种意义上可以完全替换;其次,在某种意义上,今天的普通法又是从习惯法进化而来。而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能说蝌蚪与青蛙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生物。而为什么只有英格兰的习惯法最终演化成为普通法,而在中世纪欧洲大陆,却没有出现普通法?考虑到习惯法在中世纪具有普遍性,那么,是什么摧毁了欧陆的习惯法传统?在我看来,依然是罗马法的遗产。以我今天的认知,任何一种行政权力——哪怕是诺齐克意义上的“最小政府”——都具有着行使“武断权力”的能力。而“武断权力”更喜欢罗马法而非习惯法。而这背后的原因,在我看来,罗马法本身就是吏治帝国的完美遗产,就像习惯法是封建社会的新鲜空气一样。越是封建越倾向于习惯法,因为习惯法与特殊性、地域性、多主体性互为表里;而越是专制越喜欢罗马法,因为罗马法与一般性、整体性、单一中心如影随形。这大概就是英岛与欧陆在产生不同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原因。
第四、威廉征服对英格兰普通法的意义。应该说,自威廉征服开始,诺曼征服者对于撒克逊人以及丹麦区的统治的确构成了问题。诺曼人的做法是允许被征服者使用各自的习惯法。这么做倒不是出于发展普通法的考虑,其实就是为了降低统治成本。从效果上来说,也的确缓解了征服与被征服者之间的矛盾,但是,同样造成了多种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如果按照罗马法体系来看,这种多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无疑大大提高了行政成本——这正是罗马法致力解决的问题之一;但是,如果在演化论的意义上,这种多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恰恰构成了一种“适者生存”的演化场,而普通法的形成与这种演化场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五、普通法与社会。在普通法奠定了英格兰宪制的基础之后,它在日后的宪法斗争中似乎没有醒目的表现。一方面是因为普通法的基础已经开始发挥日常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要将普通法在政府和社会这两者中所发挥的作用区别看待。普通法作为自发秩序的展开,其最富生命力的土壤还是在社会组织中,最丰富的判例以及在这些判例背后的“法官造法”为普通法的发展提供了营养。可以说,普通法的发展,是英格兰宪制历史的一部分,但是,普通法又不完全被宪制史所覆盖。
我就简单地说这些,对于汉语读者来说,涉及普通法的经典和著作,被翻译成汉语的屈指可数,这也反映了普通法在汉语世界中的地位,但是,我相信普通法作为了解西方主流文明的一条坦途,对于汉语读者来说,在当下和未来意义俱增。
梅特兰的这部讲义,完全从法律的角度串联起英格兰的宪制历史,仅就这个框架而言,就已经是奠定了一个极为庞大的工程主体框架,在这一框架下,每一个小标题都可以作为一个专题来研究。这是一座远未被开发的丰富矿藏,对于汉语世界的读者而言,有着非同凡响的意义。
由于讲义的内容几乎囊括了英格兰宪制的绝大部分内容——除了二十世纪的部分——我就仅仅从普通法历史的角度非常粗疏模糊的说两句。
首先,离开了基督教背景,就无法谈“法治”究竟是怎么可能的——但是,吊诡的是,由于西语环境下对于基督教如空气一般的前提性默认,因此,在西人的著作中,除非特别指出,否则,这一前提性的背景往往被作者忽略,而这也就造成了汉语读者的郢书燕说,让我们共享了同一种忽略,却完全由于截然相反的实际情况。这部讲义也同样如此,我只是提醒一下,不再赘述。
第二、普通法对于英格兰宪制的影响的重要性。应该说,普通法为英格兰宪制奠定了一个基础或者说基本规则,换句话说,自威廉征服之后,无论宪法斗争以什么样的方式展开,它都没有脱离普通法所划出的这个基本规则。这当然不是说,普通法在其开始形成的时候,就有着这方面的考虑或目的——按照演化论的立场来看,普通法作为一种自发秩序,“由于人们的行为而非设计”自然不可能有着为英格兰宪制保驾护航的目的。而是因为普通法作为人们的传统、习惯、风俗的一部分,已经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构成了“common sense”(常识或健全理智)的一部分。如果我们将普通法理解成英格兰的习惯或习俗,而不是罗马法体系中那种带有“武断性”、“强制力”的法律,也许更有利于我们走近普通法。
第三、普通法和习惯法之间的血缘关系。首先,普通法和习惯法在一种意义上可以完全替换;其次,在某种意义上,今天的普通法又是从习惯法进化而来。而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能说蝌蚪与青蛙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生物。而为什么只有英格兰的习惯法最终演化成为普通法,而在中世纪欧洲大陆,却没有出现普通法?考虑到习惯法在中世纪具有普遍性,那么,是什么摧毁了欧陆的习惯法传统?在我看来,依然是罗马法的遗产。以我今天的认知,任何一种行政权力——哪怕是诺齐克意义上的“最小政府”——都具有着行使“武断权力”的能力。而“武断权力”更喜欢罗马法而非习惯法。而这背后的原因,在我看来,罗马法本身就是吏治帝国的完美遗产,就像习惯法是封建社会的新鲜空气一样。越是封建越倾向于习惯法,因为习惯法与特殊性、地域性、多主体性互为表里;而越是专制越喜欢罗马法,因为罗马法与一般性、整体性、单一中心如影随形。这大概就是英岛与欧陆在产生不同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原因。
第四、威廉征服对英格兰普通法的意义。应该说,自威廉征服开始,诺曼征服者对于撒克逊人以及丹麦区的统治的确构成了问题。诺曼人的做法是允许被征服者使用各自的习惯法。这么做倒不是出于发展普通法的考虑,其实就是为了降低统治成本。从效果上来说,也的确缓解了征服与被征服者之间的矛盾,但是,同样造成了多种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如果按照罗马法体系来看,这种多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无疑大大提高了行政成本——这正是罗马法致力解决的问题之一;但是,如果在演化论的意义上,这种多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恰恰构成了一种“适者生存”的演化场,而普通法的形成与这种演化场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五、普通法与社会。在普通法奠定了英格兰宪制的基础之后,它在日后的宪法斗争中似乎没有醒目的表现。一方面是因为普通法的基础已经开始发挥日常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要将普通法在政府和社会这两者中所发挥的作用区别看待。普通法作为自发秩序的展开,其最富生命力的土壤还是在社会组织中,最丰富的判例以及在这些判例背后的“法官造法”为普通法的发展提供了营养。可以说,普通法的发展,是英格兰宪制历史的一部分,但是,普通法又不完全被宪制史所覆盖。
我就简单地说这些,对于汉语读者来说,涉及普通法的经典和著作,被翻译成汉语的屈指可数,这也反映了普通法在汉语世界中的地位,但是,我相信普通法作为了解西方主流文明的一条坦途,对于汉语读者来说,在当下和未来意义俱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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