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副标题: 梅特兰专题讲义
原作名: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译者: 李红海
出版年: 2010-12
页数: 369
定价: 39.00元
装帧: 平装
ISBN: 9787562037316
内容简介 · · · · · ·
这是剑桥大学梅特兰教授向学生讲授英格兰宪政史的课堂讲义的译著。原著作者将英格兰公法发展阶段划分为五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立法的总体特征、王权、议会、中央及地方政府、司法等方面的宪政运作状况予以了总结介绍,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清晰完美地梳理了英格兰法律发展和宪政运作脉络。本书虽非梅特兰精雕细琢之成熟作品,但并非简单的历史资料的堆砌,而是着眼于对法律运行过程的审视和探讨,背景资料翔实,分析细致入微并涵盖了大量的原创性观点,为我们学习和研究英格兰宪政史提供了很好的引领。其独特的阶段划分方法也为我们研究英国宪政史提供了不同寻常的观测点,对既有历史著述做出了重要补充。本书系统全面,条理清晰,翻译流畅,完全符合中国读者的阅读习惯。是广大比较法研究者、法学研究者以及法学爱好者、英国宪政史、法律发展史研究者以及英国政治爱好者不可多得的一本出色的著作。
作者简介 · · · · · ·
梅特兰(Maitland,Frederic Willian,1850~1906) ,英国著名法学家、历史学家。1876年取得律师资格,成为衡平法律师。1888年成为剑桥大学英国法教授。著作范围很广,风格刚健有力。主要著作主要有《格劳塞斯特刑事诉讼》(Gloucester Pleas ,1884)、《高等法院法官与警察》(Justice and Police ,1885)、《末日裁判书及其他》(Domesday Book and Beyond ,1897)、《区与自治城市》(Township and Borough ,1898),并与弗德雷克•波洛克爵士(Sir Frederic Pollock)合著了权威性著作《爱德华一世以前的英国法律历史》(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189...
梅特兰(Maitland,Frederic Willian,1850~1906) ,英国著名法学家、历史学家。1876年取得律师资格,成为衡平法律师。1888年成为剑桥大学英国法教授。著作范围很广,风格刚健有力。主要著作主要有《格劳塞斯特刑事诉讼》(Gloucester Pleas ,1884)、《高等法院法官与警察》(Justice and Police ,1885)、《末日裁判书及其他》(Domesday Book and Beyond ,1897)、《区与自治城市》(Township and Borough ,1898),并与弗德雷克•波洛克爵士(Sir Frederic Pollock)合著了权威性著作《爱德华一世以前的英国法律历史》(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1895,修订版1898)。本书为梅特兰1887~1888年在剑桥大学的讲义,由H.A.L. 菲舍尔整理后于1908年首次出版。
目录 · · · · · ·
A.英格兰法的总体特征和对立法的评价
B.地产权制度
C.王国的行政区划与地方政府
D.中央政府
E.司法
F.回顾封建主义
第二阶段 亨利七世驾崩时的公法
A.议会
B.国王及其咨议会
C.司法
D.英格兰法的总体特征
第三阶段 詹姆士一世驾崩时的公法概述
A.议会
B.国王与议会的关系
C.军队的历史
D.地方政府
E.法律(尤其是刑法)的总体特征
F.宗教改革的法律史
第四阶段 威廉三世驾崩时的公法概述
A.王权的组成
B.议会的组成
C.议会召开的频率和任期
D.主权问题
E.立法
F.征税及对财政的控制
G.司法
H.议会的特权
第五阶段 当今公法概述(1887-1888)
前言
A.主权机构
B.“国王”与“政府”
C.国王权利的分类
D.财政制度
E.军事制度
F.司法
G.警察制度
H.社会事务与地方治理
J.教会
K.宪法的定义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 · · · · · ( 全部 )
-
英国法已经开始在变成现在所称的“判例法”了——一个既决案件就是后来同类案件判决时应当遵循的“权威”。 ……王室法庭之所以能够赢得管辖权和增强影响,都在于与地方法庭相比其程序更加简化、更加理性,也更现代。……而王室法庭则引进了陪审制,所有其他裁断方式在这一新模式面前都纷纷让位。1215年的拉特兰宗教公会(Lateran Council)禁止教士继续参与神明裁判,神明裁判在英格兰随即遭到取消, (查看原文) —— 引自第13页 -
英国法避免了被罗马法化的结果;因此,我们丧失了很多,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获得了很多。我们丧失的是法律方面的……而我们所获得的则是宪政、政治方面的:罗马法迟早会给各地带去专制主义。 (查看原文) —— 引自第15页
> 全部原文摘录
喜欢读"英格兰宪政史"的人也喜欢 · · · · · ·
英格兰宪政史的书评 · · · · · · ( 全部 7 条 )

《英格兰宪政史》全书内容概要
这篇书评可能有关键情节透露
第一阶段、爱德华一世驾崩时的英格兰公法 1066年前。国王与贤人们的法令。 第一批用文字表述的英国法来自肯特王埃塞尔伯特(约600年),因此可以说英国法的创生是在罗马法已十分完善时。此外还有另两个来自肯特的法:霍瑟尔和伊德里克法(680年),威特里德法(700年)。接下来... (展开)> 更多书评 7篇
-
陈毓秀 (青春路易九世会梦见碧蓝航线吗?)
以下段落描写的对象是梅特兰没有特意提,但非常重要的普通法的习惯法阶段,因为我想在正文之前作一个背景补充。没想到写HIGH以后王车易位,篇幅占太长了,导致现在压根就没有信心写下去了······ 由于本书是从大学讲义整理而来,因此对盎格鲁-撒克逊历史一无所知的人可能觉得不知何处下口。但如果你拥有英格兰意义上的健全常识,在鸟瞰完此书的大体脉络以后,不难发现英格兰古老的自由源自传统先例积累而来,在王国各阶级...2014-12-22 19:39:16 8人喜欢
以下段落描写的对象是梅特兰没有特意提,但非常重要的普通法的习惯法阶段,因为我想在正文之前作一个背景补充。没想到写HIGH以后王车易位,篇幅占太长了,导致现在压根就没有信心写下去了······ 由于本书是从大学讲义整理而来,因此对盎格鲁-撒克逊历史一无所知的人可能觉得不知何处下口。但如果你拥有英格兰意义上的健全常识,在鸟瞰完此书的大体脉络以后,不难发现英格兰古老的自由源自传统先例积累而来,在王国各阶级的动态平衡中草就,并非经由某人理性凭空设计。如果武断认定国会起源于撒克逊人入侵到都铎王朝之前任一时间点,都非无据。英格兰人的祖先也绝不会预料或者设计出今日国会的职能与议程,这些亦无非各种历史特殊事件积累而成,一如原始部落积累习俗,个人生活积累经验,不可复制,不能重复。 成年民族相信人的理性,胜过相信天命,他们已经理智到不再相信诸神的公义,摒弃实证主义之外的一切裁决,于是人为的制定法取代了习惯法,后者尽管荫蔽他们走过了青春期,看上去却是如此的原始与蒙昧,阿克顿勋爵所谓“新兴专制对古老自由的胜利”或者欧陆史家所谓“绝对主义国家的兴起”,皆以其为渊薮,罗马、波斯乃至古埃及,都是这样败亡的,然后被忠实于习惯法的年轻民族相继征服,以自身尸体为养料,哺育新生文明,直到命运展开新的轮回,穷尽无数可能。 英格兰人逃开摩洛克神的诅咒,理当归功于地处偏狭小岛,与欧陆文明中心相距甚远,大格里高利的传教团为撒克逊入侵者带来了基督的宗教,却没有带来罗马的普世主义,从七国时代开始,罗马法的影响就聊胜于无,尽管广泛用于法律文书间,拉丁语却从来没有成为过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法律语言,而其在大陆却风行草偃。 撒克逊人也没有撰写法典的兴趣,所谓的立法,不过是将地方上故老相传的成例、习惯与传统收集、编纂,作为副本供父老参考。今日我们称之为英格兰的土地上,除教会法外,在诺曼征服之前并无通行全国的普适法律,在早期,不论是凯尔特人还是撒克逊人,或者后来入侵的丹麦人,乃至诺曼人,皆依自己的习惯法自治,因为习惯体现神意,各郡民众只需知道本郡惯例即可,不必在意其他地方的法律,所谓普通法(Common Law),字面上的意思便是通行于全国的法律体系,乃亨利二世出于营收的考量推行,当时打官司要向法庭交纳诉讼费,是领主最大的一笔收入。 但普通法亦非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如果我们梳理历史,不难发现其草蛇灰线,大致伏脉于孟德斯鸠所谓日耳曼人的黑森林时期,如今普通法以其程序主义为人称道,乃脱胎于早期习惯法的神判裁决。所谓神判,即诉诸神灵以判决是否有罪的一种验证方法,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热铁法(触摸热铁,如果有水泡证明有罪,反之则无)、冷水法(被捆绑起来扔进河水中,如果浮起来证明有罪,反之则无)、立誓法与决斗法等。 神判看上去蒙昧野蛮,然而远比吏治国家遵行程序,尤其是决斗法,考究司法决斗的起源、发展、规则、消亡,其实与现代普通法诉讼制度的许多基本要素相关,如对决制、当事人诉讼武器对等、法官的中立性和被动性、公开审判、言词主义、直接主义、集中主义等等。如果我们相信legal high(胜利者方才受到上帝的偏爱),那么就能理解为何在中世纪的语境里司法、决斗与战争不过是同一事物的不同面相,因为三者都要遵照严格的程序,否则即为不义。 神判以及脱胎自神判的陪审团程序主义的背后是对神明公正的信仰,人们相信按照毫厘不爽的程序审判嫌疑人,其实是诸神的法庭在裁决,凡人不过按照特定的仪式呼唤神明的意志,他们毫不犹豫地认定凡人有限的理性不足以发现真相,只能诉诸被遮蔽双眼的正义女神。因此普通法的公正不代表正确或真相,而是尽可能避免人为的扭曲,让神明的公义与故老相传的习俗通过陪审团的盲目性落实,犹如战神山上黑白石子落地,命运藉神明之手免去凡人发现真相的负担,后者哪怕人类中最渊博的智者也无力承受。经验证明,被遮蔽双眼的诸神虽然经常出错,仍然强过凡人自以为是的聪明才智。 所以普通法的程序正义,只保障当事人在诉讼当中的地位相当于诉讼之前的地位,同侪陪审员和诉讼双方的阶级地位也须般配,并对双方当事人毫无偏见以保证不偏不倚,而非像罗马法乃至东方万国一般居高临下。诉讼取决于当事人争取同阶级成员(同侪陪审员)信任的游说能力,在英语里诉讼的本义即第三方的仲裁和见证,最初甚至不是强制性的,普通法的法律专家更不是主人,而是共同体成员的顾问。 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会议,在理性主义中浸淫良久的罗马大公教会宣布神判为非法,并在欧陆许多国家设置宗教裁判所,历史的一次大分流开始。神判的衰落伴随着大陆天主教的理性化和官僚化,有罪推定和纠问式审判,与之相对的则是英伦三岛的陪审团制度和司法对抗。早在绝对主义兴起之前,海洋与陆地便开始形成鲜明的分野,宗教裁判所这一符号背后,是文明的两个不同的路径。 在历史的真实里,宗教裁判所的大法官们往往要比大多数封建领主与乡民更少偏见与狂热,更加审慎与仁慈,然而宗教裁判所的设立本身就是老鼠跳上甲板的表现,这意味着教士们相信理性足以替代神明发现真相,因此拥有高于所有人的权威,用司马迁的辞令来讲,便是“奋其私智而不师古”。而经验主义一脉的神学家会认为,对理性的崇拜不过是发明了一套新的权能哲学,将人抬高到与神相等的地位,睁大眼睛效法神的全知全能,带有明显的异教气息,并属于典型的偶像崇拜,应当划入渎神者的范畴,是自由与公义的大敌。 他们指出,哪怕罗马法学家尽力完善发现真相的手段,技术之精密普通法学家无疑甘拜下风,然而普通法的优势在于它远比罗马法善于限制仲裁者的武断和滥权,知识之贫乏与技术之低劣,远不如当事人在法庭面前缺乏独立与平等的地位更能造成冤假错案。任何人都不擅长发现真相,这属于上帝的威能,但罗马法更擅长滥权,而任何知识都防范不了滥权。 因此,尽管与满腹经纶的罗马法学家相比,英伦的乡民陪审员大多时候只是没文化的泥腿子,在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上两者攻守之势却不成比例地颠倒相异。如此,无怪宗教裁判所的大法官们被污名化为权欲熏心的精神变态。诗化的历史省略了枝节,却比实证主义的琐碎与繁复更有助于人们提高历史理解能力。
回应 2014-12-22 19:39:16 -
平中要 (卧阑惊铁树,花开一片心)
英国法已经开始在变成现在所称的“判例法”了——一个既决案件就是后来同类案件判决时应当遵循的“权威”。 ……王室法庭之所以能够赢得管辖权和增强影响,都在于与地方法庭相比其程序更加简化、更加理性,也更现代。……而王室法庭则引进了陪审制,所有其他裁断方式在这一新模式面前都纷纷让位。1215年的拉特兰宗教公会(Lateran Council)禁止教士继续参与神明裁判,神明裁判在英格兰随即遭到取消,2017-03-19 09:27:29 1人喜欢
-
小Gin葱美 (I will be and I will work)
随看新案例的不断出现,越来越多的普通法规则被逐渐发展出来;但没有人认为法官是在创造新的法律(他们没有权力这样做),人们更多的是认为,法官只是在宣布法律,宣布那些一直以来早已是法律的东西。 而租约地持有者无论其租约期限多长,1000年甚或更久,都不是自由地产保有人。2021-11-09 22:54:31
-
陈毓秀 (青春路易九世会梦见碧蓝航线吗?)
以下段落描写的对象是梅特兰没有特意提,但非常重要的普通法的习惯法阶段,因为我想在正文之前作一个背景补充。没想到写HIGH以后王车易位,篇幅占太长了,导致现在压根就没有信心写下去了······ 由于本书是从大学讲义整理而来,因此对盎格鲁-撒克逊历史一无所知的人可能觉得不知何处下口。但如果你拥有英格兰意义上的健全常识,在鸟瞰完此书的大体脉络以后,不难发现英格兰古老的自由源自传统先例积累而来,在王国各阶级...2014-12-22 19:39:16 8人喜欢
以下段落描写的对象是梅特兰没有特意提,但非常重要的普通法的习惯法阶段,因为我想在正文之前作一个背景补充。没想到写HIGH以后王车易位,篇幅占太长了,导致现在压根就没有信心写下去了······ 由于本书是从大学讲义整理而来,因此对盎格鲁-撒克逊历史一无所知的人可能觉得不知何处下口。但如果你拥有英格兰意义上的健全常识,在鸟瞰完此书的大体脉络以后,不难发现英格兰古老的自由源自传统先例积累而来,在王国各阶级的动态平衡中草就,并非经由某人理性凭空设计。如果武断认定国会起源于撒克逊人入侵到都铎王朝之前任一时间点,都非无据。英格兰人的祖先也绝不会预料或者设计出今日国会的职能与议程,这些亦无非各种历史特殊事件积累而成,一如原始部落积累习俗,个人生活积累经验,不可复制,不能重复。 成年民族相信人的理性,胜过相信天命,他们已经理智到不再相信诸神的公义,摒弃实证主义之外的一切裁决,于是人为的制定法取代了习惯法,后者尽管荫蔽他们走过了青春期,看上去却是如此的原始与蒙昧,阿克顿勋爵所谓“新兴专制对古老自由的胜利”或者欧陆史家所谓“绝对主义国家的兴起”,皆以其为渊薮,罗马、波斯乃至古埃及,都是这样败亡的,然后被忠实于习惯法的年轻民族相继征服,以自身尸体为养料,哺育新生文明,直到命运展开新的轮回,穷尽无数可能。 英格兰人逃开摩洛克神的诅咒,理当归功于地处偏狭小岛,与欧陆文明中心相距甚远,大格里高利的传教团为撒克逊入侵者带来了基督的宗教,却没有带来罗马的普世主义,从七国时代开始,罗马法的影响就聊胜于无,尽管广泛用于法律文书间,拉丁语却从来没有成为过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法律语言,而其在大陆却风行草偃。 撒克逊人也没有撰写法典的兴趣,所谓的立法,不过是将地方上故老相传的成例、习惯与传统收集、编纂,作为副本供父老参考。今日我们称之为英格兰的土地上,除教会法外,在诺曼征服之前并无通行全国的普适法律,在早期,不论是凯尔特人还是撒克逊人,或者后来入侵的丹麦人,乃至诺曼人,皆依自己的习惯法自治,因为习惯体现神意,各郡民众只需知道本郡惯例即可,不必在意其他地方的法律,所谓普通法(Common Law),字面上的意思便是通行于全国的法律体系,乃亨利二世出于营收的考量推行,当时打官司要向法庭交纳诉讼费,是领主最大的一笔收入。 但普通法亦非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如果我们梳理历史,不难发现其草蛇灰线,大致伏脉于孟德斯鸠所谓日耳曼人的黑森林时期,如今普通法以其程序主义为人称道,乃脱胎于早期习惯法的神判裁决。所谓神判,即诉诸神灵以判决是否有罪的一种验证方法,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热铁法(触摸热铁,如果有水泡证明有罪,反之则无)、冷水法(被捆绑起来扔进河水中,如果浮起来证明有罪,反之则无)、立誓法与决斗法等。 神判看上去蒙昧野蛮,然而远比吏治国家遵行程序,尤其是决斗法,考究司法决斗的起源、发展、规则、消亡,其实与现代普通法诉讼制度的许多基本要素相关,如对决制、当事人诉讼武器对等、法官的中立性和被动性、公开审判、言词主义、直接主义、集中主义等等。如果我们相信legal high(胜利者方才受到上帝的偏爱),那么就能理解为何在中世纪的语境里司法、决斗与战争不过是同一事物的不同面相,因为三者都要遵照严格的程序,否则即为不义。 神判以及脱胎自神判的陪审团程序主义的背后是对神明公正的信仰,人们相信按照毫厘不爽的程序审判嫌疑人,其实是诸神的法庭在裁决,凡人不过按照特定的仪式呼唤神明的意志,他们毫不犹豫地认定凡人有限的理性不足以发现真相,只能诉诸被遮蔽双眼的正义女神。因此普通法的公正不代表正确或真相,而是尽可能避免人为的扭曲,让神明的公义与故老相传的习俗通过陪审团的盲目性落实,犹如战神山上黑白石子落地,命运藉神明之手免去凡人发现真相的负担,后者哪怕人类中最渊博的智者也无力承受。经验证明,被遮蔽双眼的诸神虽然经常出错,仍然强过凡人自以为是的聪明才智。 所以普通法的程序正义,只保障当事人在诉讼当中的地位相当于诉讼之前的地位,同侪陪审员和诉讼双方的阶级地位也须般配,并对双方当事人毫无偏见以保证不偏不倚,而非像罗马法乃至东方万国一般居高临下。诉讼取决于当事人争取同阶级成员(同侪陪审员)信任的游说能力,在英语里诉讼的本义即第三方的仲裁和见证,最初甚至不是强制性的,普通法的法律专家更不是主人,而是共同体成员的顾问。 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会议,在理性主义中浸淫良久的罗马大公教会宣布神判为非法,并在欧陆许多国家设置宗教裁判所,历史的一次大分流开始。神判的衰落伴随着大陆天主教的理性化和官僚化,有罪推定和纠问式审判,与之相对的则是英伦三岛的陪审团制度和司法对抗。早在绝对主义兴起之前,海洋与陆地便开始形成鲜明的分野,宗教裁判所这一符号背后,是文明的两个不同的路径。 在历史的真实里,宗教裁判所的大法官们往往要比大多数封建领主与乡民更少偏见与狂热,更加审慎与仁慈,然而宗教裁判所的设立本身就是老鼠跳上甲板的表现,这意味着教士们相信理性足以替代神明发现真相,因此拥有高于所有人的权威,用司马迁的辞令来讲,便是“奋其私智而不师古”。而经验主义一脉的神学家会认为,对理性的崇拜不过是发明了一套新的权能哲学,将人抬高到与神相等的地位,睁大眼睛效法神的全知全能,带有明显的异教气息,并属于典型的偶像崇拜,应当划入渎神者的范畴,是自由与公义的大敌。 他们指出,哪怕罗马法学家尽力完善发现真相的手段,技术之精密普通法学家无疑甘拜下风,然而普通法的优势在于它远比罗马法善于限制仲裁者的武断和滥权,知识之贫乏与技术之低劣,远不如当事人在法庭面前缺乏独立与平等的地位更能造成冤假错案。任何人都不擅长发现真相,这属于上帝的威能,但罗马法更擅长滥权,而任何知识都防范不了滥权。 因此,尽管与满腹经纶的罗马法学家相比,英伦的乡民陪审员大多时候只是没文化的泥腿子,在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上两者攻守之势却不成比例地颠倒相异。如此,无怪宗教裁判所的大法官们被污名化为权欲熏心的精神变态。诗化的历史省略了枝节,却比实证主义的琐碎与繁复更有助于人们提高历史理解能力。
回应 2014-12-22 19:39:16 -
平中要 (卧阑惊铁树,花开一片心)
法律通过口耳得以传承,而一郡的民众对另外一郡的传统可能一无所知,而且也无需关心。 然而我们千万不可由此误以为,(威廉征服前的英格兰——平注)法律只是一种简单的事务或仅仅包括哪些在我们看来属于自然正义的主要规则;相反,它多半非常复杂且相当正式,精当的词语必须得到准确的使用,所需的仪式也必须进行得恰到好处。2017-03-18 22:54:57
-
平中要 (卧阑惊铁树,花开一片心)
《忏悔者爱德华之法》的编纂者大量采纳了古代法律汇编中的材料,并竭力使爱德华国王是一位伟大的立法者的观念大众化。后来,忏悔者爱德华成为了许多法律神话中的英雄;……并没有哪一部法律可以真正归结到他的名下。 又有很多诺曼观念融入了英格兰。……决斗断讼(trial by battle)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后来演变为陪审制的召集邻人进行宣誓调查的做法(sworn inquest)同样如此。2017-03-18 23:09:07
-
小Gin葱美 (I will be and I will work)
随看新案例的不断出现,越来越多的普通法规则被逐渐发展出来;但没有人认为法官是在创造新的法律(他们没有权力这样做),人们更多的是认为,法官只是在宣布法律,宣布那些一直以来早已是法律的东西。 而租约地持有者无论其租约期限多长,1000年甚或更久,都不是自由地产保有人。2021-11-09 22:54:31
论坛 · · · · · ·
剑桥只重印到1946年? | 来自鹳狸猿爸爸 | 2017-08-24 18:33:27 | |
不错的一本书~~~~~~~ | 来自zyzc | 2010-11-24 14:22:38 |
这本书的其他版本 · · · · · · ( 全部4 )
-
Maitland Press (2008)暂无评分 3人读过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20)暂无评分 3人读过
-
在哪儿借这本书 · · · · · ·
以下书单推荐 · · · · · · ( 全部 )
- 《南方周末》阅读书单2010 (glassheart)
- 培养律师素质阅读书单 (HL)
- 宪政研究读书书目 (左思)
- 生而有涯 书海无涯 (佾云)
- 2010年以后9分以上图书 (晚安,本杰明)
谁读这本书?
二手市场
订阅关于英格兰宪政史的评论:
feed: rss 2.0
0 有用 Dr.Faustus 2011-04-14 08:28:17
经典。
0 有用 Yilina 2012-07-06 13:09:44
翻译真心不错。
6 有用 绅士学长小宇 2013-10-21 23:49:51
。。。还好是看完英国史前两本再来看,不然绝对云里雾里。
1 有用 海之岚 2012-05-01 19:00:42
这本书的内容,换做中国的通常习惯,名为《英国政治制度史》,会让人更加明了这本书研究的内容。不过英国的政治,是以法律为核心,而更根本的法律是宪法,是关于这个国家基本构成的一些原则上的制度,所以名为宪政。宪政的制度,就是起源于英国,以前中国对此研究不多,但确实十分值得我们多关注。
0 有用 卖杏花 2012-08-19 13:27:45
富有责任的翻译
0 有用 落跑路人 2022-03-30 16:43:35
太考验定力了
0 有用 过爱龙 2022-01-02 11:23:47
48万字 英文原著 2013.4.21—2013.5.31
0 有用 云穿境 2021-12-30 10:22:53
在政治制度史课程上的推荐。虽然主要讲法律,但对理解英格兰近代国家的形成很有帮助。重点关注王室法庭的权力扩张等等。
0 有用 我有一个小咪咪 2021-11-27 11:52:13
翻了一下,很多历史材料可以作为戴雪理论的补充
0 有用 一读书就困🇺🇦 2021-04-18 15:24:45
读起来特别累……叙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