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的新自由主义治理术及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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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课程是去年课程《安全、领土与人口》的续篇,继续梳理治理术的谱系。去年梳理了从牧领制度到国家理性,今年则专门讨论批判国家理性过度治理的自由主义治理术。
批判国家过度治理的自由主义成为20世纪的新治理术,在德国表现为社会政策理论:用国家干预来框住市场以保障纯粹竞争机制;在美国表现为人力资本理论:将市场合理性扩展至所有非经济领域。市民社会则既是治理持续干预的对象,也限制自由主义过度治理并确保自由主义体系所需自由的产生与增加。
福柯说,18世纪中期出现了一种现代治理理性的特征,即治理技艺的受限原则的建立。与17世纪作为外在限制的法律原则不同,它是治理合理性的内在调整:这种调整是一种事实限制,即不接受这种限制的治理不是合适的治理;这种内在调整具有普遍性,即不管发生什么,这种调整将依照一些普遍原则继续进行;内在限制意味着要从被治理者身上寻找限制原则;这种限制将区分出治理活动的界限,即要做之事和不要做之事;这种限制由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双方之间的冲突、和解、讨论、妥协来决定。于是,批判治理过度并且能使治理理性进行自我限制的政治经济学出现了。政治经济学之所以能做到这点的原因是:它与国家理性的要求一致;它并不反对国家专制;它只思考治理实践本身;它揭示了治理实践本身的某种自然性;它遵守上述自然并以成败作为治理行为的准则。政治经济学随后引入了治理自我限制的可能性与真理问题,而这就是福柯要谈的自由主义。
福柯认为自由主义治理术有三个特点:1,市场成为形成真理的场所而不再只是公正化领域。市场应该服从一些自然的/自发的机制,在这些机制运转时会形成供需之间的一种恰当的关系,表现为某种围绕着产品价值摇摆的价格,而该价格可以证实或证伪某种治理实践,因此市场成为一个真言化场所,使得好的治理要按照市场的规则而运行,即真理体制与治理实践对接。2,对国家公共权力行使的限制问题。两条道路:法国的革命道路,从人权出发,经由君主的设立来为治理术划定范围;英国的激进道路,从被治理者的独立性出发,以治理的效用来界定治理的权限。包含市场与效用的范畴就是利益,而新的治理将只关注利益,并实施于利益的现象共同体。3,欧洲平衡问题与国际关系问题。针对重商主义者认为经济是一种零和游戏的观点,重农主义者提出市场自由将会带来共同富裕的观点,于是产生欧洲进步的观念以及市场全球化的要求,即欧洲将拥有世界市场并得到持续发展,一种全球合理性的新形式随之建立起来。
福柯认为自由主义治理术是自由的管理者,它既不断生产自由,也伴随着限制以及摧毁自由的危险。而生产自由的成本所依赖的原则就是安全,安全策略要求利益的运转机制不该对个人和集体造成风险。自由与安全就是新治理理性的核心。自由主义治理术带来三个后果:“危险的活着”,即危险文化的刺激;训诫技术与自由主义结合;干预主义政策。而通过干预和控制来生产自由的机制引发了自由主义治理术的危机:为避免自由减少而设置的经济干预机制同样会损害自由。
福柯随后开始讨论自由主义治理术在德国的实践。战后德国要求以计划化手段重建,同时避免法西斯主义和纳粹主义。于是艾哈德提议,放开价格,尊重市场经济,以更普遍的方式限制国家干预。这就是避免无政府主义和蚁民国家的方式,即以经济自由制度导致政治主权建立。于是当代德国治理术的本质特点之一就是经济为国家带来正当性,而国家为经济提供保障。经济自由就成为法律正当性和政治共识的源头。
对于德国社会民主主义转向新自由主义的原因,福柯认为有两点:其一,社民党的接受自由民主体制但拒绝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传统态度在新德国的政治游戏中没有地位,它必须放弃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并接受自由主义的经济政治共识。其二,社会主义不缺少国家理论,但缺少治理合理性,因此不存在社会主义治理术,社会主义只能与嫁接于不同的治理术之上。
为了回答经济自由如何既能奠基国家又能制约国家的问题,福柯梳理出新自由主义理论家们的方法:首先定义以经济自由奠基国家的正当性,然后定义经济自由的对手即灾难场,最后分配他们所拥有的概念资源和技术资源。经济自由的灾难场即纳粹经历。福柯认为,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有四个因素构成纳粹的来源:贸易保护主义经济,俾斯麦国家社会主义,一战期间的计划经济,以及凯恩斯类型的经济统制论。而新自由主义对其的批判集中在三点:首先,指出任何形式的经济干预主义中均存在逆自由常量,例如纳粹。其次,国家权力增强的同时却成为纳粹的工具。最后,纳粹摧毁了社会共同体的网络和组织,又要求保护主义、统制经济和国家权力的增长。之后出现了一种倒转:国家受市场监督,而非市场受国家监督。福柯指出,市场的竞争机制是实现这一倒转的关键。而秩序自由主义者认为,尊重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并不意味着放任自由,而应该让治理始终伴随着市场经济,为了市场而治理。这也就是新自由主义与传统自由主义之间的区别:市场经济与放任自由之间脱节,而处于警惕性、能动性和永久干预的影响之下。
福柯随后讨论新自由主义的治理样式问题。
1,垄断问题。新自由主义证明垄断和垄断化趋势不属于竞争的历史和经济逻辑。一是历史类证据,因为垄断是一种古老的现象,其本质是国家公共权力对经济的干预。二是各国市场的分散及各自的保护主义促成了垄断。三是竞争结构包含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变量,而垄断只是众多变量之一。于是,非干预是必要的,要建立一套制度框架来阻止外部活动的介入而产生垄断现象。
2,恰当行为问题。自由主义政府必须永久的保持警惕性和积极性,通过调节和调度来实施干预。调节行为干预的是市场条件,目标是价格稳定,创造高于失业危机时的就业率,但可以有失业者,后者可以作为中转的劳动力。而调度行为干预的是市场存在的条件,即“框架”,如人口、技术、培训教育、法律制度、土地可使用率、气候等非直接经济要素,即社会背景方面。
3,社会政策。秩序自由主义对福利经济学展开批判:社会政策应放任不平等而非确定平等,经济调节通过差别化而非均等化起作用;社会政策的手段只能是私有化(赋予每个人一种可以承担和对抗风险的经济空间)而非消费和收入的社会化;社会政策的本质是促进经济增长,这样才能增强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
福柯指出,新自由主义以市场调节的竞争机制作为社会调节的原则,于是出现了“企业”社会,即“企业”形式在社会机体内的普遍化。这就是“社会政策”的第一个方面。秩序自由主义者的“社会政策”的第二个方面,是在一个依据竞争型市场经济模式进行调控社会中的法律问题。
1,法律-经济秩序的观念。跟从韦伯路线,即经济应被理解为受到法律调控的活动整体。经济活动和制度框架在不断的相互关系的历史中成形,因此资本主义的历史是一种经济-制度的历史,而关于资本主义的理论和历史的分析以及法律制度在其中的作用的关键之处是政治层面的问题,即资本主义的存活问题。为证明资本主义仍然可以存活,秩序自由主义者首先要证明资本主义自身的经济逻辑、竞争型市场的逻辑是可能的且互不矛盾,即上次课的内容;其次要证明这种逻辑自身是不矛盾的且可被信任。在资本主义历史中存在的法律-经济复杂体所导致的资本主义社会特征的后果(矛盾、死胡同、非理性)可通过一个新的制度功能而摆脱。
2,法律干预主义。将法治国家或法律统治应用于经济上以建立经济秩序。法治国家是与专制主义及管治国家的对立。18世纪末至19世纪上半叶对法治国家的定义是国家公共权力必须在且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实施。19世纪下半叶对法治国家的定义是公民与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仲裁的可能性,即行政法庭问题。自由主义者由此界定出革新资本主义之路,即将法治国家的普遍原则引入经济立法中,即形式上的经济立法。哈耶克将其定义为计划化的反面:无具体经济目标;经济法规不因结果而改变;经济主体可在法律框架内自主决策;排除国家成为经济主体的可能。法治国家使治理行为成为经济活动的规则,而作为个体的企业则是经济活动的唯一主体。国家及国家公共权力只能以法律的形式参与经济秩序,且受制于法律干预。
3,法律诉讼的增长。自由主义社会中的经济行为主体是企业,法律给予企业更多的自由就导致更多的企业单元及企业单元间的摩擦,进而导致更多的法律诉讼与司法干预,于是司法趋于成为且应该成为一项无所不在的公共服务。
这里,福柯提出熊彼特的悲观主义,即垄断现象是竞争动力带来的社会想象,资本主义无法摆脱集中化的趋势,因此必将过渡到社会主义,期间会付出沉重但可接受的政治成本,而该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受到高度监督以避免变成极权主义。而秩序自由主义者则认为,计划经济因为不能避免以付出自由为代价的高昂政治成本所以不可接受。而社会干预、法律干预以及形式上的经济立法则可以消除内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各种集中化趋势。
因此出现了自由主义当前的历史机遇:法律,由国家公共权力干预所界定的制度领域,受到纯粹竞争调控的经济活动的开展。
福柯关注新自由主义的原因:微观权力分析的方法论意义,其是一种对全部范围都有效的观点和解读方法;国家恐惧症的两个要素,即与其对象-目标即市民社会相比,国家具有无限的扩张能力,以及在国家特有活力的基础上,各种国家形式相继产生。
这就导致秩序自由主义者对国家的膨胀主义式的批判:加大了各种分析之间的互换性且丧失了他们各自的独特性;导致用最坏的情况对国家进行普遍的贬低;导致忽视事实与现实性;没有自我批评与自我分析。德国新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自身所特有的活力机制使其永远不能停止扩张和对整个市民社会的控制。
福柯提到两种对极权国家的批判:1943年,罗普克批评英国的贝弗里奇计划必然导致社会集中化、无产阶级化与国家化;哈耶克指出,德国在一战前实施统制经济与计划化导致其社会主义选择了纳粹主义,这应该是1943年的英国的前车之鉴。
福柯反对上述对国家进行膨胀主义式批评:政党治理术是导致各种极权主义出现的历史起源,而非国家;现实的问题是,由于政党治理术的强化以及人们对自由主义治理术的寻求所导致的国家的弱化。
福柯随后简单指出德国模式在法国与美国传播的特征。在法国,传播的起点是强烈的国家化的、统制化的和行政化的治理术及相关问题;经济危机既是引入和实施德国模式的动机也是制约德国模式的动机;传播与实施德国模式的人就是国家的管理者与危机背景下的国家治理者。在美国,德国新自由主义与美国新自由主义之间存在众多难以理清的历史关联;政治危机是引入德国模式的背景;德国模式引起美国社会中大面积的政治对立运动。
福柯具体讨论了德国模式在法国的情况。法国在20年代经济危机之后的首要目标是充分就业与提供社会福利,即包含了一种唯意愿的经济增长。从20年代至今,法国的政策经常在干预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变动。法国和英国的社会政策的优先目标均是保证充分就业,避免因经济增长所导致的货币贬值,手段是国家连带责任模式。这导致英法的社会政策是集体消费政策,由收益的不断再分配来确保。这影响了之后三十年的法国经济: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大的经济影响,如增加劳动力成本,不利于国际竞争,提高失业率;劳动力成本的变化影响了收益分配,破坏了市场规律。
福柯随后指出1972年时吉斯卡尔的政策,既要建立开放的市场经济,又要建立超前的社会规划。吉斯卡尔认为,经济与社会应该脱节,即经济活动不被社会机制影响,而社会机制应保持自我限制以避免介入经济活动。故提出“负所得税”计划,即一种不会扰乱经济层面的社会救助金。使个体通过负所得税既能确保某一消费水准,又有足够的动机重新就业。负所得税的特征:以缓和贫困的后果为目的;是避免受到社会主义政策影响的一种方法,即解决“绝对”贫困问题,绝对贫困是一种相对于社会的基准,并重新引入穷人和贫困的范畴;保证了最低层面上的社会总体安全。以是否有资格接受救助为基准,出现了一种摇摆于基准上下的人口,他们进可成为人力资源的永久储备,退可继续接受救济。
因此,福柯指出,人们为了融入市场经济中,就必须放弃充分就业的目标,而建立被救济人口的储备。人们得到想工作或不想工作的可能性,以及在某一基准上保持最低生存的可能。德国秩序自由主义者由此认为,一种社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任由社会像一种企业社会那样去发展,设置一些干预机制以便在他们需要之时,并且只在他们需要之时去救济他们。
福柯随后讨论美国新自由主义的背景:新政及凯恩斯政策,战争期间的社会契约,联邦政府通过经济和社会规划而出现的发展壮大。他指出美国与欧洲的新自由主义的差异:自由主义是美国的奠基原则与正当性原则;自由主义问题是美国所有政治争论和决策中不断重现的要素;对非自由主义的批判集中在批判社会主义及帝国主义国家和军事国家的发展方面。所以,美国的自由主义是一种存在方式、思考方式、分析风格和想象风格。而美国新自由主义的特征就是人力资本理论,以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分析。
人力资本理论。首先是对一个之前未研究过的领域所进行的经济学分析,然后用经济学术语重新解释整个非经济领域。古典政治经济学未研究劳动领域,而是将劳动化约到时间因素上来抵消劳动。马克思则把劳动抽象为劳动力与时间,使劳动成为一种能够产生价值的商品。马克思将劳动的抽象化归咎为资本主义自身。
新自由主义者则回到1930年代罗宾斯的观点,即认为经济学的任务是要分析人类行为及其内在合理性。于是,对劳动进行经济学分析的首要问题就是分析劳动者如何使用他所拥有的资源,劳动者也因此首次成为经济学分析中的主动的经济主体。人工作是为了工资,工资即收益,而收益是资本的产出,故劳动包括一种资本,即由劳动者技能所构成的机器。因此,劳动者成为资本-技能概念,表现为一个企业。经济人也因此被重新定义为自身的企业家,其自身是自己的资本,是自己的生产者,是自己收入的来源。工资是人力资本的收益,也是技能-机器的收益,而后者不能与具有人力资本的人类个体相脱离。人力资本由先天因素与后天因素组成。先天因素包括遗传因素,即基因配置,包括人力资本的构建、增长、积累和改善。后天因素指构建人力资本,包括培养、教育、医疗、健康等问题。还有流动性,即个体迁移能力,如移居,移居包括物质与心理的成本,移居是一种投资,移民是一位投资人。
上述分析的旨趣在于重提社会和经济的创新问题。创新即人力资本的收益,也即在人自身层面的投资总和。于是,经济增长政策应以人力资本的投资水平与投资形式为中心。也可以此思考第三世界国家经济滞后的原因。
福柯接着分析美国自由主义利用市场经济破解社会现象。首先重回秩序自由主义主题,以建立市场为导向的社会政策的经济-伦理歧义性:一方面在社会内部使“企业”形式普遍化,使个人生命进入企业多样性框架中并成为一种永久的和多样化的企业。“企业”形式普遍化可以增强经济模式并使企业成为一种全面的普遍化的社会模式,于是另一方面就需要一种生命政策来围绕个体重建一些具体的感情根基。因此企业既是一种使全部社会领域经济化的政策,又是一种对理性考量进行补偿的生命政策。故秩序自由主义者梦想的企业社会既是一种面向市场的社会,也是一种对市场带来的价值影响与生活影响进行补偿的社会。
福柯随后指出美国新自由主义中市场经济形式无限制的普遍化:1,是社会关系和个人行为的可知性原则和解密原则。如父母对子女的人力资本传递与投资,婚姻关系与夫妻生活。2,对政府干预的批评原则,依据国家公共权力对市场领域的干预成本来审查政府治理术,从市场方面来批判和评估国家公共权力行为。
福柯之后回顾了美国刑罚政策。18世纪末的刑法改良,以效用来审查刑罚实践,对象是被惩罚的人,法律把刑罚问题与经济问题衔接起来。19世纪中,个人化的规范措施干扰法律,导致一套完整的犯罪人类学出现。
新自由主义首先定义罪行是使个人面临被处以刑罚危险的行为,这是站在犯罪者的立场。新自由主义通过使自身成为一种经济行为的行为可知性网络的方面或种类来把握主体本身。惩罚是为了限制某些行为的消极外部效应的手段,用以强化法律。法律施行是一整套作用于犯罪市场的工具,该市场用负需求来对抗犯罪供给。相对于负需求的犯罪供给的弹性变化并非均质的。法律施行自身有成本和消极外部效应。社会保持着某种程度的违法率且极不愿意无限制的降低该违法率。以毒品问题为例,应该给吸毒者低价毒品而给非吸毒者高价毒品,即区分毒品的弹性消费和刚性消费。因此法律施行政策服从于一种表现为市场合理性的经济合理性。
福柯指出上述分析的结论:1,在人类学上抹去罪犯。指定一个既可被解释为经济行为又可以经济行为的名义被控制的行为层面,即惩罚活动应作用于一种个人在其中供给犯罪并遭遇正需求或负需求的环境中。2,训诫模式退出。社会的图景是各种差异系统要处于最优状态,要给予震荡过程以自由空间,要容忍少数个体和少数实践活动,作用的对象是游戏的规则,干预是环境类型的干预。
福柯指出,经济人的应用问题在美国已成为新自由主义者讨论的经典问题之一,关键在于把经济学分析对象认定为所有行为方式。由于所有行为方式将会以系统的方式回应环境变量中的变化,所以经济学能够被定义为关于应对环境变量的系统性科学,故可将一系列技术整合到经济学中,即行为技术。但存在一个悖论:经济人从被放任自由和不可侵犯的合作者,变成一种作用于环境并系统的修改环境变量的治理术的相关项。
英国经验主义带来了一种作为各种既不可化约又不可转让的个人选择之主体。不可化约即不涉及任何判断、推理或考量。不可转让即不能以另一种选择来代替这种选择。这种不可化约的、不可转让的选择的原则即利益。于是出现了利益主体的观念。利益主体是否与法律意志相同?1,法律意志不可化约利益。人们订立契约是因为契约存在利益,即契约的产生并未把利益主体替换为权利主体。如果契约不再产生利益,则人们不再服从契约。因此利益与法律意志不可相互替换,权利主体并不接替利益主体的位置。对权利主体而言,利益主体是不可化约的。2,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绝对不服从于同一种逻辑。权利主体的机制是主体的分裂,相对于前一主体而出现的后一主体的超越性,二者之间的否定、放弃及限制关系。利益主体的机制是利己主义机制。市场与契约是逆向运行的,二者结构异质。
经济人处于一个受偶然影响且其产出与他人收益相关的无限定的内在场域,利益的汇聚包含偶然之事。经济人就处于双重的未明确中,并由此奠基了个体的自身考量,从考量之外获得其考量的有效性。
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即经济人的关联项。1,经济人应追求个人利益而非集体利益,因为集体利益不可见。2,君主应当是无知的。权力、政府不能阻止个人利益游戏。君主不能有意识的组合各种利益。经济世界在本质上是不透明的及无法总体化的,因此更是不可化约的。
政治经济学对治理理由的批判:1,批判重商主义。不存在经济君主;取消政治君主,拒绝管治国家;取消了一种与国家及其主权相挂靠的政治理由。2,批判重农主义。重农主义的观点:君主完全适合国家的整个经济活动的放任自由原则。经济图表给君主提供了一个分析原理和一种相对于经济进程总体而言的透明性。源于经济图表的经济知识使君主准确了解经济主体与经济进程。亚当斯密的批判:整体经济自由是矛盾的观念,经济自明理论不可能存在。
福柯认为,经济学不能成为一门治理的科学,治理不能把经济当作原则、规律、行为规范或内在合理性。经济学对治理技艺而言是一门边缘科学。
福柯指出,经济人概念的出现,在政治上是对传统和法律对君主绝对化理解的一种挑战。两种虚拟途径:把君权限制在市场之外,君主面对经济应从治理上的主动变成理论上的被动。那么,在一个被经济主体占据的君权空间内应如何治理?于是出现治理技艺的新领域: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一个治理技术学概念,是治理术的法学结构与经济学结构相挂钩。经济人与市民社会是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同属于自由主义治理术的技术学集合体。
福柯简单介绍了市民社会概念演变。首先是洛克的观点,市民社会是一个法律政治结构,其特征是法律和政治纽带。然后是弗格森的观点:1,市民社会作为历史-自然的常量。人类自然状态的本质是社会的存在,社会纽带自发形成,自然状态永恒的处于社会状态中。2,市民社会确保了个体们的自发综合。市民社会中的个体间纽带是一种带来社群感的“无私的利益”,而经济纽带则倾向于拆解个体间的联系。因此,人们越向经济状态发展,市民社会的构成纽带就越受到经济纽带的瓦解作用影响。3,市民社会是政治权力的永恒母体。通过一种事实纽带把不同的个体联系起来,个体的不同促使劳动分工以及在群体决策时的分工的出现,于是一些人有优势而另一些人服从其优势,即权力先于权利。市民社会渗透出一种权力,后者既不是前者的条件也不是它的补充。4,市民社会成为历史的发动机。市民社会是一个自发的稳定平衡体,但随着经济利己主义的形成与运行,人们开始进入一系列的历史转变中。因此,利己利益与经济游戏使历史永远呈现在市民社会中,也使市民社会必然进入历史中。
福柯由此指出一系列新的问题: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域,以及德英法三国的问题域。福柯认为,随着市民社会概念,出现了治理理由的再分配:以真理为准则,以君主国家的合理性为准则,以被治理者自身的合理性为准则。因此,市民社会则既是治理持续干预的对象,也限制自由主义过度治理并确保自由主义体系所需自由的产生与增加。
批判国家过度治理的自由主义成为20世纪的新治理术,在德国表现为社会政策理论:用国家干预来框住市场以保障纯粹竞争机制;在美国表现为人力资本理论:将市场合理性扩展至所有非经济领域。市民社会则既是治理持续干预的对象,也限制自由主义过度治理并确保自由主义体系所需自由的产生与增加。
福柯说,18世纪中期出现了一种现代治理理性的特征,即治理技艺的受限原则的建立。与17世纪作为外在限制的法律原则不同,它是治理合理性的内在调整:这种调整是一种事实限制,即不接受这种限制的治理不是合适的治理;这种内在调整具有普遍性,即不管发生什么,这种调整将依照一些普遍原则继续进行;内在限制意味着要从被治理者身上寻找限制原则;这种限制将区分出治理活动的界限,即要做之事和不要做之事;这种限制由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双方之间的冲突、和解、讨论、妥协来决定。于是,批判治理过度并且能使治理理性进行自我限制的政治经济学出现了。政治经济学之所以能做到这点的原因是:它与国家理性的要求一致;它并不反对国家专制;它只思考治理实践本身;它揭示了治理实践本身的某种自然性;它遵守上述自然并以成败作为治理行为的准则。政治经济学随后引入了治理自我限制的可能性与真理问题,而这就是福柯要谈的自由主义。
福柯认为自由主义治理术有三个特点:1,市场成为形成真理的场所而不再只是公正化领域。市场应该服从一些自然的/自发的机制,在这些机制运转时会形成供需之间的一种恰当的关系,表现为某种围绕着产品价值摇摆的价格,而该价格可以证实或证伪某种治理实践,因此市场成为一个真言化场所,使得好的治理要按照市场的规则而运行,即真理体制与治理实践对接。2,对国家公共权力行使的限制问题。两条道路:法国的革命道路,从人权出发,经由君主的设立来为治理术划定范围;英国的激进道路,从被治理者的独立性出发,以治理的效用来界定治理的权限。包含市场与效用的范畴就是利益,而新的治理将只关注利益,并实施于利益的现象共同体。3,欧洲平衡问题与国际关系问题。针对重商主义者认为经济是一种零和游戏的观点,重农主义者提出市场自由将会带来共同富裕的观点,于是产生欧洲进步的观念以及市场全球化的要求,即欧洲将拥有世界市场并得到持续发展,一种全球合理性的新形式随之建立起来。
福柯认为自由主义治理术是自由的管理者,它既不断生产自由,也伴随着限制以及摧毁自由的危险。而生产自由的成本所依赖的原则就是安全,安全策略要求利益的运转机制不该对个人和集体造成风险。自由与安全就是新治理理性的核心。自由主义治理术带来三个后果:“危险的活着”,即危险文化的刺激;训诫技术与自由主义结合;干预主义政策。而通过干预和控制来生产自由的机制引发了自由主义治理术的危机:为避免自由减少而设置的经济干预机制同样会损害自由。
福柯随后开始讨论自由主义治理术在德国的实践。战后德国要求以计划化手段重建,同时避免法西斯主义和纳粹主义。于是艾哈德提议,放开价格,尊重市场经济,以更普遍的方式限制国家干预。这就是避免无政府主义和蚁民国家的方式,即以经济自由制度导致政治主权建立。于是当代德国治理术的本质特点之一就是经济为国家带来正当性,而国家为经济提供保障。经济自由就成为法律正当性和政治共识的源头。
对于德国社会民主主义转向新自由主义的原因,福柯认为有两点:其一,社民党的接受自由民主体制但拒绝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传统态度在新德国的政治游戏中没有地位,它必须放弃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并接受自由主义的经济政治共识。其二,社会主义不缺少国家理论,但缺少治理合理性,因此不存在社会主义治理术,社会主义只能与嫁接于不同的治理术之上。
为了回答经济自由如何既能奠基国家又能制约国家的问题,福柯梳理出新自由主义理论家们的方法:首先定义以经济自由奠基国家的正当性,然后定义经济自由的对手即灾难场,最后分配他们所拥有的概念资源和技术资源。经济自由的灾难场即纳粹经历。福柯认为,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有四个因素构成纳粹的来源:贸易保护主义经济,俾斯麦国家社会主义,一战期间的计划经济,以及凯恩斯类型的经济统制论。而新自由主义对其的批判集中在三点:首先,指出任何形式的经济干预主义中均存在逆自由常量,例如纳粹。其次,国家权力增强的同时却成为纳粹的工具。最后,纳粹摧毁了社会共同体的网络和组织,又要求保护主义、统制经济和国家权力的增长。之后出现了一种倒转:国家受市场监督,而非市场受国家监督。福柯指出,市场的竞争机制是实现这一倒转的关键。而秩序自由主义者认为,尊重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并不意味着放任自由,而应该让治理始终伴随着市场经济,为了市场而治理。这也就是新自由主义与传统自由主义之间的区别:市场经济与放任自由之间脱节,而处于警惕性、能动性和永久干预的影响之下。
福柯随后讨论新自由主义的治理样式问题。
1,垄断问题。新自由主义证明垄断和垄断化趋势不属于竞争的历史和经济逻辑。一是历史类证据,因为垄断是一种古老的现象,其本质是国家公共权力对经济的干预。二是各国市场的分散及各自的保护主义促成了垄断。三是竞争结构包含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变量,而垄断只是众多变量之一。于是,非干预是必要的,要建立一套制度框架来阻止外部活动的介入而产生垄断现象。
2,恰当行为问题。自由主义政府必须永久的保持警惕性和积极性,通过调节和调度来实施干预。调节行为干预的是市场条件,目标是价格稳定,创造高于失业危机时的就业率,但可以有失业者,后者可以作为中转的劳动力。而调度行为干预的是市场存在的条件,即“框架”,如人口、技术、培训教育、法律制度、土地可使用率、气候等非直接经济要素,即社会背景方面。
3,社会政策。秩序自由主义对福利经济学展开批判:社会政策应放任不平等而非确定平等,经济调节通过差别化而非均等化起作用;社会政策的手段只能是私有化(赋予每个人一种可以承担和对抗风险的经济空间)而非消费和收入的社会化;社会政策的本质是促进经济增长,这样才能增强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
福柯指出,新自由主义以市场调节的竞争机制作为社会调节的原则,于是出现了“企业”社会,即“企业”形式在社会机体内的普遍化。这就是“社会政策”的第一个方面。秩序自由主义者的“社会政策”的第二个方面,是在一个依据竞争型市场经济模式进行调控社会中的法律问题。
1,法律-经济秩序的观念。跟从韦伯路线,即经济应被理解为受到法律调控的活动整体。经济活动和制度框架在不断的相互关系的历史中成形,因此资本主义的历史是一种经济-制度的历史,而关于资本主义的理论和历史的分析以及法律制度在其中的作用的关键之处是政治层面的问题,即资本主义的存活问题。为证明资本主义仍然可以存活,秩序自由主义者首先要证明资本主义自身的经济逻辑、竞争型市场的逻辑是可能的且互不矛盾,即上次课的内容;其次要证明这种逻辑自身是不矛盾的且可被信任。在资本主义历史中存在的法律-经济复杂体所导致的资本主义社会特征的后果(矛盾、死胡同、非理性)可通过一个新的制度功能而摆脱。
2,法律干预主义。将法治国家或法律统治应用于经济上以建立经济秩序。法治国家是与专制主义及管治国家的对立。18世纪末至19世纪上半叶对法治国家的定义是国家公共权力必须在且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实施。19世纪下半叶对法治国家的定义是公民与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仲裁的可能性,即行政法庭问题。自由主义者由此界定出革新资本主义之路,即将法治国家的普遍原则引入经济立法中,即形式上的经济立法。哈耶克将其定义为计划化的反面:无具体经济目标;经济法规不因结果而改变;经济主体可在法律框架内自主决策;排除国家成为经济主体的可能。法治国家使治理行为成为经济活动的规则,而作为个体的企业则是经济活动的唯一主体。国家及国家公共权力只能以法律的形式参与经济秩序,且受制于法律干预。
3,法律诉讼的增长。自由主义社会中的经济行为主体是企业,法律给予企业更多的自由就导致更多的企业单元及企业单元间的摩擦,进而导致更多的法律诉讼与司法干预,于是司法趋于成为且应该成为一项无所不在的公共服务。
这里,福柯提出熊彼特的悲观主义,即垄断现象是竞争动力带来的社会想象,资本主义无法摆脱集中化的趋势,因此必将过渡到社会主义,期间会付出沉重但可接受的政治成本,而该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受到高度监督以避免变成极权主义。而秩序自由主义者则认为,计划经济因为不能避免以付出自由为代价的高昂政治成本所以不可接受。而社会干预、法律干预以及形式上的经济立法则可以消除内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各种集中化趋势。
因此出现了自由主义当前的历史机遇:法律,由国家公共权力干预所界定的制度领域,受到纯粹竞争调控的经济活动的开展。
福柯关注新自由主义的原因:微观权力分析的方法论意义,其是一种对全部范围都有效的观点和解读方法;国家恐惧症的两个要素,即与其对象-目标即市民社会相比,国家具有无限的扩张能力,以及在国家特有活力的基础上,各种国家形式相继产生。
这就导致秩序自由主义者对国家的膨胀主义式的批判:加大了各种分析之间的互换性且丧失了他们各自的独特性;导致用最坏的情况对国家进行普遍的贬低;导致忽视事实与现实性;没有自我批评与自我分析。德国新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自身所特有的活力机制使其永远不能停止扩张和对整个市民社会的控制。
福柯提到两种对极权国家的批判:1943年,罗普克批评英国的贝弗里奇计划必然导致社会集中化、无产阶级化与国家化;哈耶克指出,德国在一战前实施统制经济与计划化导致其社会主义选择了纳粹主义,这应该是1943年的英国的前车之鉴。
福柯反对上述对国家进行膨胀主义式批评:政党治理术是导致各种极权主义出现的历史起源,而非国家;现实的问题是,由于政党治理术的强化以及人们对自由主义治理术的寻求所导致的国家的弱化。
福柯随后简单指出德国模式在法国与美国传播的特征。在法国,传播的起点是强烈的国家化的、统制化的和行政化的治理术及相关问题;经济危机既是引入和实施德国模式的动机也是制约德国模式的动机;传播与实施德国模式的人就是国家的管理者与危机背景下的国家治理者。在美国,德国新自由主义与美国新自由主义之间存在众多难以理清的历史关联;政治危机是引入德国模式的背景;德国模式引起美国社会中大面积的政治对立运动。
福柯具体讨论了德国模式在法国的情况。法国在20年代经济危机之后的首要目标是充分就业与提供社会福利,即包含了一种唯意愿的经济增长。从20年代至今,法国的政策经常在干预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变动。法国和英国的社会政策的优先目标均是保证充分就业,避免因经济增长所导致的货币贬值,手段是国家连带责任模式。这导致英法的社会政策是集体消费政策,由收益的不断再分配来确保。这影响了之后三十年的法国经济: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大的经济影响,如增加劳动力成本,不利于国际竞争,提高失业率;劳动力成本的变化影响了收益分配,破坏了市场规律。
福柯随后指出1972年时吉斯卡尔的政策,既要建立开放的市场经济,又要建立超前的社会规划。吉斯卡尔认为,经济与社会应该脱节,即经济活动不被社会机制影响,而社会机制应保持自我限制以避免介入经济活动。故提出“负所得税”计划,即一种不会扰乱经济层面的社会救助金。使个体通过负所得税既能确保某一消费水准,又有足够的动机重新就业。负所得税的特征:以缓和贫困的后果为目的;是避免受到社会主义政策影响的一种方法,即解决“绝对”贫困问题,绝对贫困是一种相对于社会的基准,并重新引入穷人和贫困的范畴;保证了最低层面上的社会总体安全。以是否有资格接受救助为基准,出现了一种摇摆于基准上下的人口,他们进可成为人力资源的永久储备,退可继续接受救济。
因此,福柯指出,人们为了融入市场经济中,就必须放弃充分就业的目标,而建立被救济人口的储备。人们得到想工作或不想工作的可能性,以及在某一基准上保持最低生存的可能。德国秩序自由主义者由此认为,一种社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任由社会像一种企业社会那样去发展,设置一些干预机制以便在他们需要之时,并且只在他们需要之时去救济他们。
福柯随后讨论美国新自由主义的背景:新政及凯恩斯政策,战争期间的社会契约,联邦政府通过经济和社会规划而出现的发展壮大。他指出美国与欧洲的新自由主义的差异:自由主义是美国的奠基原则与正当性原则;自由主义问题是美国所有政治争论和决策中不断重现的要素;对非自由主义的批判集中在批判社会主义及帝国主义国家和军事国家的发展方面。所以,美国的自由主义是一种存在方式、思考方式、分析风格和想象风格。而美国新自由主义的特征就是人力资本理论,以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分析。
人力资本理论。首先是对一个之前未研究过的领域所进行的经济学分析,然后用经济学术语重新解释整个非经济领域。古典政治经济学未研究劳动领域,而是将劳动化约到时间因素上来抵消劳动。马克思则把劳动抽象为劳动力与时间,使劳动成为一种能够产生价值的商品。马克思将劳动的抽象化归咎为资本主义自身。
新自由主义者则回到1930年代罗宾斯的观点,即认为经济学的任务是要分析人类行为及其内在合理性。于是,对劳动进行经济学分析的首要问题就是分析劳动者如何使用他所拥有的资源,劳动者也因此首次成为经济学分析中的主动的经济主体。人工作是为了工资,工资即收益,而收益是资本的产出,故劳动包括一种资本,即由劳动者技能所构成的机器。因此,劳动者成为资本-技能概念,表现为一个企业。经济人也因此被重新定义为自身的企业家,其自身是自己的资本,是自己的生产者,是自己收入的来源。工资是人力资本的收益,也是技能-机器的收益,而后者不能与具有人力资本的人类个体相脱离。人力资本由先天因素与后天因素组成。先天因素包括遗传因素,即基因配置,包括人力资本的构建、增长、积累和改善。后天因素指构建人力资本,包括培养、教育、医疗、健康等问题。还有流动性,即个体迁移能力,如移居,移居包括物质与心理的成本,移居是一种投资,移民是一位投资人。
上述分析的旨趣在于重提社会和经济的创新问题。创新即人力资本的收益,也即在人自身层面的投资总和。于是,经济增长政策应以人力资本的投资水平与投资形式为中心。也可以此思考第三世界国家经济滞后的原因。
福柯接着分析美国自由主义利用市场经济破解社会现象。首先重回秩序自由主义主题,以建立市场为导向的社会政策的经济-伦理歧义性:一方面在社会内部使“企业”形式普遍化,使个人生命进入企业多样性框架中并成为一种永久的和多样化的企业。“企业”形式普遍化可以增强经济模式并使企业成为一种全面的普遍化的社会模式,于是另一方面就需要一种生命政策来围绕个体重建一些具体的感情根基。因此企业既是一种使全部社会领域经济化的政策,又是一种对理性考量进行补偿的生命政策。故秩序自由主义者梦想的企业社会既是一种面向市场的社会,也是一种对市场带来的价值影响与生活影响进行补偿的社会。
福柯随后指出美国新自由主义中市场经济形式无限制的普遍化:1,是社会关系和个人行为的可知性原则和解密原则。如父母对子女的人力资本传递与投资,婚姻关系与夫妻生活。2,对政府干预的批评原则,依据国家公共权力对市场领域的干预成本来审查政府治理术,从市场方面来批判和评估国家公共权力行为。
福柯之后回顾了美国刑罚政策。18世纪末的刑法改良,以效用来审查刑罚实践,对象是被惩罚的人,法律把刑罚问题与经济问题衔接起来。19世纪中,个人化的规范措施干扰法律,导致一套完整的犯罪人类学出现。
新自由主义首先定义罪行是使个人面临被处以刑罚危险的行为,这是站在犯罪者的立场。新自由主义通过使自身成为一种经济行为的行为可知性网络的方面或种类来把握主体本身。惩罚是为了限制某些行为的消极外部效应的手段,用以强化法律。法律施行是一整套作用于犯罪市场的工具,该市场用负需求来对抗犯罪供给。相对于负需求的犯罪供给的弹性变化并非均质的。法律施行自身有成本和消极外部效应。社会保持着某种程度的违法率且极不愿意无限制的降低该违法率。以毒品问题为例,应该给吸毒者低价毒品而给非吸毒者高价毒品,即区分毒品的弹性消费和刚性消费。因此法律施行政策服从于一种表现为市场合理性的经济合理性。
福柯指出上述分析的结论:1,在人类学上抹去罪犯。指定一个既可被解释为经济行为又可以经济行为的名义被控制的行为层面,即惩罚活动应作用于一种个人在其中供给犯罪并遭遇正需求或负需求的环境中。2,训诫模式退出。社会的图景是各种差异系统要处于最优状态,要给予震荡过程以自由空间,要容忍少数个体和少数实践活动,作用的对象是游戏的规则,干预是环境类型的干预。
福柯指出,经济人的应用问题在美国已成为新自由主义者讨论的经典问题之一,关键在于把经济学分析对象认定为所有行为方式。由于所有行为方式将会以系统的方式回应环境变量中的变化,所以经济学能够被定义为关于应对环境变量的系统性科学,故可将一系列技术整合到经济学中,即行为技术。但存在一个悖论:经济人从被放任自由和不可侵犯的合作者,变成一种作用于环境并系统的修改环境变量的治理术的相关项。
英国经验主义带来了一种作为各种既不可化约又不可转让的个人选择之主体。不可化约即不涉及任何判断、推理或考量。不可转让即不能以另一种选择来代替这种选择。这种不可化约的、不可转让的选择的原则即利益。于是出现了利益主体的观念。利益主体是否与法律意志相同?1,法律意志不可化约利益。人们订立契约是因为契约存在利益,即契约的产生并未把利益主体替换为权利主体。如果契约不再产生利益,则人们不再服从契约。因此利益与法律意志不可相互替换,权利主体并不接替利益主体的位置。对权利主体而言,利益主体是不可化约的。2,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绝对不服从于同一种逻辑。权利主体的机制是主体的分裂,相对于前一主体而出现的后一主体的超越性,二者之间的否定、放弃及限制关系。利益主体的机制是利己主义机制。市场与契约是逆向运行的,二者结构异质。
经济人处于一个受偶然影响且其产出与他人收益相关的无限定的内在场域,利益的汇聚包含偶然之事。经济人就处于双重的未明确中,并由此奠基了个体的自身考量,从考量之外获得其考量的有效性。
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即经济人的关联项。1,经济人应追求个人利益而非集体利益,因为集体利益不可见。2,君主应当是无知的。权力、政府不能阻止个人利益游戏。君主不能有意识的组合各种利益。经济世界在本质上是不透明的及无法总体化的,因此更是不可化约的。
政治经济学对治理理由的批判:1,批判重商主义。不存在经济君主;取消政治君主,拒绝管治国家;取消了一种与国家及其主权相挂靠的政治理由。2,批判重农主义。重农主义的观点:君主完全适合国家的整个经济活动的放任自由原则。经济图表给君主提供了一个分析原理和一种相对于经济进程总体而言的透明性。源于经济图表的经济知识使君主准确了解经济主体与经济进程。亚当斯密的批判:整体经济自由是矛盾的观念,经济自明理论不可能存在。
福柯认为,经济学不能成为一门治理的科学,治理不能把经济当作原则、规律、行为规范或内在合理性。经济学对治理技艺而言是一门边缘科学。
福柯指出,经济人概念的出现,在政治上是对传统和法律对君主绝对化理解的一种挑战。两种虚拟途径:把君权限制在市场之外,君主面对经济应从治理上的主动变成理论上的被动。那么,在一个被经济主体占据的君权空间内应如何治理?于是出现治理技艺的新领域: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一个治理技术学概念,是治理术的法学结构与经济学结构相挂钩。经济人与市民社会是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同属于自由主义治理术的技术学集合体。
福柯简单介绍了市民社会概念演变。首先是洛克的观点,市民社会是一个法律政治结构,其特征是法律和政治纽带。然后是弗格森的观点:1,市民社会作为历史-自然的常量。人类自然状态的本质是社会的存在,社会纽带自发形成,自然状态永恒的处于社会状态中。2,市民社会确保了个体们的自发综合。市民社会中的个体间纽带是一种带来社群感的“无私的利益”,而经济纽带则倾向于拆解个体间的联系。因此,人们越向经济状态发展,市民社会的构成纽带就越受到经济纽带的瓦解作用影响。3,市民社会是政治权力的永恒母体。通过一种事实纽带把不同的个体联系起来,个体的不同促使劳动分工以及在群体决策时的分工的出现,于是一些人有优势而另一些人服从其优势,即权力先于权利。市民社会渗透出一种权力,后者既不是前者的条件也不是它的补充。4,市民社会成为历史的发动机。市民社会是一个自发的稳定平衡体,但随着经济利己主义的形成与运行,人们开始进入一系列的历史转变中。因此,利己利益与经济游戏使历史永远呈现在市民社会中,也使市民社会必然进入历史中。
福柯由此指出一系列新的问题: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域,以及德英法三国的问题域。福柯认为,随着市民社会概念,出现了治理理由的再分配:以真理为准则,以君主国家的合理性为准则,以被治理者自身的合理性为准则。因此,市民社会则既是治理持续干预的对象,也限制自由主义过度治理并确保自由主义体系所需自由的产生与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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