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是经验与历史教会我们的更好选择
一七七六年美国《独立宣言》写道:“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东来译文)这是美国最重要的立国文本之一。
然而两百多年来,美国最伟大的几位总统里,乔治·华盛顿是《客籍法和镇压叛乱法》的坚定支持者,该法案由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签署,它允许总统监禁或驱逐非美国公民(除此之外,华盛顿还是一个著名的蓄奴者);亚伯拉罕·林肯在南北战争期间未经国会授权便中止了人身保护令状特权,把平民交付军事法庭审判;富兰克林·罗斯福甚至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就下令监禁十万多名日裔美国人。
权利就是这样一种神奇的存在,它总是被人高高捧起,视为明珠;又经常轻易地被丢掉,弃如敝屣。
当我们在考察“权利”时,探讨它的来源十分重要,因为权利的来源直接决定了它的地位和内容。艾伦·德肖维茨在《你的权利从哪里来?》一书中所要解答的就是这个问题。本书2004年在美国出版,原书还有一个副标题“一个关于权利起源的世俗理论(A Secular Theory of the Origins of Rights)”。
这儿所说的“世俗(Secular)”是相对于宗教而言的。关于权利来源的最著名的观点是天赋人权,也就是美国《独立宣言》中提到的“造物主”(见本文第一段)。这种观点认为,我们的权利是由上天赋予,是不证自明、不可剥夺,而且不由法律、信仰、习俗文化或政府来赋予或改变的。
这种观点不乏有天真的成分,因为权利是可以被剥夺的,人类的所有权利在历史中都曾被剥夺过,造物主怎么可能容许这种情况发生呢?人类所拥有的权利,往往是随着历史不断演进,比如在今天看来臭名昭著的蓄奴的权利,在过去则是习以为常,一个永恒的造物主又怎么会容许这种事情?此外,“天赋人权”的这种说法,对于无神论者是非常不公平的,也不容易解释无神论者权利的来源。所以说,“天赋人权”可以作为一种口号或信念,但造物主不是权利的来源。
自然是权利的第二个传统来源,更具体来说则是宇宙法则和人性。自然法学派有基于这一前提的完整理论,但这一观点归根到底还是回到“造物主”或者“上帝”那儿,因此同样是不可证的——尽管在实践上很有用。自然权利是基于“自然本身即善”的想象,但我们看到的自然往往是价值中立的。因此权利也并非来自自然。
与自然法学派相对的是实证法学派,它界定了权利的第三种来源:法律。诚然,在未有法律之时也不会有权利,但起草法案的人们不过是将人们的共识写进法律,并没有创造这些权利。就像物理学家写下了漂亮的物理公式,但我们并不能因此断言是牛顿创造了物理规则。因此我可以推断,是先有了权利,后才有法律。
艾伦·德肖维茨排除了上述所有权利的来源,然后认为权利来自于人类经验——尤其是不正义的经验。权利是经验与历史(尤其是极端的邪恶)所教会我们的更好的选择,“权利来自不义”。人类之所以形成不被奴役的权利,就是因为我们震撼于奴隶制度的惨痛,因而达成废除奴隶制度的共识;我们为种族屠杀、虐待等等事迹感到憎恶,人类的权利因此不断充实。上文提到,人类的所有权利都曾被剥夺过,正是因为权利被剥夺才使我们更加珍视权利。
不曾发生过的事情不会形成一种权利,比如人类绝对不会有一种权利叫“飞翔权”;不会被禁止和剥夺的事情也不会形成一种权利,比如人类也不大可能有一种权利叫“吃屎权”。人类社会中一些基于恶行而产生的权利,如果这种恶行灭绝而人类也不必担心重蹈覆辙,这种权利可能会被取消:假如未来人类实现永生,不会被杀死也不会衰老死亡,“生命权”可能就不需要了。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的权利起源于我们对美好事物的向往,我们期待一个最理想的社会,然后形成相应的权利;但在艾伦·德肖维茨看来,人类的权利是起源于我们对痛苦经验的憎恶,我们对最不可欲的生活状态达成共识,然后设法规避。根据艾伦·德肖维茨的观点,权利形成的过程应该是这样的:人类从过往的经验中辨识出我们试图避免重演的最大恶行,然后接着探问是哪些权利的丧失导致这些恶行发生。
最后我尝试着用言论自由这一种权利对本书观点作一个归纳和总结:
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指的是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不受政府的事先审查及限制,也无需担心受到政府报复。对于言论自由的明确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1689年英国光荣革命后的《权利法案》。在此之前,宗教为了抵制异端学说、政党为了打击政敌和反对者,往往会设立出版审查制度,不少人因为直言或者失言而被处死。
人们对这样的经历感到痛苦,因此在推翻专制政权之后,要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写在法律之中,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指出:“传达思想和意见的自由是人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发言,写作和出版,但滥用此项自由(的公民)应负上由法律定义的责任。”权利源自不义,但权利同样也会造就不义,因为权利是可能相互冲突的(最典型的冲突是婴儿的生命权和孕妇的堕胎权),个人的言论自由可能造成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而言论产生的谣言也可能使人丧失知晓真相的权利。
一项权利诞生之后,并不会一劳永逸地存在。尽管各国很早就在言论自由的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但已然有许多言论管制的经历,比如二战时期的德国,斯大林时代的苏联,以及今天的某些国家。这说明“不可剥夺的权利”其实是可以被剥夺的,书面上承认的权利也并非是真正的权利。
但今天的人们相比于启蒙时代之前的人们而言有更大的优势,因为经历过去的非正义恶行之后,人类逐渐建立和积累起相对成熟的权利体系。加上我们有过自由言论的体验,闻到过言论自由的空气,因此会对言论管制有更深的体悟。
尽管天赋人权和自然权利都未必准确,但几乎所有权利来源的理论都有一个共识,即权利不来自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政府。我们不应该被动地仰赖“最高权威”,而要主动地持续地为权利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