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导言的翻译问题
中午拿到《法律的概念》第三版中译本,花了点时间校读了Leslie Green写的导言。译文总体上在准确性、流畅性和简洁性上做的都很棒,但美中不足,有一些瑕疵暂列如下。
1. 原文斜体的部分在中译本中并未被标示出来。斜体一般是作者想要特别强调以引起读者注意的一种写作方式,比如第5页中“被道德原则证成的事物”(things justified)、第6页的“法律实证主义者”(legal positivist)等等。译文应当如实尊重原作的表达形式。
2. 个别词的翻译存在可商榷之处。比如validity应翻译成有效性而不是合法性,合法性的英文一般为legality;legal system应译为法律体系而非法系,法系在中文语境更多是在比较法或文化意义上使用(页8);free-riding应译为搭便车而非自由驾驶,这应该是个误译(页11);加州的限速55应该是55迈/时而非55千米/小时,美国通常用迈(mile)记速(页16);等等。
3. 部分标点的用法和断句有点混乱。译文为提高简洁度普遍使用了逗号做分解功能,固然很好,但过度的使用在很多时候破坏了句子的连贯性。另,第12页多拆分出一个自然段,而原文并未拆分。估计是一个疏忽,如果这是译者有意为之,理当说明拆分原文的理由;第30页一个段落的结尾直接漏了句号,应是编辑的疏忽。
好的译作需要译者和编辑共同花费大量的时间做细致的校对和修正,希望重印时能够看到更好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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