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笔记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版
注:加*的是我改编的
译者序
凯尔森在继承和发展19世纪英国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全面地阐述了纯粹法学关于法、国家以及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作者序
1. “纯粹法理论”即凡不合于一门科学的特定方法的一切因素都摈弃不顾,而这一科学的唯一目的在于认识法律而不在于形成法律。 PⅡ
2. 法并不是超人的权威的体现,而是一种特定的社会技术。 PⅢ
3. 分析法学和纯粹法理论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法与正义
1. 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一种秩序是许多规则的一个体系。 P3
2. 法的概念与正义观念
(1) 正义作为主观价值判断。
① 假定一个合乎正义的秩序正在企图实现的不是每一个人的个人幸福,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是不可能的。。。只能是集体意义上的幸福。P6
② 取决于情感因素的价值判断,是主观的,只对判断人有效。 * P7
③ 一个价值判断是这样的陈述,它宣称某个东西是一个目的,一个最终目的。
(2) 自然法。
① 即断言某类最终目的,自然法学说的实质就在于这样的假定,一种不同于实在法的、比它更高而且绝对有效和正义的人类关系的安排。 P9
② 迄今还没有一个能以较正确与客观的方式来成功地界定这种正义秩序的内容。
(3) 实在法与自然的二元论
(4) 正义与和平
① 只有实在法才能成为科学的一个对象。只有这才是纯粹法理论的对象。它是法的科学,而不是法的形而上学。 P13
② 批判正义的观念 *
© 本文版权归作者 我有一个小咪 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
有关键情节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