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腿正义》的原文摘录

  • 法治的核心问题不是法(“法”的文化定义或它的蜕变物“法律意识”),而是权力。是脱去了信仰的世俗政治权力的再分配和新操作,复以法律的名义赋予由此而生的新的权力意识以正义的象征和信仰的比喻。(《法学的理想与现实》) 现代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实质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 (查看原文)
    吴非非 2011-04-28 22:24:20
    —— 引自第1页
  • 用作者的话,就是把法律当作“人生活于其中的人造世界的一个部分”。可以理解为法律不仅能解决问题,同时还能制造问题,还免不了赋予“问题”以法律的意义。而我们所谓“文化”,正是由这样那样的“意义”构成的。......这样看来,法律的文化解释倒是一场危险的游戏了,因为解释者除了那经过法律疏导、想象和构造出来的知识,并无其他手段可供想象和构造法律的文化性格。换言之,他除了一个解释者独有的立场或距离,一无所有。 (查看原文)
    Sam1026 1赞 2011-12-24 14:07:02
    —— 引自第45页
  • 法发神经 有一天,我在法学院图书馆底层标出“杂类”的那几排书架上,翻到这么两本小册子:《法律发神经:不知不觉你犯过什么罪》和《法律发神经:男女大防之法》(R. Pelton, Loony Laws: That You Never Knew You Were Breaking, 1990; Loony Sex Laws, 1992)。看后大笑一通,却又想起了那个兵家的困惑,五角大楼不打白宫的问题——我怎么会相信,这两本小册子收集的法律是“发了神经”(祖父辈为祖母辈认真制定,后来竟不合时宜了却一直没有作废的法律)?我从未学习过那些地方的法律,怎么就肯定某条规定已成具文,丧失了“地方性”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而变得不可理喻,仿佛在跟“真正的”严肃的法律开玩笑?我突然醒悟了,我实际上刚刚审视了自己文化解释者的角色;而且不知不觉,我已经和几条没有出处、未经注释的法律狭路相逢,对峙在一场危险的游戏中。   让我挑几条译出,结束这篇鼓噪。请读者(笑一笑)也想一想,是什么样的一种(无疑是反兵家的)态度或立场,竟然把如此丰富多彩的“地方性”实践、主张、理想和智慧,一律用法律作了想象(方括号内为译者所加注)—— 一、纽约市:禁止男子在本市马路上回头以“那种方式”(in that way)注视女子。累犯此罪者上街,得强迫配戴马用障眼。 二、洛杉矶市:丈夫可以用皮带抽打太太,惟皮带不得宽于两英寸;事先获太太准许者除外。 三、缅因州:警察不得逮捕死人。 四、奥克拉荷马州〔内陆州〕:严禁一周内任何一天在本州水域捕鲸。 五、俄亥俄州〔内陆州,距海较奥州稍近〕:禁止星期天在本州境内之江河湖泊捕鲸。 六、伊利诺州奥布朗市:结婚当天打猎或钓鱼时禁止性交。 七、明尼苏达州亚历山大市:禁止丈夫口存大蒜、洋葱或沙丁鱼味与太太作爱。 八、康涅狄克州:成年人之间禁止自愿地私下发生性行为。 九、内布拉斯加... (查看原文)
    四分音符叫小白 2012-01-25 17:06:45
    —— 引自第48页
  • 可惜课题组的这次“实证研究的尝试”,从选择材料、分析数据到提出问题、论证观点,没有一个环节逃脱了失范。而且因为尝试得大胆,他集中反映了现阶段中国法学的全部病症和弱点。于是龚先生的厚望并未全部落空;作为失范的典型,这份调查报告反而成为治中国法的学者的必读书。 (查看原文)
    平方 2012-11-12 08:27:20
    —— 引自第48页
  • 不幸的是,工具主义跟大学教育和学术的理想是完全背道而驰的;教育产业化的政策不但助长了本已猖獗的腐败,还从根本上动摇了文革后重建的学位制度和大学信誉。法律作为热门学科自然首当其冲。形势如此严峻(不用举例,诸位比我明白),我们对法律人的训练和成长能抱什么期待,对法学方法,又应怎样要求? 一九三三年,吴先生写了篇文章,说中国的传统是“轻法学,贱法吏”(白居易语)。“哪料到了今日,一般人士非但不轻视法学,并且对于一切法律问题觉得大有兴味;茶余酒后时常以法律案件来作谈助。……法学家当中稍负时望或有一艺之长的……文章大有求过于供之概” 到了四十年代中,抗战胜利,……如蔡先生批評的:“法学不出翻译抄袭之境地”,“坊间之法学书籍,尤多粗制滥造之作”“幼稚得难以形容”。 一九四六年,哈佛法学院院长、美国社会学派领袖庞德先生应邀来华,国民政府聘为顾问,协助立法,改革法律教育。……直言:“以后中国的法律,不必再一意追求外国的最新学理,中国的法律已极完美,以后的问题,应当是如何阐发其精义,使之能适应中国的社会,而成为真正的中国法律” (查看原文)
    大李 4回复 2014-11-17 23:24:26
    —— 引自第125页
  • 律师、法官等法律人集团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基于国家法律的有关实体规定和诉讼程序制定的。法条具文一多,执行不力,职业道德素养也就成了不切实际和不必遵守的纪律说教。法律人的职业素质降低……在很大程度上,还因为正式(诉讼)渠道和法律人集团的信誉受到呆账拖累,本身成了社会正义经常谴责的对象。 (查看原文)
    大李 4回复 2014-11-17 23:24:26
    —— 引自第125页
  • 这三条原则背后,则是一条总的治学准则:既然论证的百发百中是不可及的理想,作者就应该把读者看得比自己高明,才会少出错误。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心,永远是学者的美德,为的是少一点撒冷人式的愚昧和偏见。 (查看原文)
    F L A S H 2014-11-20 13:41:32
    —— 引自第117页
  • 这种挖空但丁,并把挖空了的但丁灌满眼泪,放到但丁(或可能是但丁)的读者面前的做法,可以说是乔叟的反讽式对比吧。 (查看原文)
    Abricot 2017-01-25 23:43:03
    —— 引自第133页
  • 解释既然是存在之面临和选择,写作便不可能继续像以往那样稳稳当当规定文本的含义。写作一旦向阅读开放,用法国符号学家巴特惊世骇俗的话说,作者就不得不从写作的方程式中消失(所谓“作者之死”)。 ……法律文本的解释亦不例外。立法者固然有自己的意图,可是法律一旦颁布实施(接受阅读),法律文本(作品)和立法者(作者)之间“固有”的附属关系就消解了。……否则我们无法想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所谓立法本意和消费者的“基本含义”,怎么可能生产出一批又一批“王海打假”的法律故事。 (查看原文)
    Abricot 2017-01-26 09:46:02
    —— 引自第233页
  • 有四样东西,人若认真去想,不如干脆不出娘胎:天上、地下、过去、未来。 Talmud, Hagigah, 2.1 (查看原文)
    某猫 2回复 2020-02-13 13:59:36
    —— 引自章节:法律与文学(代序)
  • 所以问题的实质,并非规则的不统一或经常自相矛盾;而是虽然如此,人们为什么还继续追求立法和司法形式的正义?还愿意相信,只要追求得法,一切化作权利,公正就自然降临,信徒便人人平等?这是一个什么样的连“反乌托邦”作家奥威尔也想象不出的“美妙新世界(brave new world)?我想只能用“教鱼游泳”来形容。 (查看原文)
    dbsibxus 2021-03-02 22:26:17
    —— 引自章节:临盆的是大山,产下的却是条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