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色禁书”《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遭遇
www.taihainet.com 2008-3-21 新华网 未知 【字体:缩小 放大】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是英国作
家劳伦斯创作的最后一部小说,于1928年问世,在国外曾被作为色情文学的代表。在中国的“文革”中后期,《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这种小说是社会中的禁忌,只能靠手抄本来流传。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从“文革”噩梦中走出的中国人,充满着兴奋与激情,急切地想了解外面的世界,大量西方著作被翻译和出版。在这种形势下,湖南人民出版社计划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
不久前,湖南人民出版社前总编辑朱正回忆该书的出版经过时说:其实,我们当时想出版这部书完全是因为经济原因,与政治无关。“当时湖南人民出版社也没有什么赚钱的书,经济压力非常大。译文编辑室的主任唐荫荪想出这本书,他就来和我商量。”
起初,朱正对于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有些犹豫,但其他同事热情很高,大家觉得此书一定会赚钱。于是,他们想仿照此前人民文学出版社发行删节本《金瓶梅词话》的办法,决定此书出版后凭购书证购买,把图书发行限制在专业范围。为此,湖南人民出版社还印了一大堆购书证。
1986年10月19日是鲁迅逝世50周年纪念日,朱正应邀到北京参加一个关于鲁迅的国际学术讨论会。会议间隙,他抽空到国家出版局去看朋友,闲谈中说起要出《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事,朋友连忙告诉他:这书不能出,漓江出版社报了这个选题,没有被批准。
回到湖南,朱正想停止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却遭到一致反对。大家说,国家出版局的文件是给漓江出版社的,又不是给湖南人民出版社的,不用管它。发行科更是情绪高昂,征订数字逐日直线上升,开印前一天还说是30万册,到开印的时候,就是36万册了。原来说的要凭购书证购书,这话也不再有人提了。
1987年1月中旬,书印出来了。当时的场面真是壮观,订了货的书商安排汽车在印刷厂门口等候,书装订好一批就运走一批。
对如此热销的市面,武汉一家书店后悔了,因为当初接到湖南人民出版社的征订单,他们没有要书,这时转过头来想要订货,却遭到湖南人民出版社发行科的奚落。
而这家书店的负责人正好曾经是中南局宣传部前副部长、当时《红旗》杂志总编辑的部下,他于是写信给该总编辑,说湖南人民出版社出了《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此信被转给上级领导,上级某领导马上作了批示。于是没有几天,查禁的命令来了。
“当时的情形就像遇到了一场大风暴一样,社里派人四处追回已发出去的书。当时有人提出把全部存书销毁,我说,只把还没有来得及装订的化浆吧,已经成书的都封存起来,听候处理。”朱正回忆道。
尽管朱正据理力争,说明劳伦斯和《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在世界文学史上的地位,但最终也救不了湘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因为出版这部书,省出版局长李冰封、副局长黎维新等人受党内警告处分;朱正受行政记大过处分,不久就因此不再担任总编辑。
早在上世纪30年代,《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刚问世数年,它的多个外文版本就传入中国,在当时的北平、上海、南京等大城市专门卖西方作品的书店里很容易买到。同时,有关评论也开始出现在报刊,其中以1934年郁达夫和林语堂两位作家的文章最有影响。他们不约而同地把这部作品与《金瓶梅》做比较,认为《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中的性描写是全书不可分割的部分,有着鲜明的时代背景和象征意义,不能将其看作是“淫秽”。
2004年1月,作为人民文学出版社“廊桥书系”中的一本,这部世界名著再次出版,第一版印数5万册。“评论界和出版界都很平静,毕竟20多年过去了,国情也不一样了。”该书责任编辑之一的吴继珍说。较之此前湘版的4元定价,这个版本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是原来的6倍,定价为24元。(陈晓萍)
“黄色禁书”《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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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所引起的风波(转)
原新闻出版署署长宋木文,撰文回顾其主管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时期,《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出版的前因后果,读来恍如隔世,令人唏嘘不已。
英国作家劳伦斯的小说《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在1980年代的中国,曾因先遭查处后又准予出版,成为一个出版热点。时至今日,仍有舆论关注。
1986年宋木文刚从文化部副部长转到国家出版局局长,12月份,在南宁召开全国出版局局长会议,会上有人反映,湖南人民出版社准备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宋木文认为这书有突出的性描写,英国曾经查禁,日本也查禁过。他当时对此书的社会意义和文学价值不甚明了,主要从性描写角度考虑,就在会议结束时的讲话中说:“描写性生活内容的文学作品,要严格掌握。不必在这一点上去追求‘突破’,更不要大家一窝蜂。宣传性卫生知识的图书,由指定的出版社出版,并经卫生部审查,这早有规定。听说有的出版社打算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因为其中有突出的性生活描写,在一些国家甚至像日本那样的国家也曾多年被禁止出版。我不理解,为什么一讲到对外开放,就马上要急急忙忙地出这本书?!”湖南局社负责人都出席了此次会议,回去后也作了传达。
宋木文以国家出版局新任局长的身份,在全国性会议上打招呼,是遵照党的出版方针和国家的行政法规履行出版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当时出版局隶属于文化部)于1985年8月20日规定:“有价值出版的文艺作品,其中夹杂淫秽内容,可能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应请示省以上部门批准后方可安排出版,并在印数和发行范围上加以必要的限制。”
1987年1月3日,为避免已引起社会关注的敏感选题争相出版,国家出版局在《关于目前几种选题安排的通知》中明确地提出:“英国小说《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也有几家出版社安排出版中译本。这一选题需经专题报批,凡未经我局批准,不得出版;未经批准而印制者,不得发行。”此通知还强调指出:“出版选题的安排,是对党的出版方针的具体体现,直接关系到出版工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质量。”
1987年1月10日,又以“国家出版局宋木文”的名义(出版局从文化部划出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后尚未任命其他领导成员,也未建立新的党组),就时下几种敏感选题,向中央政治局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胡启立所作的专题汇报中,也提出《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有较多的性行为描写,曾被英国判为淫书,禁止出版(后又解除)。有几家出版社正在安排出版。国家出版局也已通知各出版社:这一选题需经专题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版、发行”。胡启立于1月11日将此件批送:“请紫阳、乔木、力群同志阅示。”赵紫阳已圈阅。邓力群于1月17日批示:“他们已通知禁止出版。”胡乔木1月18日批示:“同意。《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抗战前即有中译本,能否算淫书或可否出删节本,可以过一段时间再议,暂按此处理。”
宋木文在看到胡启立等中央领导对专题汇报作出的批示之前,即收到邓力群对熊复(时任《红旗》杂志总编辑)1月14日来信的批示。熊复信中说,他从在武汉一家新华书店工作的亲戚处得知,湖南、江西、浙江等五个省都有出版社欲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而此书“长篇地描述性爱心理,包括性饥渴、性行为、性感受、性失望等”,宣扬性的“绝对自由观”,1930年代在中国出版过,林语堂主持的《论语》曾鼓吹劳伦斯为“现代性爱小说之父”,“如果在社会主义中国出版,其腐蚀青少年之大,比国民党时代为尤深尤烈”。邓力群在熊复来信的当日即对中宣部作出批示:“应坚决禁止”。
经紧急查询,其他几家准备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出版社均已按选题安排通知停止,唯湖南人民出版社不听招呼,擅自大量印制《查》书,并多点抢时间发行,在一个月内共突击印制36万余册。
1987年1月16日,经宋木文签发,国家出版局发出通知:“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禁止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对湖南人民出版社的该书译本,已通知各地出版行政部门就地收缴封存。”这即是1月17日邓力群在宋木文的专题汇报上批写“他们已通知禁止出版”的由来。通知特别强调:“现在,有些出版社不守纪律,情况十分严重,必须坚决纠正。一定要杜绝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甚至有意造成事实,迫使领导表态的恶劣作法。”此处的“禁止出版”,当指“有意造成事实,迫使领导表态的恶劣作法”,而不是对劳伦斯作品的评价。
稍后,国家出版局收到湖南人民出版社送来的报告,说已按通知停止发行《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同时说明“《查》书是文学名著,虽有性描写,但有一定进步意义”,要求“按专题报批规定,批准发行”。但对此种要求未回复。
问题是,湖南人民出版社对这部有争议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为什么公然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拒不执行专题报批手续,擅自大量印制、抢时间发行?!
宋木文比较认真地阅读了《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后,又听取了学术界的意见,更注意领会胡乔木的多次指示。除前引1月18日批示外,胡乔木在看出版物内部展览时又说过,《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不是淫书,也不要做简单对比称其为“洋《金瓶梅》”。1987年4月,湖南人民出版社朱正总编辑,这位出版界有学问有作为敢直言的资深名家,给胡乔木写信汇报违纪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经过和要求,胡乔木看到中办转送的朱正信后批示:“请将此信送中宣部文艺局、出版局,会同新闻出版署处理,《查》书可否在适当时期改出删节本。”
1987年7月,新华社《瞭望》周刊记者殷金娣采访了宋木文。宋木文是这样说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是英国著名作家劳伦斯的作品。劳伦斯是一位有影响的作家,《查》书是他的一部重要作品。书中那些反宗教和反特权的思想和描绘,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书中那些性行为的描写,对当前中国国情下的青少年不利。对这部作品,采取适当的方式向中国读者介绍不是不可以的。问题是我们有些出版社一拥而上,湖南等地的六七家出版社争相出版,大量印制,广泛发行,又形成了一股“热潮”,因此就需要在出版方式、发行数量上作适当的调整。对劳伦斯的作品,我们将一如既往,继续出版。今后,我们将在出版工作中继续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凡是世界上有影响的作品、流派,我们都将有计划的采取适当的方式向中国读者介绍,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
在这里,宋木文只是以出版管理机关负责人的名义,主要从文学作品的认识价值和性描写对青少年负面影响的角度,简要表明了对劳伦斯及其代表性作品的基本态度,而不是对其某一作品作出具体的评价。如果要多说几句,那就是,对文学作品的性描写及其社会意义和影响,在今天,也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所以宋木文重阅熊复对《查》书性描写作上纲上线的评判时,又感到他对这部作品相当熟悉,主要是在严肃对待中的着眼点与评价上同许多学者相异甚大。宋木文宁愿视此为正常的观念之争。因为在今天,也不能说就没有此种看法。
1987年10月,遵照中纪委的意见,由新闻出版署向全国出版界发出关于《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违纪出版的通报。宋木文批写:“请图书局尽快拟出通报稿。”此时,宋木文认为,在已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后,应在适当时机在查处中体现对外国文学名著的政策,所以宋木文在此次“尽快拟出通报稿”的批语中进一步表示:“拟同意内部发行2万册”,“发行办法可参照《金瓶梅》(删节本)办法。宋木文时任副署长、党组副书记,1987年10月16日的这个批语还请时任署长的杜导正审批。尽管如此,此事主要还是由宋木文负责处理的。
1988年3月,中央纪委批复同意湖南省纪委《关于湖南人民出版社和湖南省新闻出版局主要负责人在〈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出版发行中所犯错误的处理意见的报告》,内涉及对《查》书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宋木文在中纪委送来的会签文件稿报批件上,先后两次批注意见。一次是3月23日:“请导正同志审阅。此事应由我们处理的,是存书问题。纪律处分问题,不由我们管,我们也没有讲过具体意见。还有一个‘通报’问题,是启立同志批办的,另议。此文只涉及存书问题。”另一次是3月24日:“此件我同导正同志面商过,他同意发此文。”经由宋木文签发的这个件同中纪委批复文件配合发出的1988年4月1日通知,全文是:“关于《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的存书,可作如下处理:内部对口发行2万册(不公开征订),供创作、研究、教学人员参考,其余170146册继续封存。”
1989年4月30日,对《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违纪出版问题的查处工作已基本结束,新闻出版署应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的请求,发出《〈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存书的处理意见》。通知重申相关专题报批规定,并说明已同意对口发行2万册后,为满足文学创作、研究、教学人员的需要,同意湖南人民出版社将约17万册存书分两批对口内部发行,1989年为7万册,1990年为10万册,至此约有20万册存书的全部都被允许发行。通知还指出:“鉴于湖南人民出版社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印数已经很大,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准再安排重印或出版新的译本。”一部外国文学名著,因违纪出版遭查处后,又被允许大量发行,在当时还引起了相当强烈的反响。有人甚至说,违纪了,不亏本,还赚了。不过,宋木文这决定,主要还是为了体现一项对外国文学名著的政策。
笔者是在1990年代初期,从朋友处借阅了此书,感觉到书中对性爱的描写并不低俗,而是心灵与肉体高度统一的爱情、自然成熟的果实,是人性美的体现,也是小说情节的需要,是爱情理想境界的升华;几年后,有幸欣赏到《查太莱夫人的情人》英文原版电影,既忠实于原著,又在关键镜头朦胧化处理,较之原著更显:爱与艺术之美。当时在思想意识形态方面的禁锢太久太严,管理层对此书出版发行的限制,眼光是很短见的。
所以,尽管出版管理机关的审读“有一定的权威性”,却容易导致“长官意志”。当作者、出版者与政府管理机关的意见发生矛盾时,应该有法律渠道,向法院起诉、打官司。这是中国现在还没有填补的真空。
当年湖南人民出版社为了两本书吊销了执照,改名“湖南出版社”。一本是《查泰来夫人的情人》,一本是《蒋介石秘录》。从现在看来,当然都不是事。
为湖南人民出版社及当时总编辑朱正赞叹!由此也可见,湖南人不是保守的,湖南在思想文化方面历来都是最激进与最保守激烈交锋的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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