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法家
前期法家
前期法家的社会历史观
1、李悝
(1)奴隶制无功受禄的“亲亲”宗法原则 →“食有劳而禄有功”的原则
(2)奴隶制世卿世禄制度 → 封建官僚制度
(3)把土地分给农民,抽取“什一之税”,使农民变成自耕小农。
(4)“尽地力之教”,讲如何“合理地”收租、调整谷价,以巩固新兴的封建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
(5)著《法经》六篇,规定了各种法律制度。
2、吴起
(1)主张废除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旧贵族三世后取消爵位和俸禄;将贵族迁移开荒。
(2)废除许多不必要的官吏,代之以比较精简有力的封建官僚制度。
3、商鞅
(1)改革奴隶制的态度坚决。
推行变法的理论根据:进步的社会历史观。坚决反对守旧复古的思想。
社会的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没有固定不变的法和礼。礼和法都是因时因事而制定的。
(2)主要措施:
政治上:比较彻底地取消了奴隶制的世卿世禄的制度,没有军功不得例入宗室名册。
经济上:打破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的合法性,根本改变奴隶制土地所有制。
行政上:设立郡县,君主集权,严刑峻法,把权力都集中到封建的中央政府手中。
(3)提倡“农”(耕)和“战”两件事,规定“重农”和“军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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