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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神学家和法学家已经留下了一笔遗产,在其中,裁决互竞的国内司法权之争并非个人权利的职能。这种学说也并不想确立一种反抗唯我独尊的王权的权利。当然,有些思想家已经准备在危急状态下容许个人诛戮暴君,也会出现为反抗一切君权辩护的激进派别。但是,在16世纪欧洲的主流政治思想中,反抗或限制君主权力的规范性权利一般仍非基于个人权利,而是基于法人团体、市政当局或地方贵族的司法权主张。 引自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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