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
韩 非
韩非,韩国人。《韩非子》。法家学说的总结者。
反映地主阶级建立统一封建制政权的要求。代表地主阶级的激进派。
政治:通过暴力、战争统一地主阶级政权,宣扬极端专制集权制,反对孟子“仁政”
经济:“重农”,大力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
思想:排斥各种矛盾、抵触的学说,确立一种统一的思想。
一、法、术、势
1、“自为心”:从经济关系(“利”)说明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
继承荀子的性恶论,反对孟子的天赋“性善”论。
(1)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成是赤裸裸的自私自利的关系——“自为心”。人的一切道德、感情、行为都决定于对自己有没有“利”,根本无所谓天赋的忠孝仁义等道德观念。
(2)诸如君臣、父子、地主与雇工这些人之间的关系也都是为了各自的“利”。
2、“严刑”“重罚”治国。
(1)从人都是为“利”出发,主张“严刑”“重罚”治国,根本反对用仁、义等说教来治国。
(2)统治者要治理好臣民,只要掌握赏(德)、罚(刑)两种权力。赏和罚两者之中,特别是罚必须“严”和“重”。赏罚必须由君主一人来掌握。极端君主集权制。
3、君主集权制的统治术:“法”“术”“势”
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君主集权制的统治术。
● “法”—— 统治者公布的统一法令、制度,这些条文由官府公布,实施办法要让民众都
知道,遵守法令的就赏,违反法令的就罚。
● “术”—— 统治者任免、考察、生杀官吏的权术。
● “势”—— 统治者占据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
(1)三者相辅相成,不可一无,但运用时的具体情况不一样。“法莫如显”“术不欲见”。
(2)总结前期法家在运用“法”“术”“势”方面存在的问题。(商鞅、申不害)
(3)吸收慎到“重势”的思想,“势”就是君主的爪牙。
君主必须“抱法处势”,只要牢牢掌握和巩固政权,才能推行其“法”和“术”。
4、厚今薄古、注重发展的历史观。
(1)历史是发展变化的。批判孟子颂古非今、宣传“仁政”的政治历史观。
(2)把古代历史分为上古、中古、近古三个阶段,仁义只适用于人口少财物多的古代。
(3)批判道德一代不如一代的说法。认为是由生活条件决定的,不能作抽象的道德比较。
(4)结论:“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故事因于世,而备于事。”
社会情况随时代而变化,措施要适合于社会具体情况。反对循古守旧思想。
二、认识论
1、继承荀子思想,充分肯定人的认识能力。
“聪明睿智天也,动静思虑人也。”
2、批判“前识”。提出“缘道理”的唯物主义认识论。
(1)人要得到认识,必须接触客观事物,遵循事物规律。
反对离开客观事物规律冥思苦想的唯心主义认识论。
(2)批判“前识”的唯心主义先验论的理论。(黑牛白角:苦心劳神的愚蠢办法)
“先物行先理动之谓前识。前识者,无缘而妄意度也。”
(3)提出“缘道理”的唯物主义认识论。
自然有总的规律(“道”),每个具体事物又各有自己的具体规律(“理”)。
“因天之道,反形之理,督参鞠之,终则有始,虚以静后,未尝用己。”
3、真理标准问题:提出注重“参验”的检验方法。
(1)认识的内容是客观的事物与规律,“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
(2)检验认识的办法:“参伍之验”。
“参伍之验”—— 把各种言论、判断集合起来进行比较研究,看它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3)结论:“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
4、实际功效检验认识。认识以实际功用为目的。
(1)注重以实际功效来检验认识的正确与否。(辨别哑巴、瞎子;剑的利钝;人的判断)
(2)强调认识必须以实际功用为目的。(“夫言行者,以功用为之的彀者也”。)
(3)对当时各学说的评判、取舍也是以是否切合实际情况和功用为标准。必须把经过“参验”检验不合实际的“愚诬”知识和“恍惚”空谈清除,确立一种符合实际功用的统一学说。
● “矛盾之说”—— 把不同学说的对立提高到逻辑学上的矛盾律来说明。
5、事物转化的条件性。
三、自然观和无神论思想
1、发扬无神论传统,批判鬼神迷信。
鬼神龟筮不能保证取胜,要取得胜利必须依靠采取恰当的政治措施和笼络人民。(勾践复国)
2、从无神论的观点出发,否认有意志的“天”。
(1)继承荀子“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的思想。
(2)无论社会和自然界都没有任何神秘的力量。
社会的治乱主要靠人的努力,统治者政治法令措施的得当。
(3)对于自然界的治理,则要顺着自然界本身的性质和规律,因势利导。
3、对老子神秘主义的“道”进行唯物主义改造。
(1)“道”只是指自然界万事万物的本来面目,自然界或治理社会的总的规律。
“道”不是什么精神主宰,没有任何神秘色彩。
“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
(2)“道”与“德”的关系:“德”是体现“道”。
● “道”—— 自然界的一般本质
● “德”—— 每一具体事物的特殊性质
(3)第一次把自然界的规律分为“道”和“理”。
● “道”—— 使万物所以成为那个样子的一般规律。
● “理”—— 构成每一具体事物的具体规律。
“道”和“理”的关系:即万物的具体规律与自然一般规律的关系。
——“道”不是在万理之外的另一种规律,“道”就在万理之中。
“凡道之情,不制不形,柔弱随时,与理相应。”
“万物各异理,而道稽尽万物之理。”
(4)“道”是“无常操”的,是可以“执其见功以处其形”的,也是可以论说的。
——与神秘主义精神主体的“道”相区别。
“圣人观其玄虚,用其周行,强字之曰‘道’,然而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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