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马舍雷|什么是Conatus(努力)?——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三部分命题四到命题八绎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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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简介:赵文,北京大学文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主要从事西方批评理论、文学批评思想史、近代唯物主义思想史方面的研究工作,同时进行学术文献的翻译及相关研究。代表性译作有阿尔都塞《马基雅维利和我们》(收入《哲学与政治:阿尔都塞读本》)、阿甘本《无目的的手段》、巴利巴尔《斯宾诺莎与政治》、韦纳《福柯:其思其人》等。
“论受感致动的情状”部分前三个命题厘定了感性生活在其中是其自身得以展开的领域,为它给定了一个总体的范围。现在必须要搞清楚,这个领域里发生着何种现象,它们是怎么发生的,它们各自特有的必然性类型又是什么。我们将要考察的这些命题谈的都是这种生产的能量条件,它们旨在勾勒受感致动的情状的动力学特征,而前面的分析则把重点集中于受感致动的情状的认知方面、理智方面,以及在某种意义上说的逻辑的方面,所以,前面的分析即便不是忽视了动力学特征,至少也是极少谈及,故此,这里的这些命题的侧重点在于完整勾画出我们心灵的自然活动所必定具有的整个边界。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感性生活的全部方面归根到底无一例外地都指向了对存有和动作的根本力量的肯定,这种肯定可被conatus(努力)这个概念所概括,它指的是一种自然的和生命的强度,所有事物——不仅仅是人和人的心灵——以及所有事物所体现的一切形式的行为举止都在这种自然的和生命的强度中有其存在理由:这种力量构成了源头,所有效果皆自它而出,都实现着这种力量,都以无量多的形式表示着这种力量,要在这些无量数的表现的背后找到它们所表现的那独一的强度,就必需对这个力量进行解析。必须指出的是,这一组五个命题强调了这种生命力量的基本现实性,这一基本现实性以不同的强烈程度体现在无限实体的所有产物之中,同时,这一组命题也暂时悬搁了人的感性的难题:这些命题谈的都是被做普遍考量的“事物(res)”,只有等到命题九才会专门涉及人的心灵的情况和人的心灵以其自身方式实现此种conatus(努力)的力量的那些特殊条件。
对conatus(努力)的推导分为两个步骤:几乎具有公理性质的命题四和命题五一开始就以否定形式通过归谬推论说明了既是存有的顺序之中的同时也是逻辑的顺序中的几种不可能性: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消灭自身,相反的各种趋势不可能凑合起来持续地构成一单个“主体”的自然/性质;在这一被澄清的基础之上,命题六、命题七和命题八接下来建构起了冲动这一积极概念,即,所有事物都是在冲动的驱迫之下去成其所是的,并受到冲动的激发尽可能保持自身的存在,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冲动显然构成了感性生活的全部表现的根源,无论这些表现可能呈现出什么形式。
命题四1和命题五2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因为它们构成了conatus(努力)学说的论述前提,而且因为它们所围绕的主题正是整部《伦理学》的中心性的主题:必须将否定性理解为根本外在于事物自然/性质的东西,因为,事物是其各自之所是,则否定性必定不可能是一种内在决定;换言之,即便否定偶然地在事物之间传递,也不可能真正进入事物本身之中,不可能对事物之内的构成性必然要素发生任何影响。3从这个视角来看,前面提到的“否定”——即命题三附释刚刚谈到的作为人的有限性标志的“否定”——立刻被相对化了:一切事物都具有的这种有限性并不是在它们的实质上规定着它们的东西;实体的诸样式分殊——只要是同一个“是”的种类中的诸样式分殊——相互限制,必定产生否定,诸事物若以此种方式被生产,则否定也将是它们的生产方式的不可避免的后果,但即便如此,否定也决不能被视为真地构成了事物原因或起源的东西。这个观点的逻辑方面和存在论方面是很容易被理解的,但撇开这些方面不谈,这个观点从一开始就具有一种伦理学的维度:它预示着一条解放之途,这条解放之途的关键就在于把事物放回到着眼于它们内在自然/性质的观点下去观照,由此观点去观照,事物则不再受限制于总是会造成异化的、在相反的方向上取决于外部关系的否定视角,在否定视角之下,事物是不会就它们的自然/性质本身被思考的,而事物的自然/性质,若就其本身来看,是决不能使事物以此种异化方式被看待的。
命题四陈述的论点看似极为简单:任何事物都不能消灭它自己,也就是说,凡是在一事物“自身之中”被给予出的东西,都不可能造成该事物的消灭,4 而事物的消灭只可能是外部原因干预的结果。斯宾诺莎说这个论点是自明的,因为,它不过是一个简单的逻辑问题5: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既是其所是同时又不是其所是,不可能既是肯定或在场同时又是否定或取消,因为根据矛盾律,6一事物之中不能兼有这两种状态。这个基本推理还需要更切近的考察,因为,它实际上并非是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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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难题在于“被消灭(destrui)”的含义:当我们说事物不可能由于它自身之内的某原因而“被消灭”,当我们说事物只能由于外部原因而“被消灭”,这个“被消灭”是什么意思呢?在这两种情况中,“被消灭”指涉的是同一个内容吗,或者说,它的用法包含某种语义含混吗?实际上困难如下:斯宾诺莎在命题四证明里说“任何事物的定义都是对该事物本质的肯定,而非对它的否定,或者说,是设定事物的本质,而非取消它(definitio enim cujuscunque rei ipsius rei essentiam affirmat, sed non negat; sive rei essentiam ponit, sed non tollit),在这里我们面对的更像是一个逻辑问题的陈述,此陈述对本质的说明是,本质乃是通过定义而被一劳永逸地给定的,本质也显然不可能同定义相抵牾;但是,到了命题六证明,这个论点却被重述为如下形式:“没有事物在它自身之中有使它可能由以被消灭的东西或取消它的存有的东西(neque ulla res aliquid in se habet a quo possit destrui sive quod ejus existentiam tollat)”,曾为“本质”所占据的地方,被替换成了“存有”,这样一来,问题就不再是逻辑问题了,原来的逻辑问题由于字面转换而变成了一个关于存有的问题, 7 因为,至少就个别的事物——个别的事物是实体的有限样式——的情况而言,个别的事物的本质和它的存有并不是同一回事:一旦谈到样式现实性,我们在“论神”命题二十四那里就已经得知“它们的本质并不包含存有”,样式现实性的存有或者说样式现实性之实存由不能在它们的自然/性质中被给予出来的极多原因所造成,这一点已经在《伦理学》“论神”部分命题八附释中做过说明。当斯宾诺莎说事物不能被在它自身之中被给予的原因所消灭的时候,问题就来了,不能被消灭的是该物的本质,还是该物的存有呢?事实上,这个论点高度简练的陈述使它获得了一种普遍形式,能无例外地适用于所有事物,既可适用于实体现实性的事物,也可适用于样式现实性的事物,故此,这种陈述就简化成了简单的逻辑问题的陈述,而未能对问题涉及的这两个方面做区别对待。但是,适用于实体现实性(也就是其本质必然即存有的现实性)的推理方式,究竟能不能适用于样式现实性(也就是其本质不包含其存有的现实性)呢?
如果我们仔细对此加以思考,就会发现,斯宾诺莎所处理的这个问题比它直接在斯宾诺莎的简要表述形式中显得的要远为复杂。对该问题所能做出的理解,不仅只有两种,实际上是三种,这三种理解可总结如下:在一事物的本质中,有能否定此事物本质本身的东西吗?在一事物的本质中,有能否定此事物的存有的东西吗?在一事物的本质之外,有能否定该事物的存有的东西吗?针对前两个问题,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我们只能给出否定的回答,而针对第三个问题我们只能给出肯定的回答。但是,前两个问题必须被给出否定的回答所分别依据的理由却是完全不同的。第一个否定回答实际上是一个纯逻辑问题,它适用于事物一般,而无须把这些事物的自然/性质计入考量;而第二个回答仅在涉及其本质不包含存有的那些事物的情况时才有意义,所以,这个回答是完全不涉及本质包含存有的事物(即实体)的。任何本质都不可能否定自身,这是明白的。但是,至于就其本质不包含其存有的事物而言,它的本质中不能有消灭该事物存有的东西这一论点,对源自纯逻辑的推理来说,就不再是同样明白的了。但“受感致动的情状”部分这则命题四陈述的核心处恰恰存在着这样一个观念:一事物若非实体,此事物的本质虽不包含存有,但其本质也同样地不可能包含非存有。个别事物的本质虽不充分包含个别事物的存有,但其本质中也绝没有使该个别事物不存有的东西:故此,任一个别事物的离开存有和进入存有,只可能是它本质之外的某些原因使然。从斯宾诺莎的角度来看,这是自明的:让我们这么来理解吧,这一主张在他本人的思想体系中是至关重要的,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一主张构成了他的思想的终极要求。这就是说,我们若不承认这个论点的有效性,我们事实上就出离了这个思想体系和它的“逻辑”所特有的视角,而把这个思想体系的所特有的这种“逻辑”简化为一劳永逸普遍适用的普遍逻辑的任何做法都将是一种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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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明了这个刚被分析过的论点在斯宾诺莎整个体系中的重要性之后,我们现在有必要专门谈一谈这个论点的陈述:它归根到底要说的是,就算从着眼于事物的本质的视角来看,事物的存有与事物的本质一样是不可消灭的,事物的这种存有却可以在外部原因的介入之下而被消灭。这就是说,个别事物的存有既是可以被消灭的,又同时是不能被消灭的,但这个矛盾并不存在于该个别的事物的本质之中。我们该如何理解具有这种矛盾的个别事物呢?为了理解它,我们就得把在这里还没有被直接阐明的一个概念预支过来。从“论受感致动的情状”命题六开始,斯宾诺莎才从对conatus(努力)学说的消极前提的阐述转入对该学说的正面解释,就事物在何种条件下才能被说成是“保持在它自身的‘是其所是’之中(in suo esse perseverare)”的做出了说明,只有在确证了这些条件之后,我们才可能从这些条件出发对事物“不能在它自身的‘是其所是’之中被消灭(in suo esse destrui)”这一由命题四所证明义理做出完整的把握。就算事物的本质不包含该事物的存有(事物的本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被消灭),此事物也不可能在它自身的“是其所是(esse)”中被消灭,但它的存有在外部原因的干预之下则可被消灭。事物的“是其所是(esse)”既不是该事物的本质,也不是该事物的存有,毋宁说,事物的“是其所是(esse)”乃是该事物的“存有的本质”,事物的这种“存有的本质”与该事物的所谓的“应然本质”是完全不同的。在conatus(努力)学说之中,不能被消灭的正是事物的这种“是其所是”,事物的特殊存有无论随着自然的共同顺序会经受着怎样的随机运数的拨弄,事物都将坚决地要保持在它的这种“是其所是”之中。
命题五以一种更为复杂的形式对命题四阐明的论证进行了重述。它同时提出了几个论点:有互相消灭之势的事物也有着对立的自然/性质;这样的事物不能在同一个主体中并存;它们的不兼容性或不一致性愈大,就愈是相互消灭地对立着。该命题是对上一个命题的直接扩展,且构成了上一个命题的某种绎理。正如命题五证明所确证的那样,此命题的内容是围绕这一陈述得到组织的,该陈述的特征全然是逻辑性的。它的陈述提出了“主体(subjectum)”概念,8在这里应在语法意义上将该词理解为“主词”,也就是说,我们所谈论的一个命题的“主词”应服从于矛盾律,因而不能在同一个“主词”之中填入相互排除的东西:在斯宾诺莎的哲学中,可被我们称为“是主词/主体”的东西就是由这种不可能性所决定的东西,此种东西除了逻辑价值之外,别无其他意义,它的否定形式也只能通过归谬法推理得到确证;这就是说,在其自身之中的自在主体——也即具有可被积极地决定的独立性的主体、超然于建构着外部自然顺序的事物间冲突的主体——在这种哲学中是没有任何存在空间的。对主体哲学而言,主体最卓越的形态就是“内在性”形态,但是,要想在conatus(努力)学说中寻找主体哲学的奠基要素却是徒劳之举: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主体恰是conatus(努力)的反面,与conatus(努力)毫无关系,因为,conatus(努力)不是别的,只是在有着相背反自然/性质的诸事物相遭遇的情况下才展现出其自身的东西。但诸事物有着“相背反的自然/性质(contrariae sunt naturae)”是什么意思呢?当然不是意味着这些事物各自具有的自然/性质是矛盾的,因为,从诸事物本身的决定——它们各自的内在决定——来看,诸事物绝不可能由于各是其自身之所是而是矛盾的:因此,每个事物不可能就其本身的自然/性质而言是矛盾的,它们相矛盾只可能是一种效果,它们具体地相遇于某些条件之下,正是这些条件使它们不得不呈现出相互背反矛盾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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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背反性这个概念之所以有意义,也全在它的这种逻辑价值,而也正是它的这种逻辑价值标明了它的涉及范围是存有领域,从而标明了命题五本身的内容范围:该命题的陈述采用了“只要......则相应地......(eatenus... quatenus...)”这一提法,我们已经在命题一的相关评论中强调指出过该提法所联系着的东西。这个提法使我们可以对不可能性进行级别划分,并引入一种趋势视角去看待排除关系的渐变式呈现,而不再绝对地、以“全或无”的眼光看待排除关系。正如“论奴役”命题三十证明——此证明就是建立在“论受感致动的情状”的这个命题的基础上的——将会解释的那样,一事物与另一事物“相背反(contraria)”,则此事物就会“减少或阻碍”另一事物的“动作的力量”(agendi potentiam minuere vel coercere)。绝对消灭一个事物的存有与使其活动领域以某种比例缩小之间是存在重要的差别的:正是在这个差别拉开的空隙——这是一个由或多或少相互排除着的事物的种种具体关系填充其间的空隙——之中,事物的对立在这里按照介于最小值和最大值之间的一系列的冲突指数渐次分布开来。一切事物“莫不同可能消灭其自身存有的一切事物相对立(ei omni quod ejusdem existentiam potest tollere opponitur)”:斯宾诺莎在“受感致动的情状”命题六证明中说这句话的时候,正是从这些方面援引了命题五的义理的,我们必需将这种被消灭的危险——既有想象中的被消灭的威胁,也有现实中的被消灭的危险——的趋势性维度勾勒出来,这种趋势是可以被相对估量的,因而是可以被测定和分级的。我们切不可认为体现在事物间的外在关系中的否定性基本性状会由于弥散分布为无量多的显现方式而被缓释,因而便不具有了基本性状的绝对性质:恰恰相反,这种弥散分布意味着,在外在相遇的顺序中,被消灭的危险造成了持久的、无处不在的紧张,虽然紧张的强度级别不尽相同,但毕竟这些不同强度级别的紧张张力持久地构成了每个相遇事物都竭力予以测度的存亡攸关的对象,因为每个事物只有评价、把握了自身所处的张力紧张程度几何,才能对这种张力的撕扯或妨害做出适当的反应。《伦理学》第四部分将阐明的有关好坏善恶的学说,也正是基于这种评价的,这一有关好坏善恶的学说认为,对任一事物而言的善好意味着,该事物尽最大可能地与同其自身的自然/性质相合的事物相结合,而竭力避开与其自身相背反的那些事物,且如有必要就消灭之,因为那些事物是与它的自然/性质不相兼容的。显然,事物越是与同其相“善”的事物结合,事物便越是能免于“恶的事物”的伤害。在感性生活中,爱与恨的这种博弈以全部可能的和想象的形式发展了这些关系以及典型地体现在这些关系之中的张力。
如果说以上两则命题有一种否定性的和关乎斥力的内容,并以此内容配合着它们所表现的公理性形式的话,那么命题六、9命题七10和命题八11则从积极的方面阐明了一种力量学说,在这种学说中,力量首次呈现为一种莫测的生命冲动形式,这种生命冲动形式之所以莫测,就在于它似乎是难以用严格的逻辑框架予以框范的。Conatus(努力)概念构成这三个命题的核心,非常有意味的是,命题六在一开始就直接使用了动词“conari(努力)”,此后,命题七、命题八,连续使用了其名词形式conatus。从 “努力(conatus)”这个概念中可以得出一种运动的图式,从中能看得到运动有一个开端和冲动启动的临界点,所以说,这个概念指称的内容的趋势性是在一开始就被摆明出来的。严格说来,Conatus(努力)不是一种事物,不是一种可量化的力量,故其现实性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被决定和固定,相反,它总是标示着力量在所有事物中的现在现前,这种力量的现前现在,总是在实际中的,是不能同力量的现实化动态相分离的。使这个概念得以形成的动词conor、conari从字面上看意味着“准备”、“倾向”、“预备”做某事、进行某种活动,具有“准备去做”和“投入去做”的双重含义12:故此,Conatus(努力)概念表现了某种活动势在必然的迫切性,因而已经初现动机而已有其起源。所以,处在这个概念的核心处的,是有关某种基本冲动的观念:这种基本冲动观念首先表现的是这一事实,即,“conatus(努力)”是从每个事物的内里“勃然生长(conatur)”13出来的,也就是说,“conatus(努力)”是一种源于本质的投入,这种投入绝非某外部压力干预所能解释。因此,将conatus译为“努力”或“倾向”总是未尽其意,尤其是总是会使之进入某种目的论化了的视角,故此,最好还是将它表述为一种具有牵引力的运动,这种运动或是有意向于某对象的,也可能是没有任何意向,所以在这里还是保留其拉丁文原有形式,以便使它的用法含义中性化。
命题六说明了这种冲动运动使得“凡是尽量在其自身之中‘是’的(quantum in se est)”每个事物,无不努力“使自己保持在它自己的‘是其所是’之中(in suo esse perseverare)”。这个倾向并非只属于某类特殊现实性或为某类特殊现实性所专有,而是与无论是什么的“任何事物(unaquaeque res)”都具有的倾向,否则那类特殊现实性必然会被视作tanquam imperium in imperio(像是一个国中之国)——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万物,无论它是什么,无论它属于何种种类的“是”,莫不是自然的产物,皆携有不可遏抑的冲力强度的conatus(努力)。我们本身也是万物之一,我们所是的这种事物同时地、无差分地涉及身体维度和心灵维度:可以说,在我们的构成方式的原初层面——或在某种意义上说的天然层面——身体维度和心灵维度这两个面便一纸两面般地重合着,这两个面的重合如此绝对,以至于没有什么能使它们可能被无彼此关联地区别开来。实体的众多样式化产物或应变致动的状态都具有conatus(努力)的力量。不仅如此,实体的这些样式化产物或应变致动的状态各自的变动能力以及这种能力的样式表达也各有其自身的conatus(努力)的力量,表现着一定比例的力量强度。因此,“论奴役”命题五和命题六承认,受感致动的被动情状/激情也会“保持存有(in existendo perseverentia)”,仿佛它们特有的某种conatus(努力)在鼓动着它们,通过这种类似的conatus(努力),这些受感致动的被动情状/激情发展出了一种具有独立性的作用力,甚而能与心灵的独立性力量相抗衡,甚至使心灵成为它们的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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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持在它自己的‘是其所是’之中(in suo esse perseverare)”这个提法也需要做一些评注。这个提法提示了一种惯性动力学的观念,从这种惯性动力学的角度来看,每个现实性,一旦处于这种动力学机制之中,必定无限期地延长其轨迹,这一轨迹的路径是由该现实性自身的构成授予它的,直到有某个相反的外部运动对它进行干扰才能迫使它偏离原来轨迹,这种视点的最终视域就是该现实性的运动的彻底中断,也就是说,它的自然/性质的消灭。这一态势所包含的保持的方面14初看上去令人吃惊,因为这一保持的方面暗示了持久性,透露出一种观念,即,事物的方向一经制定,事物就会沿着这个方向运动并维持或保持这个方向上的运动,这种持久性似乎与事物“是其所是”的力量的原初爆发会受外部原因干预的遏制的说法相矛盾的。但是,这一趋势所包含的保持的方面事实上是说,事物的“是其所是”的力量不再是无限制的倏忽而兴又突然消逝的无中生有之力,相反,事物的“是其所是”的力量只可能是事物的本质的连续演变的表现,必须符合该事物被铭写在其自然/性质构成之中的受决定机制(也即该物最为特有的受决定机制),事物的这种“是其所是”的力量就是事物的conatus(努力),因此,我们也不能用无条件且不受控的主动机能来理解这种conatus(努力),而那种所谓无条件且不受控的主动机能总是表现为绝对地肇始某种行动的那种优越性。一事物——无论是什么的任一事物——被牵拉、被推动而成的全部,就是该事物能符合它的本质而是的它全部的“是其所是(esse)”:作为实体的体现的有限事物不同于实体,实体单凭自身便自为地存有,而有限事物的本质在其自身之内不足以使它单凭借自身的内在逻辑而存有,但是,即便如此,有限事物的本质毕竟是由实体所构成的,而且,这种本质一旦使有限事物进入了存有,有限事物也就由这一本质获得了它自身的能力限度,并就此按照它自身的自然/性质所授予的而非别的任何东西所授予的方式持续地无限期地存有下去。“保持在它自己的‘是其所是’之中(in suo esse perseverare)”只可能是上面所说的这个意思:特别重要的是,该提法绝非要对一事物的存有做绝对肯定,那样势必会为存有的事实赋予一种自在价值,势必使之独立于该事物本质必然地规定的那些条件,可是毕竟,[Conatus(努力)的]冲量是以无限期的持续形式、并在这些条件所给定的基础上,从该事物的本质爆发而出并将这本质投向或注入该事物的存有的。
所以,命题六说,使自己保持在它自己的“是其所是”之中的每个事物,皆是尽其量——不多不少的那个量——而“在其自身之中‘是’”(quantum in se est)的。这就是说,conatus(努力)的力量以其自身的限度为限,也不能须臾分离于它自身的限度。这个限度——一劳永逸地被某quantum(定量)的决定所划定的这个限度——禁止该事物跃出雷池半步而使该事物的自然/性质摒绝了所有否定性吗?Conatus(努力)有严格保持限量的活动性吗?是这样的,至少若从某种外部比较的框架来衡量conatus(努力)的冲量,看上去就是这样的——这是因为,外部比较通过在各物之自然量差之间会得出并定下一个量:但是,显然此量非彼量,因为真正的这个冲量的动力不是别的,而是“是其所是”的这个事物的必然性的表现,而这种必然性铭写在该事物的自然构成之中,也正是由于这一自然构成,该物才不可能绝对地不“是”它自身。所以,在“尽量在其自身之中‘是’”(quantum in se est)这个提法中,对“在其自身之中”(in se)的指涉,就定义而言,点明并特指出了这种“是”是不以外部比较为转移的,否则将丧失其内在性特征,这个指涉说明了这种“是”是不能同那个“定量(quantum)”的决定相分离的,该“定量”——从规定着该定量自身的自然/性质的那些条件出发——划定了这一“是其所是”的力量的活动范围15:每个事物别无旁骛地使自己保持在它自己的“是其所是”之中的动力皆来自它们自身的根底,而无关任何外部干预;故此,没有任何理由使我们能在这种运动中见到某种外部顺序的标记,即,没有任何理由能让我们能以始源冲力所限的界内或界外来划定这种运动,也就是说,我们是不可能从否定性角度来界定它的,因为,这种运动的全部力量——有此运动的事物必定要发挥的全部力量——从一开始就是在这种冲动中被全部给予出来的。
在这个意义上说,Conatus(努力)总是按它自身的方式在活动,它的活动形式每时每刻都受决定而无常形,表现为有限和无限的综合。Conatus(努力)就是有限和无限的综合:有限,是因为conatus(努力)有特定的保存维度,并由此而具有它一定的quantum(量),也就是说,每种conatus(努力)的量都有其特定范围;无限,是因为每种conatus(努力)都凭借其自身的自然/性质的实质而对其内在连续性做出肯定——肯定之为肯定,就是在其自身之内不涉任何否定,且该肯定为该种努力给予了它的冲量无限趋向的恒量。命题六就是对这一综合条件所做的阐述。命题六的论证挑明了一个事实,即,个别的事物都是实体的表现,也就是说,都是“神之所是的力量和神的动作的力量(potentia qua Deus est et agit)”的表现,个别的事物“以被决定的特定样式(certo ac determinato modo)”被授予了这种力量,从而各自具有了它们分别所特有的“是其所是”和“动作”的力量。一切事物莫不是从无限实体中获得它们各自所具有的能量的,这种能量从一切事物各自的基底内部发出驱动,驱动它们竭力“保持”在它们各自的“是其所是”之中,驱动它们按照它们的本质中所铭写的必然性去“是其所是”而成它们之一切能是。无论这份能量多么有限,它都从它自身的特殊角度,按照在构成性上为它所规定的完满性类型发挥出它自身的自然/性质中的无限力量。在“论奴役”序言的结尾处对此专门有所说明:“但凡任何事物,无论是较完满的还是较不完满的,总是能够靠着它们去存有的相同力量来使它自身保持在自己的存有之中。所以万物在这方面都是一样的(res quaecunque, sive ea perfectior sive minus, eadem vi qua existere incipit semper in existendo pervererare poterit, ita ut omnes hac in re aequales sunt)”。万物都是同等的,这意思是说,它们同样齐一地有力,或者说,都一样地有一份能使它们保持在它们的“是其所是”之中的力度,唯万物齐一地有这样的力度,万物各自才能不以外部衡量或比较为转移地各是其是。万物借以“开始存有”16的这种力度催动它们各自进入不断更新的存有之中,进而各自以各自特有的方式表现着神所是的力量和动作的力量。
命题七所阐明的正是这个观念。命题六着眼于conatus(努力)之显现效果模式阐述了conatus(努力)的概念,证明了万物齐一地受其推动的那种运动在万物各自的基底内部催动它们各自“勃然生长(conatur)”且推动它们不断地去存有。这种运动的力量在命题七得到了明确的指认和命名。17 在所有事物中,都有一种力,每个事物借此力而“努力使其自己保持在它自己的‘是其所是’之中(quo in suo esse perseverare conatur)”,这个力“不是别的,而就是该事物的实际本质(nihil est praeter ipsius rei actualem essentiam)”。它不是别的,这个提法的意思是,该力量如此严格地与该事物的现在现前的本质——这种本质是来自该事物的基底的东西,该事物也因此一本质而“在它自身之中‘是其所是’”——相吻合,以至于两相无间:conatus(努力)不是从外部授予该事物的冲力,仿佛该事物是由人工力量开动的似的,相反,该事物的构成是独立于此种外部冲力而自在地被决定的;这种conatus(努力)在且只在该事物和该类事物之中,绝对地与该事物和该类事物的实际本质相吻合一致。
但这种“实际本质(actualis essentia)”——conatus(努力)就是由之而被界定的——是什么呢?按照命题七证明中的说法,它就是“事物的被给予出来的本质(data rei essentia)”:这是一种“被给予出来的”本质,这种提法提请我们注意它的“quantum(一定量)”的限度,此种本质是在这一定量的限度内尽量发挥其自身并因而成其“所是”的:由于它是被给予出来的或实际的本质,因而必然地是对神之所是的力量和动作的力量的表现,不过这种本质也是从它所特有的角度对神之所是力量和动作的力量予以表现的,它借着在它自身之内的并使它维持在它自身的“是其所是”之中的力量表现着神之所是的力量和动作的力量。维持在自身的“是其所是”之中乃是一种特定的保持存有的方式,“论奴役”命题二十六证明对“论受感致动的情状”命题七的义理进行阐释的时候是这样来理解的:“自我保存的努力不是别的,就是事物本身的本质,而由于事物以那种方式存有着,所以事物的本质就被设想为保持其存有的力度(conatus sese conservandi nihil est praeter ipsius rei essentiam quae quatenus talis existit vim habere concipitur ad perseverandum in existendo)”。事物的实际本质就是使它“以那种方式存有(talis existit)”的东西,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事物的存有与它的被给予出来的本质才是完全吻合一致的:从事物的存有与其本质的这种完全一致中源生出了事物使自身保持在它自己的“是其所是”之中的力度,此力度即构成了该事物的conatus(努力)。从这种观点来看,可以说,事物的实际本质也就是它的本质本身,而它的本质并非简单直接地“被给予出来”、不是一次且全部地“被给予出来”而相反总是动作着的本质而言,这种实际本质催动或迫使该事物去居有一种无限期延续且总是重新开始的存有,而且这种“去居有存有”的方式是完全不以外在原因为转移的,虽然那些外在原因助成了它的存有也随时能使它逸出它的存有。“是其所是(esse)”,指的不是别的,而就是事物被如此这般地催动着在它的“是”中的保持:在实际中、且从该物自身的基底内部无限期地推动着该物从而使之朝向居有其本质的方向去存有的东西,就是事物的实际本质本身,或者用我们在关于命题四的评述中已经用过的一个提法来讲,就是该物的“存有的本质”,当然也可以说,是它的本质的存有。就此而言,事物的“自然/性质(natura)”与事物的“力量(potentia)”完全是同一个东西。18
事物发挥conatus(努力)的过程具有根本性的主动性特征。命题七对此做出了明确的强调。Conatus(努力)在推动一切事物竭力保持在它们各自的“是其所是”之中的同时,也推动事物去动作,也就是说,推动事物产生出conatus(努力)在该事物中作为原因而能生产的全部效果——,因为这是由事物的自然/性质本身所决定的。每个事物都是动作着的,它们的动作又不得不同它们各自的自然/性质本身所限定的条件协调一致——每个事物也正是在其动作中,才将自身揭示为某种“力量(potentia)”的携带者,它们各自总是凭这个“力量”去存有且同时动作着。19 在这里,斯宾诺莎在论述这种力量的时候,附带地为《伦理学》后面的阐述引入了一个关键性的细节,这个细节对“论奴役”就conatus(努力)和virtus(能力/德性)概念所做的阐明而言尤为关键:conatus(努力)的力量就是“每个事物(无论是独自还是联合他物)借以动作行事(ipsa vel sola vel cum aliis quidquam agit)”的力量。一个事物,无论它是什么,要实现同它自己的自然/性质相符合的活动,就得发挥出它的conatus(努力)的力量,此力量同该物的被给予出来的本质是一纸两面般地相吻合的,这一力量从一开始并永远地决定着该事物的“是其所是(esse)”和“能成其所为”。这个努力的过程绝不是闭锁在一事物的自然/性质先行为该事物划定的专有范围之内而专由它独自在其中活动的,相反,这个努力的过程打开了一个集体活动的视角,必须着眼于“联合他物(cum aliis)”的联系,只要这些其他事物同该事物的自然/性质是相合的。任何一个事物都有从其最深根底而来的冲动,这个冲动催动它竭力使它自己保持在自己的“是其所是”之中、催动它完成它本身所能实现的所有活动,而实际上,也正是经由这种冲动,每个事物都以被决定的特定样式分有着自然的普遍力量,自然之所以能总全地是其所是并成其所为,就是通过这普遍的力量而实现的,而[个别事物对普遍力量的]每种分有必定服从的限定并非是一种限制或否定,相反却起着构成自然的作用,这也创造了使事物与事物相联合并进而趋向于万物自然整体协同的条件。20“论解放”将会展开的论述就是对实现这样一种联合的展望。
每个事物皆内禀着竭力保持在自身“是其所是”之中的倾向,万物由此而参与到普遍的自然力量之中,斯宾诺莎在命题八当中对万物内禀的这一倾向的根本特殊性做出了阐述,以此为专门谈conatus(努力)的这部分总论做结。这个倾向的根本特殊性在于:此倾向所产生的冲力“不包含任何有限的时间,而是包含无限期的时间(nullum tempus finitum, sed indefinitum involvit)”。每个事物内禀的quantum(定量)无论量限如何,其conatus(努力)都会在无限期的时间内施展或释放它的活动:这种无限期的时间特性就构成了事物使其自身保持在它自己的“是其所是”之中的努力的特殊性,这就是说,任何一个已经存有并不断更新地存有着的存有物不可能仅有外部原因的干预而被消灭。因此,命题八在结尾处解释说,事物“除非为外部原因所消灭,否则永远会根据目前它借以存有的同样的力量而持续存有(si a nulla externa causa destruatur, eadem potentia qua jam existit existere perget semper)”。这也是如下事实的一个后果,这个事实就是:任一被给予出来的事物的conatus(努力)的构成性量限总是与该事物的自然/性质完全吻合一致的,因此,事物所内禀的conatus(努力)的构成性量限也绝不会以否定的或施加限制的方式作用于该事物,相反,其conatus(努力)的构成性量限总是绝对地与该事物的实际本质完全吻合一致,并积极地肯定着该实际本质在其自身之内包含的东西: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事物内禀的conatus(努力)的构成性量限绝不可能包含该事物存有之断灭,相反,总是包含着该事物存有的永恒且同一的再生产。伴随着事物存有的、且同对该事物自然/性质之肯定相吻合一致的这种力量,就其定义而言是不灭不竭的:因为,命题四已经阐明过,使事物如其所是地是此事物的东西不可能使它是“非其所是”,据此可推知,事物内禀的conatus(努力)总是伴随着该事物的存有,且与对该事物的自然/性质的肯定相吻合一致,在这种肯定中不可能包含对否定的任何内在参照。单是这一论点就足以支撑起命题八的全部证明,因此,命题八证明采用的正是归谬法的纯逻辑形式。
此论点还被“论奴役”部分命题二十附释所采用。“论奴役”部分命题二十附释的结尾论及了与斯多葛学派相关的出于意愿的自杀问题,并对这一论点做了如下重述:“人依照他的自然/性质之必然性去努力地不去存有,或努力地改变自己直至消解在另一种形式之中,这同某物从无中生出一样是不可能的,任何对此点稍有考虑的人都能明鉴(at quod homo ex necessitate suae naturae conetur non existere vel in aliam formant mutari tam est impossibile quam quod ex nihilo aliquid fiat, ut unusquisque mediocri meditatione videre potest)”。人与事物一样,要终结自己的存有,就须沿着变换或改变自己自然/性质的方向发展下去,直至最彻底地改变自己的自然/性质,因为这种改变即等于它自身的自然/性质的消失。所以以下两种情况是同样不可能和不可思议的:事物从无中被造而成是不可能和不可思议的,同样不可能和不可思议的是,事物,既以特定样式被构成,就意味着它的本质内禀了力量,此力量是在它的本质中被给予出来的,但它却沿着它赖以使自身能去存有和动作的这种力量而趋向于断灭或不再“是其所是”。
我们不禁会得出结论说,每个事物无不在自身中携带并凭藉着这样一种力量,只要没有外部原因干扰此力量的肯定性,它就会使事物永久化,故此,所有事物都可期以永恒,在这个意义上,“论解放”命题二十三附释才说,“我们感觉到并且经验到我们是永恒的(sentimus experimurque nos aeternos esse)”。但实际并非如此,因为永恒和存有的这种持续没有任何关系,正如“论神”的定义八已经指出的那样,永恒不是无限期地存有的东西,而是单凭其自身的自然/性质之必然性并因而不涉及任何时间上的绵延而绝对地存有的东西:因此,永恒与无限期地延长而超越时限的存有没有任何关系。21绵延是可以被经历体验的,但永恒却是不可能被经历体验的。对绵延的经历体验不可能产生自永恒事物的本质。但是,也正是对绵延的经历体验,引导着conatus(努力)的实践,从而使之得到可能的肯定——这种肯定总是与conatus(努力)本身相关联着的。
关于绵延的这一经验与“论心灵”定义五所说的是相一致的,据此定义五,“绵延是存有之无限期的延续(duratio est indefinita existendi continuatio)”。22 这个定义所附的说明看上去就像是对“论受感致动的情状”命题八所展开的推理的预示:“我说‘无限期’,是因为存有的事物在绵延中的存续绝不是由它的自然/性质决定的,也不能由致动因决定——某个致动因必然地设定了存有着的事物的存有,但不取消它(Dico indefinitam, quia per ipsam rei existentis naturam determinari nequaquam potest, neque etiam a causa efficiente, quae scilicet rei existentiam necessariò ponit,non autem tollit)”。这种绵延是无限期的,因为无论在存有着的事物的自然/性质一边,还是在使事物得以存有的致动因一边(因为致动因绝不可能使该物消灭)都没有决定绵延的东西。在这里——与在“论受感致动的情状”命题四证明那里一样——,这个论点仍然是由纯逻辑证明的方式被证明的:致动因是使事物的存有得以置出的东西,因而,事物致动因与事物的本质完全一样地不可能在既使事物存有的同时又取消它的存有。23所以,所有存有都包含着无限期的时间,从着眼于存有本身的视角来看,没有什么能决定存有的时间,更不用说决定其终或始了:但是,我们绝不能说永恒属于包含着无限期的时间的存有,因为,仅直接以其定义本身来理解,永恒就是“本质存有着”这一事实,而且仅由此一事实,存有便得以绝对置出,本质也因而得以获得肯定,永恒无非就是对本质的这种肯定。24
换句话说,conatus(努力)的力量——而非它在客观绵延中的效果——是以独立且单一的方式被完全决定了的,这一力量占有了与其quantum(定量)相一致的一个有限定额,该定量额度具体地生产了这个绵延,同时从该conatus本身的根底深层源源不断地肯定着它的存有的必然性,故此,此存有也才能持续地更新它的这一存有,而此力量在趋势上不受任何确定时限的限制地扩展着conatus(努力),以此方式将其自身给予出来,同时也给予出自身的存续。存有,不应被理解为在存有的事物那里简单被给予出来的存有或受困于被动性的——因而也是被强制的——存有,相反,从着眼于conatus(努力)的视点来看,存有的事物的存有是该事物对由它自己的自然/性质所成的一切东西的完满承担和经历,故此,一事物的存有乃是从其自然/性质而来,并在它所特有的功能中、在它存有且动作着的领域中的展开的。事物的存有只要是由事物自身基底所内禀的那种肯定所给予出的东西,事物就会凭此肯定而持续地更新它的这种存有,绵延也就总是与它的这一存有相伴随:不存在为所有事物所共有的绵延——或者说,至少,这种表述仅仅是抽象思想方式的结果,只有种种绵延,它们源自万物各自的存有本身,只要这种存有是与种种事物的conatus(努力)的存有或力量的实际发挥是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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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Propositio 4. Nulla res nisi à causa externâ potest destrui.”/“命题四:若非由于外部原因,事物不可能被消灭。”——译注
2.“Propositio 5. Res eatenus contrariae sunt naturae, hoc est eatenus in eodem subjecto esse nequeunt, quatenus una alteram potest destruere. ”/ “命题五:只要一事物能消灭另一事物,则它们则相应地具有相背反的自然/性质;这就是说,它们不能存在于同一主体之中。”——译注
3.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中说斯宾诺莎“未能正确看待否定”,很可能指的就是这一观点。
4.命题六的证明:“没有事物在它自身之中有使它可能由以被消灭的东西(neque alla res aliquid in se habet a quo possit destrui)”。命题四陈述之所以被命题六所参照,关键就在于命题四所说的事物是“在其自身之中”的事物。
5.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论奴役”命题一证明参考了 “受感致动的情状”部分的这个命题的内容,并对它进行了解释:“如果错误观念所具有的肯定性的东西会由于真观念之为真而被消灭,那么真观念也就会被自己所消灭,而这是荒谬不通的(tolleretur ergo idea vera a se ipsa, quod est absurdum)”。这之所以不通——就其显然不通而言——乃因其不可能:至少从符合逻辑的逻辑推理上看是这样的。
6.按照“论奴役”命题十八附释所言:“这道理必然为真,就如整体大于其各部分也必然为真一般(quod quidem tam necessario verum est, ut quod totum sit, suâ parte majus )”,这也是一个普遍的逻辑公理。
7.“论奴役”命题二十证明参考了“论受感致动的情状”部分这个命题四,那则证明紧跟着有一个附释,“消灭自己”在那个附释里同曾在[“论奴役”]命题十八已经提到过的自杀这个很具体的问题相联系,这个难题根本不能自明地被化简为一个逻辑问题:消灭本质,和取消存有,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很难直接被放在同一个层面。斯宾诺莎要说的是,自杀的人的行为也不合逻辑,这个行为只能说明他被外在于他自己的自然/性质的影响所异化和攫取。在这个极端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将意愿简化为理智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那样一来,行为尺度的意义价值只取决于理智,只取决于行为的理性/理由内容,而不取决于决断的性质。
8.此概念除了另见于“论解放”公设一之外,再未出现在《伦理学》之中,在那个公设一中,该概念也是在此处所运用的完全相同的视角下被理解的。
9.“Propositio 6. Unaquaeque res quantum in se est in suo esse perseverare conatur.”/ “命题六:凡是尽量在其自身之中‘是’的任何事物,都会努力地使自己保持在它自己的‘是其所是’之中。”——译注
10.“Propositio 7:Conatus quo unaquaeque res in suo esse perseverare conatur nihil est praeter ipsius rei actualem essentiam.”/ “命题七:努力使其自身保持在它自己的‘是其所是’之中的任何事物的这一努力不是别的,就是该事物的实际本质。”——译注
11.“ Propositio 8: Conatus quo unaquaeque res in suo esse perseverare conatur, nullum tempus finitum, sed indefinitum involvit.”/ “命题八:努力使自己保持在它自己的‘是其所是’之中的任何事物的这一努力不包含任何有限的时间,而是包含无限期的时间。”——译注
12.伽菲奥(Gaffiot)所编《拉丁语-法语词典》就列举了以下例子说明了该词的这里说的第一层含义:ego obviant conabar tibi (Térence), “我准备去见你(例句来自泰朗斯)”;magnum opus et arduum conamur (Cicéron) ;“我们正着手开始一项伟大而艰巨的工作(例句来自西塞罗)”。
13.Conatus一词的德语对应词是“Trieb”,即“驱动”或“冲动”。[在德语中“Tieb”还有“嫩枝”的意思。——译者]
14.“自我保存”(ipsius conservatio)的观念出现于“论受感致动的情状”部分命题九附释。“论奴役”部分命题二十和命题二十五证明对“论受感致动的情状”部分的命题六进行了引用,并将之与人们“保持自身的‘是其所是’(suum esse conservare)”这一观念相联系。
15.“凡是尽量在其自身之中‘是’的任何事物,都会努力地使自己保持在它自己的‘是其所是’之中(quantum potest et in se est in suo esse perseverare)”这一提法还出现在命题六证明的结尾,只能被理解为对这样一种力量的肯定,此力量是完全由它“鼓动”的那事物的自然/性质所决定了的,而且是决定了它的全部内在能量的。
16.应该注意的是,斯宾诺莎在“论奴役”序言结尾的这个句子里使用的是直陈现在时“去存有(existere incipit)”而非过去时“开始存有了(existere incepit)”。这是因为,从事物借以使它自己保持在它自己的“是其所是”之中的力量角度来看,也即从实际来看,“是其所是”总是一个不断现前的、实际活动中的状态,每个事物总是要不断“开始”去存有的,就此而言,这里不存在一种它的实际起源时刻,好像它从那一刻——且仅从那一刻——才开始了它的存有似的。
17.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伦理学》接下来的部分里,这个命题七被其他命题多次参考,共计被援引二十五次。
18.正是因此,“论奴役”命题三十三证明才这样重述“论受感致动的情状”命题七:“力量,也就是说,自然/性质(potentia hoc est natura)”。“论奴役”命题五十三证明也参考了“论受感致动的情状”命题七,在那里斯宾诺莎以同样的方式解释说,对一个人来说,“要了解他的本质,就须了解他自己的力量(suam essentiam intelligere, hoc est suant potentiam)”。在同一意义上,“论解放”命题九证明解释说,心灵的本质就是它自己的力量;同样对心灵做相关论述的命题二十五证明也将“能力/德性(virtus)”、“力量(potentia)”、“自然/性质(natura)”和conatus(努力)放在同一个平面等量齐观。斯宾诺莎哲学的独特性正在于此,其哲学认为原因和理性是同一的,从其观点来看,诸本质,就它们总是实际的本质而言,也就是力量:就此主题,尤其可参看“论神”部分命题十六和命题十七。
19.“论奴役”部分开篇的定义八明确参考“论受感致动的情状”部分的这一命题七,从“力量(potentia)”概念出发,对“能力/德性(virtus)”概念进行了说明,指出“能力/德性(virtus)”概念是与人的本质或个人的本质相关的:“能力/德性(virtus)”就是“人的本质本身或自然/性质,就人有能够让仅只由他自身的自然/性质之法则而被理解的某些东西成为现实而言(ipsa hominis essentia seu natura quatenus potestatem habet quaedam efficiendi quae per solas ipsius naturae leges possunt intelligi)”。
20.从这个观点来看,当“论奴役”命题十八附释将conatus(努力)的特性称为“使自身保存在‘是其所是’之中的努力(conatus proprium esse conservandi)”时,其着眼点并不是严格个体论意义上所说的孤立于自身之内的个体的事物,相反,此附释说的很清楚,“为了使我们自身保持在我们的‘是我们之所是’之中,我们不可能完全对外部的东西毫无所需,也不可能以这种方式生活,乃至不与外在于我们的事物打交道(nos efficere nunquam posse ut nihil extra nos indigeamus ad nostrum esse conservandum et ita vivamus ut nullum commercium cum rebus quae extra nos sunt habeamus)”。“论解放”命题八证明对“论受感致动的情状”命题七做了参考,并解释说,“同时的原因愈多而不是愈少,力量就愈大(plures causae simul plus possunt quam si pauciores essent)”。
21.“论神”定义八:“就永恒,我理解为唯有这样被设想的存有本身,即,它必然地跟随着永恒事物的定义而来(Per aeternitatem intelligo ipsam existentiam, quatenus ex solâ rei aeternae definitione necessario sequi concipitur)”。这个定义还附有如下说明:“由于这样的存有就像事物的本质一样被设想为永恒的真,因而不能借由绵延或时间来说明,虽然绵延是被设想为无开端亦无终结的。”。
22.在“论受感致动的情状”这个段落,斯宾诺莎没有区分“时间”和“绵延”:命题九即用“无限期的绵延(indefinita duratio)”的提法来表达命题八提出的“无限期的时间(tempus indefinitum)”的观念。
23.然而,我们拿不准的是,“设定了存有着的事物的存有,但不取消它(existentiam necessariò ponit,non autem tollit)”(“论心灵”定义五说明)与“设定该事物的本质,而非取消它(sive rei essentiam ponit, sed non tollit)(“论受感致动的情状”命题四证明),这两句话的意思是否完全相同。
24.此处推理参看《伦理学》第一部分定义一(自因)、定义四(属性)、定义八(永恒)、公理七、命题十一、命题二十四。根据定义一(自因)、定义四(属性)和定义八及命题十一,可以推知,实体“有”属性,也就是说属性“存有”且永恒“存有”,本质的存有因而是与永恒相联系的,或者说永恒属于本质存有着这一事实,也就是说,永恒是与本质存有着这一事实相联系的。就样式层面而言,每个属性之下必定有它全部可能的样式表达或者说必定有“无限直接样式”,它的全部可能样式表达或“无限直接样式”必然存有这一事实永恒为真,因此,永恒也属于无限直接样式,比如,用一个类比来说,圆形概念以及在符合此概念的一切圆形图形是永恒的。但就“无限间接样式”个体的样式化产物来说,这些个别事物虽由于属性而获得了它们的理据性本质,也就是说,虽在理据上实际地分有着该属性的永恒本质,却未必必然存有(公理七、命题二十四),同样用类比来说,比如圆形的概念是在纸面上做出圆形的图的理据,但圆形的图可以被画出也可以不被画出,即使画出圆的图形,这些圆形的图案也可以有无量数的尺度差异。不过,根据第三部分这组关于“conatus(努力)”的命题及其推论可知,如果乃是样式化产物的任何个别事物“进入存有”或“开始存有”,该事物便获得了它自身的“是其所是”的conatus(努力)的力量,且在无限期的时间内,或无定期的绵延内维持其存有,直到在某些外部原因的干预之下才消灭其存有。因此,可以说,永恒是与实体属性或本质及其“无限直接样式”相联系的,且不涉及时间性,而绵延则在时间性中与属性的“无限间接样式”或个别事物整体相联系,而且全部样式化产物作为“无限间接样式”总体所经历的绵延是无始亦无终的。——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