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 · · · ·
《债法原理(最新版)》内容简介:民法债编及债编施行法部分修正条文已经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通过,四月二一日公布,并定于二000年五月五日施行。此项修正将使民法更能适应二十一世纪台湾社会经济的发展,更能合理有效率地规范国民生活。为配合法律的变迁,特全面增订《债法原理(最新版)》,应说明者有三:1.预定以“债法原理”为题,就债法的重要基本问题,从事系列专题性的研究,期望能对民法学的发展作出一点贡献。2.采请求权基础方法,以实例引导法律上的思考,并供复习之用。3.对新修正条文的解释适用,作较详细的阐释。为留下时间早日完成侵权行为法的撰述,未能作更深入的研究,敬请鉴谅。
债法原理的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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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 作者
作者简介 · · · · · ·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人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目录 · · · · · ·
第一章 基本理论 第一节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 第一款 债之意义及发生原因 第一项 债之意义 第二项 狭义债之关系及广义债之关系 第三项 债之发生原因 第二款 债权的性质及相对性 第一项 债权的性质 第二项 债权的相对性 第一目 债权相对性的意义及债权平等原则 第二目 债权相对性及物权绝对性的实例解说 第三项 债权的物权化 第四项 债之涉他关系 第三款 债权的实现与自然债务 第一项 债权的实现 第二项 不完全债权 第三项 自然债务 第四项 例题解说 第四款 债务与责任 第一项 债务与责任的意义及发展 第二项 责任类型 第三项 债权保全与担保制度 第四项 债权的交易性 第五款 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 第一项 给付义务 第二项 附随义务 第三项 先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 第四项 不真正义务 第五项 债之关系上义务的体系构成 第六款 债之关系之有机体性及程序性 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任务与发展 第一款 债法的编制体系 第二款 “民法”债编与民商合 第三款 债法的社会任务与发展趋势 第一项 债法的社会任务 第二项 债法与特别法 第四款 “民法”债编修正 第二章 债之发生:契约 第一节 契约与契约法 第二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强制缔约 第三款 劳动关系的规范 第四款 定型化契约 第一项 问题及规范 第二项 “民法”第72条规定的适用 第三项 “消费者保护法”对定型化契约的规范 第四项 新增订“民法”第247条之1规定的解释适用 第三节 债权契约的意义、类型及结构 第一款 债权契约的意义及其在法律行为体系上的地位 第二款 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 第三款 要式契约与不要式契约——增订“民法”第166条之1规定 第四款 诺成契约与要物契约 第五款 要因契约与不要因契约 第六款 一时的契约与继续性契约(继续性债之关系) 第七款 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 第八款 一方负担契约与双方负担契约 第九款 预约与本约 第十款 综合整理 第四节 契约的缔约 第一款 请求权基础的体系构成 第二款 要约 第一项 要约的概念 第二项 要约的成立、生效与撤回 第三项 要约的效力:要约拘束力 第四项 要约的消灭 第三款 承诺 第四款 意思实现 第五款 交错要约 第六款 合意与不合意 第五节 契约的效力、好意施惠关系与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第一款 契约之拘束力与契约之效力 第二款 “最高法院”所创设“一般契约之效力”的存废 第三款 契约与“好意施惠关系” 第四款 “事实上契约关系”的兴衰 第六节 契约的解释及契约漏洞的填补兼论契约法律人的教育 第一款 契约的解释 第二款 契约漏洞的填补 第三款 契约法律人 第七节 缔约上过失 第一款 问题的提出及Jhering(耶林)的culpa in contrahendo理论 第一项 问题的提出 第二项 Jhering(耶林)的发现 第三项 eulpa in contrahendo的发展 第二款 “民法”修正前的缔约上过失制度 第三款 “民法”债编修正增订第245条之1一个具有争议的规定 第一项 具有特色的缔约上过失制度 第二项 第245条之1规定的再构成——规范功能、法律性质及适用范围 第三项 构成要件 第四项 法律效果 第五项 消灭时效与举证责任 第四款 缔约上过失制度的结构分析 第八节 悬赏广告 第一款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与“民法”修正 第二款 悬赏广告契约的成立及法律效果 第三款 悬赏广告的撤回 第四款 优等悬赏广告 第五款 实例解说 第三章 代理权之授予及意定代理 第一节 代理制度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代理的意义、要件及效果 第三款 代理与使者、代表、占有辅助人、债务履行辅助人——“民法”上的归属规范 第四款 思考方法与例题解说 第二节 意定代理权与代理权的授予 第一款 代理权授予的法律性质 第二款 代理权授予的方式 第三款 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瑕疵 第四款 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及无因性 第五款 代理权之授予是否为债之发生原因 第三节 意定代理权的种类、范围、限制及消灭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一款 无权代理的意义及要件 第二款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第三款 无权代理规定的类推适用 第五节 表见代理 第一款 代理权继续存在的表见代理——“民法”第107条的解释适用 第二款 授予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第一项 以自己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的表见代理 第二项 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 第三款 表见代理的结构分析 第四章 无因管理 第一节 利益衡量与体系构成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真正无因管理与不真正无因管理 第三款 真正无因管理的类型构成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成立 第三节 正当的无因管理(适法的无因管理) 第一款 构成要件 第二款 法律效果 第三款 思考方式及例题解说 第四节 不当的无因管理(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第一款 构成要件 第二款 法律效果 第三款 例题解说 第五节 不真正无因管理 第一款 误信管理 第二款 不法管理 第六节 无因管理之承认
第一章 基本理论 第一节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 第一款 债之意义及发生原因 第一项 债之意义 第二项 狭义债之关系及广义债之关系 第三项 债之发生原因 第二款 债权的性质及相对性 第一项 债权的性质 第二项 债权的相对性 第一目 债权相对性的意义及债权平等原则 第二目 债权相对性及物权绝对性的实例解说 第三项 债权的物权化 第四项 债之涉他关系 第三款 债权的实现与自然债务 第一项 债权的实现 第二项 不完全债权 第三项 自然债务 第四项 例题解说 第四款 债务与责任 第一项 债务与责任的意义及发展 第二项 责任类型 第三项 债权保全与担保制度 第四项 债权的交易性 第五款 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 第一项 给付义务 第二项 附随义务 第三项 先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 第四项 不真正义务 第五项 债之关系上义务的体系构成 第六款 债之关系之有机体性及程序性 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任务与发展 第一款 债法的编制体系 第二款 “民法”债编与民商合 第三款 债法的社会任务与发展趋势 第一项 债法的社会任务 第二项 债法与特别法 第四款 “民法”债编修正 第二章 债之发生:契约 第一节 契约与契约法 第二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强制缔约 第三款 劳动关系的规范 第四款 定型化契约 第一项 问题及规范 第二项 “民法”第72条规定的适用 第三项 “消费者保护法”对定型化契约的规范 第四项 新增订“民法”第247条之1规定的解释适用 第三节 债权契约的意义、类型及结构 第一款 债权契约的意义及其在法律行为体系上的地位 第二款 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 第三款 要式契约与不要式契约——增订“民法”第166条之1规定 第四款 诺成契约与要物契约 第五款 要因契约与不要因契约 第六款 一时的契约与继续性契约(继续性债之关系) 第七款 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 第八款 一方负担契约与双方负担契约 第九款 预约与本约 第十款 综合整理 第四节 契约的缔约 第一款 请求权基础的体系构成 第二款 要约 第一项 要约的概念 第二项 要约的成立、生效与撤回 第三项 要约的效力:要约拘束力 第四项 要约的消灭 第三款 承诺 第四款 意思实现 第五款 交错要约 第六款 合意与不合意 第五节 契约的效力、好意施惠关系与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第一款 契约之拘束力与契约之效力 第二款 “最高法院”所创设“一般契约之效力”的存废 第三款 契约与“好意施惠关系” 第四款 “事实上契约关系”的兴衰 第六节 契约的解释及契约漏洞的填补兼论契约法律人的教育 第一款 契约的解释 第二款 契约漏洞的填补 第三款 契约法律人 第七节 缔约上过失 第一款 问题的提出及Jhering(耶林)的culpa in contrahendo理论 第一项 问题的提出 第二项 Jhering(耶林)的发现 第三项 eulpa in contrahendo的发展 第二款 “民法”修正前的缔约上过失制度 第三款 “民法”债编修正增订第245条之1一个具有争议的规定 第一项 具有特色的缔约上过失制度 第二项 第245条之1规定的再构成——规范功能、法律性质及适用范围 第三项 构成要件 第四项 法律效果 第五项 消灭时效与举证责任 第四款 缔约上过失制度的结构分析 第八节 悬赏广告 第一款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与“民法”修正 第二款 悬赏广告契约的成立及法律效果 第三款 悬赏广告的撤回 第四款 优等悬赏广告 第五款 实例解说 第三章 代理权之授予及意定代理 第一节 代理制度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代理的意义、要件及效果 第三款 代理与使者、代表、占有辅助人、债务履行辅助人——“民法”上的归属规范 第四款 思考方法与例题解说 第二节 意定代理权与代理权的授予 第一款 代理权授予的法律性质 第二款 代理权授予的方式 第三款 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瑕疵 第四款 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及无因性 第五款 代理权之授予是否为债之发生原因 第三节 意定代理权的种类、范围、限制及消灭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一款 无权代理的意义及要件 第二款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第三款 无权代理规定的类推适用 第五节 表见代理 第一款 代理权继续存在的表见代理——“民法”第107条的解释适用 第二款 授予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第一项 以自己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的表见代理 第二项 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 第三款 表见代理的结构分析 第四章 无因管理 第一节 利益衡量与体系构成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真正无因管理与不真正无因管理 第三款 真正无因管理的类型构成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成立 第三节 正当的无因管理(适法的无因管理) 第一款 构成要件 第二款 法律效果 第三款 思考方式及例题解说 第四节 不当的无因管理(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第一款 构成要件 第二款 法律效果 第三款 例题解说 第五节 不真正无因管理 第一款 误信管理 第二款 不法管理 第六节 无因管理之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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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摘录 · ·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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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约法律人的培养 契约法的教学研究或实务,多涉及法律的适用、契约的解释,乃在解决争议……在此等争议的案例,契约当事人必须再行磋商,提交仲裁、或诉诸法院,不但耗费成本资源,而且造成对立,影响交易关系等。传统的法学教育偏重于训练处理此类争议案例的所谓“司法法律人”。预防争议于前,胜于处理纠纷于后,引进预防争议的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形成契约的能力,应有重视的必要。 二、两则案例(略) 三、契约法律人的能力 契约是一种计划。契约形成乃在从事契约的设计和规划,运用法律所提供手段的可能性,就契约上的危险作必要、合理的分配,以确保或实践契约所要达成的目的,此种契约形成,小者如狼犬的遗失悬赏广告,大者如参与BOT计划,其所期待与法律人的,实不低于是否处理契约上的争议。一个契约法律人应具如下的能力: (1)努力学习取得所参与设计契约的专业知识…… (2)确实掌握相关法令规章及盘里学说,综合运用于拟定契约内容,如关于某一争点,盘里学说见解相同,契约谈判未获协议时,可不必订入。对某一问题实务上有不同判决,而学说意见未趋一致时,应设法说服当事人于契约作明确的约定。 (3)注意于缔约磋商过程中,不违反所谓先契约义务,而发生缔约上过失责任。 (4)所订立的法律行为,须不悖于强行规定或善良风俗。拟定定型化契约条款时,须不违反诚信原则及平等互惠原则,对实务上案例、学说见解及判断基准,应有深刻的了解。 (5)能将法律的规定(如关于支付价金、支付移转标的物的义务)更进一步地甲乙具体化。应考虑如何排除或变更法律所设的任意规定(如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增订法律未命定的事项,以适应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 (6)“税法”与“民法”具有相互影响的密切关系,契约的订立常基于“税法”上的考虑,出于节税的目的。传统法学教育疏于契约形成的训练,与未重视“税法”具有一定的关系。一个契约法律人对“税法”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与了解... (查看原文) —— 引自第176页 -
诚如著名的法学家 Radbruch所言,公法是一种分配正义,私法则属平均正义。公法上分配正义的典型案例为“所得税法”或“全民健康保险条例”,视其人的情形(收入、职业等)而定其税率或保费。“司法院”释字第59号解释谓:“因个人生活技能强弱有别,可能导致整体社会生活资源分配过度不均,为求资源之合理分配,国家自得手不违反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之范围内,以法律限制人民缔约之自由,进而限制人民之财产权。”其所宣示的是“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的分配正义。 契约及侵权行为体现私法的平均正义。契约属于交换正义,即无视其人,仅视其交易客体而从事交易。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填补因其加行为所致的损害,无视于加害人或被害人为谁,均应承担填补损害的责任。 (查看原文) —— 引自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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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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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研究系列(共21册),
这套丛书还有
《不当得利》《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民法总则》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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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之发生及消灭反映着形形色色的经济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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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用 免葱 2023-02-23 20:59:27 北京
“债作为有机体”的概念挺有启发性。看得出王老还是想透过现象看本质,但传统教义学的知识体系太有限了。
1 有用 castler 2010-12-21 15:10:31
成熟的法学教科书,应该分享主体相近的基本内容,同时又在体例的选取、结构的安排、材料的剪裁、潮流的取舍和叙述的风格上体现自己的特色。可惜我们太多教科书都太千篇一律了。
0 有用 星河分你一半 2020-09-02 22:36:39
受益匪浅,但因为用语的专业性和知识的思考性,需要我慢慢读,多读才会深刻领悟其中要义。
1 有用 胡一刀 2013-12-02 17:21:34
颇受启示,如大陆学界对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区分多纠结于场合、过错原则以及适用事由等,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其他法意义上区别,乃在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得适用侵权行为的规定;因涉及纯粹经济损失问题,在该方面,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较侵权责任为广。
2 有用 玻璃球 2011-11-17 18:10:40
虽然不是以债法为主,但是还是好书一本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