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 · · · ·
天理,国法, 人情三位一体的观念,是中国传统法观念的核心,本书通过丰富的历史资料,特别是大量的古人言论和古代司法案例,对上述观念的形成,发展及其种种内在逻辑进行阐述和剖析。
作者简介 · · · · · ·
范忠信,男,1959年8月生,湖北英山人。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自1980年起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先后在中国社科院台湾所、苏州大学法学院工作。1998年起调我校工作,曾任法学研究所所长、校科研处长。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党委委员、法律史研究所所长、台湾研究所所长。并为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近年间,先后主持2项国家级课题、2项省部级科研课题研究。主要著作有《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中西法传统的暗合与差异》、《现行法秩序思问录》、《信法为真》等7种;译著有《清代地方政府》(瞿同祖原著)等。
其中《情理法与中国人》一书被译为韩文(书名更为《中国法律文化探...
范忠信,男,1959年8月生,湖北英山人。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自1980年起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先后在中国社科院台湾所、苏州大学法学院工作。1998年起调我校工作,曾任法学研究所所长、校科研处长。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党委委员、法律史研究所所长、台湾研究所所长。并为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近年间,先后主持2项国家级课题、2项省部级科研课题研究。主要著作有《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中西法传统的暗合与差异》、《现行法秩序思问录》、《信法为真》等7种;译著有《清代地方政府》(瞿同祖原著)等。
其中《情理法与中国人》一书被译为韩文(书名更为《中国法律文化探究》)在韩国出版,被韩国多所著名大学注定为中国文化教学参考书。近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十余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多篇文章被翻译为英文、日文在国外刊物发表。曾获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科研究成果三等奖、湖北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等五项科研奖。1994年、1996年连续两届当选江苏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1996年当选江苏省社科界“跨世纪学人”。2001年被评为湖北省优秀教师。2002年被评为“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于1999年、2002年两次获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原文摘录 · ·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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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从“灋”字的意义构成可以看出,中国上古的先民们是从功能或用途上去理解法、认识法,给法下定义或定概念的。他们起初并未把法当作一种抽象的是非善恶判断原则或标准,并未把法当成一种形而上的东西。在他们看来,法这个东西只是形而下的。也就是说,法是器”而不是“道”。这种早期的法观或法概念(定义),深深地影响了自那时至近现代的整个中国思想史。 若仅从“灋”这么一个字的意义构成就推出这么大的结论,显然也有将后人的思想强加给古人之嫌。但是,本书以下各章节的阐述将以实实在在的材料来证明这一结论。以下的论述将使我们看到,即便是在抽象的正义论的含义进人了法的概念或定义中之后的中古、近古和近代,中国人心目中的法仍然主要是形而下之“器”,政治正义论的“道”含义在法概念中从未占过主要地位。这大概是中国人的法观念的主要特色之一。 法即赏罚 法,应有三重含义。从抽象性质方面讲,它是一定社会中的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或原则的表现形式之一;从客观形态方面讲,它是一定的规范、规则,是有强制性的规则;从作用或功能方面讲,它是鼓励、许可、承认、禁止、惩罚等及其所使用的工具或手段。在古代中国人心目中,法主要是后者。古代中国的人们往往主要局限在这第三种意义上给法下定义。 (查看原文) —— 引自章节:第一章 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法的概念 -
在旧中国,对于“法不外乎人情”或“法合人情”的命题,人们是很难提出异议的。但什么是“人情”,则因人因时而异。上一个世纪的“人情”跟本世纪的“人情”大不一样,法律革新家所理解的“人情”跟法律保守主义者所理解的“人情”也大不一样。对“人情”的不断更新的解释,正推动着法的变革和进步。 “法不外乎人情”这个命题的用意不仅在于对立法或对法内容本身加以要求,而且在于干预司法。就司法活动而言,在司法审理中,这个命题就是要求法官做到法律与“人情”两相兼顾或“法情两全”;而当法与情有矛盾不能两全时,则应舍法取情,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所谓“人情所恶,国法难容”,也是说“人情”在判断是非上比国法更有权威性;知道了“人情”也即知道了“国法”。知晓“人情”比知道国法更重要,因为国法的是非毁誉赏罚是以“人情”的好恶为标准的。村夫村妇都很易于判断邻里的行为犯不犯法。当他(她)指责某人为“犯法”时,你若问他(她):“某人犯了哪一条法?”他(她)断然不知。但他(她)知道某人的行为“伤天害理”“不合情理”,这就是“犯法”。还有所谓“法不责众”,实际上就是认为“众人之情”有某种程度的法律效力。既然众人对这件事都不怎么反对,都能容忍,说明此事“合乎人情”,至少不太悖逆人情,因而就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犯法”,就不应施以处罚。当一件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使公众满意时,人们由衷地感到欣慰——“法律与情理是相通的”。在很多人看来,法的执行只不过是情理的实现。如有人执着于法律的书面规定,则常常被人斥为“不通情理”。 (查看原文) —— 引自章节:第一章 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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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详细的笔记梳理---尽力了,就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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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国法”“人情”是不是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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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阅关于情理法与中国人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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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有用 寒吾纪 2009-09-02 11:28:10
独特的分析线索,贯穿中国法制史
1 有用 方失失 2018-11-23 15:03:49
读到冷汗直流,当今的司法体系其实到处是历史的影子。道德终究不是有准绳的法律,可以任意歪曲。一切只为宗法父权服务
0 有用 rickrickrick 2017-10-25 23:47:08
没看完,不过还是不错的。
1 有用 方失失 2018-11-23 15:03:49
读到冷汗直流,当今的司法体系其实到处是历史的影子。道德终究不是有准绳的法律,可以任意歪曲。一切只为宗法父权服务
0 有用 rickrickrick 2017-10-25 23:47:08
没看完,不过还是不错的。
0 有用 寒吾纪 2009-09-02 11:28:10
独特的分析线索,贯穿中国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