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 · · · ·
陈瑞华教授于2018年在全面校订第二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新版本延续前作浓厚的文化品味,保留了原书的典故、历史事件等内容,同时又对上一版中部分过时的内容进行了删改,并且新增了“平等武装”“正义先于真实”“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自由裁量权在于通过适用法律来实现正义”四篇法律格言,将本书法律格言数量扩至27篇。
与以往版本不同的是,陈瑞华教授与出版社商议,将与正义女神相关的31幅彩色插图按时间顺序置于每篇格言之中,并配有详细的图解,让读者在阅读法律格言的同时也能看到“正义之美”,让本书真正成为“看得见的正义”。
本书在每一篇随笔前提炼出了本篇的金句,以便读者更为清晰地理解本书的主旨。
作者简介 · · · · · ·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学术影响。曾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四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在正式的学术研究之余,致力于法律理念的普及和启蒙工作。在坚持“读万卷 书”、“行万里路”的前提下,更追求“做万场讲座”,努力向法科学生、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普通公众传播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目录 · · · · · ·
001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017 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037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一)
053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二)
069 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083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 · · · · · (更多)
017 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037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一)
053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二)
069 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083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 · · · · · (更多)
001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017 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037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一)
053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二)
069 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083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097 正义根植于信赖
113 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
127 平等武装
145 正义先于真实
159 一事不再理
173 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193 无救济则无权利
207 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223 疑义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241 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261 自由裁量权在于通过适用法律来发现正义
275 谁主张,谁举证
289 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
301 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
317 行使其权利的人,得视为不损害任何人
329 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
343 人的外部行为反映其内心秘密
357 谁来监督监督者
371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387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401 公平游戏
419 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
· · · · · · (收起)
017 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037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一)
053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二)
069 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083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097 正义根植于信赖
113 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
127 平等武装
145 正义先于真实
159 一事不再理
173 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193 无救济则无权利
207 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223 疑义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241 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261 自由裁量权在于通过适用法律来发现正义
275 谁主张,谁举证
289 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
301 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
317 行使其权利的人,得视为不损害任何人
329 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
343 人的外部行为反映其内心秘密
357 谁来监督监督者
371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387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401 公平游戏
419 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 ·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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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也就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上,构成一种对法官的实体性道德限制。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实体正义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刑法学者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对相似案件给予相同处理等法律原则,大体上可以视为实体正义的主要内容。但是,如果从动态的角度观察,实体正义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却没有统一的标准。由于几乎所有案件在事实和情节上都不完全相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互有差异,而案件在裁判结论形成之前,多多少少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要想给所有案件的裁判活动确定一个统一适用的公正标准,确实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 尽管如此,人类法律价值中还有一些内容与裁判的结果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得是否公正,往往只有当事者自己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能为当事者所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判断。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主要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进行的。很明显,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 (查看原文) —— 引自章节: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
按照通常的说法,中国社会存在着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在任何一种司法裁判过程中,无论是法官、控辩双方还是普通公众,所关注的往往是裁判的结果,而不太重视司法裁判的过程、步骤和方式。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司法官员出于效率、便利等实用的考虑,还会故意地通过牺牲程序来保证某种预期的结果。不过,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终究是一个表象。中国人其实在其他一些场合并不忽略程序,甚至还将程序问题提到令人困惑不解的地步。例如,向政府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向某一机构申请办理某种许可证,这时人们往往要经历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式。这里的程序不仅繁琐复杂,而且费时耗力,甚至演变成专门限制、刁难百姓的手续。联想到司法官员在诉讼中经常迫不及待地作出结论的情况,这里的程序为什么会受到如此不正常的重视呢? 原因其实很简单。这里的程序是政府机构专门用来管理、控制社会的手段,也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方式。这种对程序的重视仍然是一种表象。因为官员们通过使程序繁杂化,逐渐将自已的权力在百姓心中神秘化甚至市场化,使宪法和法律上确立的公民权利透过自己对权力的态意行使,面受到近乎刻的“过滤” 显然,司法制度中的“重实体,轻程序”也罢,行政管理中的“重手续”也罢,实质上不过是“重权力,轻权利”的表现形式。具体到诉讼领域,这种对国家权力的畸形重视以及对个人权利的极度轻视,显示出这是一个“重国家,轻两造”的社会。在此情况下,重视手续和轻视程序所造成的后果都是一样的,也就是使处于弱者地位的被裁判者、被管理者都不具有基本的人的尊严,其本身也都不成其为目的,而不过是用以实现他人、社会、国家目的的手段。 康德曾将下面的一段话视为“绝对的道德命令”,也就是社会正义的最低要求: 永远把人类——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一一当作目的,而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 (查看原文) —— 引自章节: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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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圈正义吧,虽然永远不能实现,但是是追求的目标 | 来自Yomi | 2022-01-05 22:45:05 | |
这本书的布封面为什么有股臭味? | 来自贴地飞行 | 2020-08-09 01:5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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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阅关于看得见的正义的评论:
feed: rss 2.0
0 有用 momo 2023-12-07 10:49:26 北京
10月读完, 2023.12.7日读完 写的真好,即使是随笔依旧让人感慨 但因为是随笔,有些部分显乱,话语重复
0 有用 Yomi 2022-04-17 15:32:51
就继续朝着法治社会努力吧!希望有越来越多的罗翔式的人吧大家一起努力
0 有用 momo 2023-07-31 21:16:59 北京
入门散文
1 有用 石衣戈 2021-12-19 12:47:09
为了说点真话不得已而弯弯绕,总比媒体那种直白的媚俗强一些吧。
0 有用 后知后觉 2023-01-07 13:55:02 内蒙古
看完就忘系列 希望已经浸润到我的头脑中了 我没发现而已
0 有用 沈辰 2024-05-26 18:53:31 江苏
很好读 例子也合适 没有为了典型而奇葩 深受启蒙 作者批判尖锐 作为行业大牛毫不吝啬 反应了目前司法实践的现状 联想起柏拉图的太阳喻 有时候可能感觉是看到太阳光了 实际可能只是看到蜡烛反射出影子
0 有用 Ainy 2024-05-14 09:38:52 湖北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早年的随笔集,28篇小文章涵盖刑事诉讼中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很好的法学辅助读物,2000年第一版法窗夜话系列30篇,2013年北大第二版24篇,2019年法律出版社第三版28篇(2023年重排重版)。pdf
0 有用 长孙鹿梦 2024-04-11 08:55:56 湖南
学到了很多
0 有用 zhangchuxuan 2024-04-09 13:58:28 浙江
“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读完刚好开始上刑诉网课,痛并快乐着。
0 有用 八爪🦑 2024-03-26 10:50:30 广东
内容都在目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