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
扫码直接下载
读过 风险规制
无论是保护利益相关的预防还是着眼于风险因素的预防均以一个可无限扩展的规划为基础。预先防止的可能的措施目录可以无限扩展。生态推动的预防从构思上是不受限制。故预防没有内在的界限。它在对象上、空间上和时间上都可以无限制的扩展。与——以狭窄的归责模式为基础的——肇事者原则不同的是,预防在根本上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是“中立”的。预防在构思上的不受限制是对知识的有限性的补充。预防原则从其自身逻辑中不能浓缩出坚固的规范性。预防无限的扩展引发了一个让人痛苦的问题,多少预防才能起到预防的作用。引自第96页
彻底的安定性并不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因为风险只能被归责,而不能被彻底消除,所以永远会存在一个具有不确定危险的领域。风险恰恰是自由的反面。一个过度的安全预期首先并不能以彻底消除人类行为的不确定性为目标,尽管这个目标凭借科学手段绝不可能实现。但是当——正如迄今为止德国的理解所展现的——风险概念与可能的危险联系到一起并与社会发生关联时,那么它就包含了一种思维上存在的对人类自由的干涉。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即没有什么比人类的行为更具不确定性了。因此,风险行政法面临的最紧迫的任务便是要阻止将人类本身阐释为风险。引自第225页
因此,除了与一般行政法的紧密联系之外,环境法的统一性似乎更多地是通过强调对环境法中基本法律原则的遵守和维护来体现。对法律原则进行深入的理论探究和梳理虽说是一个困难重重的、主要与法学理论打交道的,并且为一些比较聪明和务实的法学人士尽量避开的领域,但是整个《环境法》的总则部分却几乎是围绕法律原则而建立的。表面上看,环境法的三大主要原则——风险预防原则、肇事者原则和合作原则——在各重要的著作中都有被详细地叙述,但是进一步研究就会发现,对于“法律”原则来说,这些叙述大多只是一种表面功夫,就像一座房子有绚丽的外表却没有内里的支柱。到目前为止我们所做的工作只是照搬和重复政治方案而已。但是真正的麻烦之处却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将上述三大法律原则片面地以保护法益为目的的定位。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应该发挥这样的作用,即尽量使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这种想法如果作为立法者的政治理想被其内化为自己的义务固然是好的,但是在法律世界中,一种积极的单一化倾向却往往是弊大于利。引自第254页
只有当人们不把风险预防的意图仅仅曲解为国家对公民采取负担性措施的正当借口,而是以一种完全不同于目前的、法学的方式对国家风险预防的前提和界限进行探讨,才能保持法律体系的这种统一性。法学要应对这一源于政治学领域的环境风险预防理念的挑战,就必须对其进行法学教义上的整理和净化。引自第2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