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 · · · ·
当走向法治成为社会共识
本书用23条法律格言讲解共识形成的必然
当程序正义成为一种流行词话
本书用通俗语言阐述流行背后的深刻
陈瑞华教授十年之后再推力作
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看得见的正义》作为一本法学经典著作,时隔十年之后由陈瑞华教授全新修订,本书三分之二篇幅重新写作。在“程序正义”成为流行话语的当下,作者以深厚的学术功底为依托,用流畅的语言讲解“程序正义”的真正内涵,可以说是面向社会进行一场法学理论的知识普及。本书讲述的法律格言,极具传播性,初读令人耳目一新,细读则足以令人受益匪浅。
本书初版于2002年,本次修订版本以法律格言的解读为主线,对全书内容进行了大幅度更新。
本书对法律格言的解读没有采取学术论文的表述方式,而更多地采用即兴而发的方式。通过对一个个案例、故事、典故的解读,作者以一种非学院式的论述方式,或“娓娓道来”,或“循循善诱”...
当走向法治成为社会共识
本书用23条法律格言讲解共识形成的必然
当程序正义成为一种流行词话
本书用通俗语言阐述流行背后的深刻
陈瑞华教授十年之后再推力作
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看得见的正义》作为一本法学经典著作,时隔十年之后由陈瑞华教授全新修订,本书三分之二篇幅重新写作。在“程序正义”成为流行话语的当下,作者以深厚的学术功底为依托,用流畅的语言讲解“程序正义”的真正内涵,可以说是面向社会进行一场法学理论的知识普及。本书讲述的法律格言,极具传播性,初读令人耳目一新,细读则足以令人受益匪浅。
本书初版于2002年,本次修订版本以法律格言的解读为主线,对全书内容进行了大幅度更新。
本书对法律格言的解读没有采取学术论文的表述方式,而更多地采用即兴而发的方式。通过对一个个案例、故事、典故的解读,作者以一种非学院式的论述方式,或“娓娓道来”,或“循循善诱”,或“旁征博引”,通过对经典法律格言的分析和讨论,深入浅出地揭示了程序正义的理念。
可以说,本书不仅是法学学子、法律从业人员的必读图书,更是对法律感兴趣的一般读者的首选法律读本。
作者简介 · · · · · ·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学术影响。曾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四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在正式的学术研究之余,致力于法律理念的普及和启蒙工作。在坚持“读万卷 书”、“行万里路”的前提下,更追求“做万场讲座”,努力向法科学生、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普通公众传播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目录 · · · · · ·
初版序言
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3.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一)
4.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二)
5.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
6.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7. 正义根植于信赖
8.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9.一事不再理
10.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11.无救济则无权利
12.如果原告就是法官,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13.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
14.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15.谁主张,谁举证
16.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
17.疑义时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18.谁来监督监督者
19.行使其权利的人,得视为不损害任何人
20.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
21.人的外部行为反映其内心秘密
22.公平游戏
23.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24.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 ·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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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也就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上,构成一种对法官的实体性道德限制。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实体正义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刑法学者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对相似案件给予相同处理等法律原则,大体上可以视为实体正义的主要内容。但是,如果从动态的角度观察,实体正义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却没有统一的标准。由于几乎所有案件在事实和情节上都不完全相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互有差异,而案件在裁判结论形成之前,多多少少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要想给所有案件的裁判活动确定一个统一适用的公正标准,确实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 尽管如此,人类法律价值中还有一些内容与裁判的结果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得是否公正,往往只有当事者自己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能为当事者所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判断。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主要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进行的。很明显,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 (查看原文) —— 引自章节: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
按照通常的说法,中国社会存在着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在任何一种司法裁判过程中,无论是法官、控辩双方还是普通公众,所关注的往往是裁判的结果,而不太重视司法裁判的过程、步骤和方式。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司法官员出于效率、便利等实用的考虑,还会故意地通过牺牲程序来保证某种预期的结果。不过,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终究是一个表象。中国人其实在其他一些场合并不忽略程序,甚至还将程序问题提到令人困惑不解的地步。例如,向政府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向某一机构申请办理某种许可证,这时人们往往要经历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式。这里的程序不仅繁琐复杂,而且费时耗力,甚至演变成专门限制、刁难百姓的手续。联想到司法官员在诉讼中经常迫不及待地作出结论的情况,这里的程序为什么会受到如此不正常的重视呢? 原因其实很简单。这里的程序是政府机构专门用来管理、控制社会的手段,也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方式。这种对程序的重视仍然是一种表象。因为官员们通过使程序繁杂化,逐渐将自已的权力在百姓心中神秘化甚至市场化,使宪法和法律上确立的公民权利透过自己对权力的态意行使,面受到近乎刻的“过滤” 显然,司法制度中的“重实体,轻程序”也罢,行政管理中的“重手续”也罢,实质上不过是“重权力,轻权利”的表现形式。具体到诉讼领域,这种对国家权力的畸形重视以及对个人权利的极度轻视,显示出这是一个“重国家,轻两造”的社会。在此情况下,重视手续和轻视程序所造成的后果都是一样的,也就是使处于弱者地位的被裁判者、被管理者都不具有基本的人的尊严,其本身也都不成其为目的,而不过是用以实现他人、社会、国家目的的手段。 康德曾将下面的一段话视为“绝对的道德命令”,也就是社会正义的最低要求: 永远把人类——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一一当作目的,而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 (查看原文) —— 引自章节: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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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阅关于看得见的正义的评论:
feed: rss 2.0
0 有用 有之 2014-07-06 12:18:27
有些启发
0 有用 Fay [Olivia] 2016-06-01 21:47:23
不能如初见啊。不过倒是对北京大学出版社感了兴趣。
8 有用 C. 2018-04-29 22:50:49
这。。应该是禁书吧。。
51 有用 您自洽吗 2020-01-30 20:14:00
说小清新的你们的思想是有多深刻?还有那个说拉丁文拼写错误的人烦请你指出正确拼法,你说的杜维明是个湾湾吧?请不要拿这种虚头巴脑的人和陈老师这种务实的比好吧。
12 有用 伊卡洛斯 2014-12-01 21:09:38
Fair Play:是法律统治,还是运用法律治民?